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MADET/ZZB 0408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森田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师范大学、浙江省氟化学工业协会、中海油
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武义县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康峰化工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占林喜、吴韶明、徐一洪、 张增英、李连成、罗孟飞、 李子树、何胜、何夏
正、张东、谢林墙、吴康、范潜威、 李飞、田江漫
本标准由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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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无水氟化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无水氟化氢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
运输、安全、贮存和质量承诺与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无水氟化氢,主要应用于制取电子级氢氟酸、氟化剂、氟卤烷烃和试剂氢氟酸及
其他含氟产品等。
分子式:HF
相对分子质量:20.01 (按2016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34 —2014 工业硫酸
GB/T 5195.1 萤石 氟化钙含量的测定
GB/T 5195.2 萤石 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GB/T 5195.3 萤石 105℃质损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 5195.5 萤石 总硫含量的测定 燃烧碘量法
GB/T 5195.8 萤石 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
GB/T 7746 —2011 工业无水氟化氢
GB/T 8170 —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400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 月25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3 基本要求
3.1 原材料
主要原材料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主要原材料指标要求
名称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萤石粉 氟化钙, w% ≥96.0 GB/T 5195.1
二氧化硅, w% ≤2.0 GB/T 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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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1 主要原材料指标要求( 续)
名称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萤石粉 碳酸钙, w% ≤1.2 GB/T 5195.2
硫,w% ≤0.08 GB/T 5195.5
水分,w% ≤0.2 GB/T 5195.3
砷,w% ≤0.0005 银盐法
细度(通过 15O um), w% 70 ~ 90 标准筛重量法
工业硫酸 浓硫酸 硫酸,w% ≥98.0 GB/T 534-2014 中 5.2
发烟硫酸 硫酸,w% ≥104.5 GB/T 534-2014 中 5.3
3.2 工艺和装备
3.2.1 工业无水氟化氢生产线采用萤石粉和硫酸反应的生产工艺,通过混合酸的中控,生产中硫酸浓
度应控制在 100%+0.5%。
3.2.2 生产过程应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和安全仪表系统(SIS)。
3.2.3 应采用酸粉外混料装置和内返渣工艺。
3.2.4 水分的测定应采用在线检测技术。
3.3 检测能力
3.3.1 应具备对主要原材料萤石粉中氟化钙、二氧化硅、碳酸钙、硫、砷、水分和细度,以及工业硫
酸中硫酸含量的检测能力。
3.3.2 应具备产品中水分、氟硅酸、二氧化硫、不挥发酸和砷的检测能力。
3.4 环保和能源
3.4.1 残酸应循环利用。
3.4.2 应建立能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对重点能源绩效参数实行 24小时实时监测。
3.4.3 应建立余热回收系统。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在低温或在一定压力下是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在空气中发烟。
4.2 技术指标
工业无水氟化氢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 要求。
表2 工业无水氟化氢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氟化氢 (HF), w% ≥ 99.99
水分 (H 2O),w% ≤ 0.003
氟硅酸(H 2SiF6),w% ≤ 0.003
二氧化硫(SO 2),w% ≤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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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2 工业无水氟化氢技术指标( 续)
项目 指 标
不挥发酸(以 H2SO4计),w% ≤ 0.003
砷 (As), w% ≤ 0.0005
5 试验方法
5.1 安全提示
本标准试验中所采用的样品和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者须小心谨慎!如溅到皮肤
上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立即治疗。
5.2 一般规定
按照GB/T 7746 —2011中6.2规定进行。
5.3 实验室样品的制备
按照GB/T 7746 —2011中6.3规定进行。
5.4 外观
按照GB/T 7746 —2011中6.4的规定执行
5.5 氟化氢含量的测定
氟化氢含量以氟化氢(HF )的质量分数w 1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 )计算:
) ( 1006 5 4 3 2 1 w w w w w w + + + + − = ............................ (1)
式中:
w2——水分质量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w3——氟硅酸质量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w4——二氧化硫质量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w5——不挥发酸(以 H2SO4计)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w6——砷的质量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其中砷的质量分数w 6数值以%表示,按式(2 )计算
21
6Mw Mw×= .................................... (2)
式中: M
1——三氟化砷(AsF 3)摩尔质量的数值,单位为g/mol (M1=131.91);
M2——砷(As)摩尔质量的数值,单位为g/mol (M2=74.92);
w——砷的质量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5.6 水分的测定
按照GB/T 7746 —2011中6.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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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7 氟硅酸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 7746 —2011中6.7的规定执行。
5.8 二氧化硫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 7746 —2011中6.8的规定执行。
5.9 不挥发酸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 7746 —2011中6.9的规定执行。
5.10 砷的测定
按照GB/T 7746 —2011中附录 C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一般规则
采用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6.2 检验批
按照GB/T 7746 —2011中7.2的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仅局限于检验产品的物理形态)、氟化氢、水分、氟硅酸、二氧化硫、不挥
发酸。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4 型式检验
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新关键生产工艺;
b) 产品配方、原料或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6.5 采样
按照GB/T 7746 —2011中7.3的规定执行。
6.6 判定
按照GB/T 7746 —2011中7.4、7.5的规定执行。
7 标志、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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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1 标志
工业无水氟化氢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厂址、净含量、
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以及GB 190—2009中的“毒性物质”标志和“腐蚀性物质”标志以及
GB/T 191—2008中规定的“怕晒”标志,并应符合TSG R0006 的规定。
7.2 标签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
a) 生产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
c) 净含量;
d) 批号(或生产日期);
e) 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
f) 本标准编号。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工业无水氟化氢包装于清洁、干燥的专用槽车或钢瓶中,符合TSG R4002 的规定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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