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TC260-PG-2022XX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技术规范 m o c . 5 (征求意见稿 v1.0-202204) b u h t i g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2 年 4 月 本文档可从以下网址获得: www.tc260.org.cn/ 前 言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以下简称《实践指南》) 是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标委”) 秘书处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相关技术文件,旨在围绕网络 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网络安全热点和事件等主题,宣 传网络安全相关标准及知识,提供标准化实践指引。 b u m o c . 5 h t i g I 声 明 本《实践指南》版权属于信安标委秘书处,未经秘书 处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翻译《实践指南》的 任何部分。凡转载或引用本《实践指南》的观点、数据, 请注明“来源: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m o c . 5 b u h t i g 技术支持单位 本《实践指南》得到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的技术支持。 II 摘 要 本实践指南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为落实《个人信息 保护法》第38条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提供认证依据。 本实践指南从基本原则、相关方在跨境处理活动中应遵循的 要求、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认证机 构实施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提供认证依据,也为个人 信息处理者规范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提供参考。 b u m o c . 5 h t i g III 目 录 摘 要 .................................................................... III 1 适用情形................................................................... 1 2 认证方式................................................................... 1 3 基本原则................................................................... 1 4 基本要求................................................................... 2 4.1 法律约束............................................................. 3 4.2 组织管理............................................................. 3 4.3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规则 ................................................. 4 4.4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5 5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 5 5.1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 5 5.2 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 6 b u m o c . 5 h t i g IV 1 适用情形 本文件作为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进行个人信息保 护认证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a) 跨国公司或者同一经济、事业实体内部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 动;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 m o c . 5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国家网信部 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申 b u 报安全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 h t i g 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2 认证方式 跨国公司或者同一经济、事业实体内部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 可以由境内一方申请认证,并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个 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由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设置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代 表申请认证,并承担法律责任。 3 基本原则 a) 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个人信息直接关系到信息主体 的人格尊严,跨境个人信息处理应当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 1 法定目的并采取对个人信息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严守 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约定和承诺,不随意违背约定、承 诺损害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b) 公开、透明原则。跨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满足处理规则公开、 处理过程透明要求,及时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目 的、范围和处理方式,确保个人信息主体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处理 全过程。 m o c . 5 c) 信息质量原则。参与跨境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相关方应当保证 跨境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避免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出现偏差, 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b u d) 同等保护原则。参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相关方应当采取 h t i g 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e) 责任明确原则。参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相关方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并 指定境内一方、多方或者境外相关方在境内设置的机构承担法律责 任。 f) 自愿认证原则。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属于国家推荐的自 愿性认证,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信息跨境活动相关方自愿申请个人信 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充分发挥认证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高个人 信息跨境处理效率的作用。 4 基本要求 2 4.1 法律约束 参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相关方之间应当签订具有法律约 束力和执行力的文件,确保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文件 应当至少明确下列内容: a) 参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相关方; b) 跨境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个人信息的类别、范围; c)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 m o c . 5 d) 各相关方承诺并遵守统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确保个人信 息保护水平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标准; b u e) 各相关方承诺接受认证机构监督; h t i g f) 各相关方承诺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管辖; g) 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机构; h) 其他应当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4.2 组织管理 4.2.1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参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相关方均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 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和相关管理 工作经历,由本组织机构的决策层成员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 当承担下列职责: a)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 3 护措施; b) 为本组织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确保所需资源可用; c) 指导、支持相关人员开展本组织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确 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d) 向本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汇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情况,推动 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持续改进。 m o c . 5 4.2.2 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参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的相关方均应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 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 b u 篡改、丢失,并在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中承担下列职责: h t i g a) 制定并实施各相关方均认可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计划; b) 组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c) 监督本组织机构按照相关方约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跨 境个人信息; d) 接受和处理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和投诉。 4.3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规则 参与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方遵守统一的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规则, 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a) 跨境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类型、敏感程度、 数量等; b) 跨境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 c) 个人信息境外存储的起止时间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d) 跨境处理个人信息需要中转的国家或者地区; e) 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益所需资源和采取的措施; f)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赔偿、处置规则。 4.4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参照 GB/T 39335《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m o c . 5 的最新版本,参与个人信息跨境活动的相关方事先评估向境外提供个 人信息活动是否合法、正当、必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并与 风险程度相适用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a)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b u b) 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产生的影响; h t i g c) 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环境等对个人信息主体 权益的影响; d) 其他维护个人信息权益所必需的事项。 5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 5.1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a) 个人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相关方签订法律文件 中个人信息权益相关条款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相关 方提供法律文本中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权益部分的副本; b) 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 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5 c) 有权向境外接收方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 d) 有权要求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相关方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 则进行解释说明; e) 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f) 有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g) 有权在其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向参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相 关方提起司法诉讼; m o c . 5 h)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等。 5.2 相关方的责任义务 a)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函、传真等方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b u

pdf文档 tc260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技术规范 20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tc260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技术规范 2022 第 1 页 tc260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技术规范 2022 第 2 页 tc260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认证技术规范 20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路人甲 于 2022-05-30 11:29:2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