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3
保 育 师
(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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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印张 2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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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保育师国家职
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保育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权重表和附录五个方面的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将“保育员”职业名称变更为“保育师”,增加了二级/技
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两个职业技能等级。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
行)》,“职业功能”聚焦生活照料、安全与健康管理、早期学习支
持和合作共育,增加了环境创设职业功能,满足托育机构保育工作
不断发展的需要。
———“工作内容”和“技能要求”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
律,旨在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能力建设和
继续教育中心、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青岛儿童医院、温州大学、
武汉大学、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起草人有:李曼丽、许培
斌、宋占美、余立平、程冠三、贾雪、黄振中、宋仙保、周伟、马
1职业编码:4-10-01-03慧芬。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
家庭发展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审定人
员有:徐轶群、贾成千、郝晓宁、王晓华、池瑾、王翠丽、胡丹、
郝颖、张淑一、庄太凤、马菁、杨静文、韩颖、王治芳、王安林。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
能力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大力
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2职业编码:4-10-01-03
①2021年12月2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网约配
送员等18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2号)公布。保 育 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21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保育师
1.2 职业编码
4-10-01-03
1.3 职业定义
在托育机构及其他保育场所中,从事婴幼儿生活照料、安全看
护、营养喂养和早期发展工作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热爱婴幼儿,认真负责;亲切和蔼,善
于沟通;观察力敏锐,身体灵活。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职业编码:4-10-01-031.8 培训参考学时①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16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标
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80标
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9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②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④毕业证书(含尚未
2职业编码:4-10-01-03
①
②
③
④参考学时:完成本职业技能等级“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所需的培训学时
数。学时数仅作参考,培训单位可据实调整。
相关职业: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母婴护理员、
健康管理师、公共营养师、幼儿教育教师、助产士、儿科护士、儿科医师等,下同。
技工学校本专业为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幼儿教育、健康服务与管
理、健康与社会照护、公共营养保健、家政服务等,下同。
职业学校本专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婴幼儿托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婴幼儿托
育服务与管理,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的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下同。
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幼儿保育、母婴照护、护理、中医护理、营养
与保健、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等,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早期教育、学前教育、护理、食品
营养与健康、健康管理、医学营养、预防医学、助产、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现代家
政服务与管理、心理咨询等,高等职业教育本科的护理、儿童康复治疗、健康管理、学前
教育、现代家政管理等,下同。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
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
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
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本科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①毕业证书,累计从事
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
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
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
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
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3职业编码:4-10-01-03
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关专业包括教育学类、护理学类、心理学类、公共卫生与预
防医学类、儿科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家政学等,下同。1.9.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
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
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1.9.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
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场地
应具备实操条件,并配备玩具以及现场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
室内卫生、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设施设备齐全;综合评审在小型
会议室进行,备有实操模型、全方位监控和即时录像设备、音视频
播放设备、投影仪等。
4职业编码:4-10-01-03
4-10-01-03 保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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