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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 12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 4744——2024 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counseling service for elderly people in pension institutions 2024 - 07~ 11 发布 2024-09-10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T474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 业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子娟、哈丽旦·艾比布拉、梁荣、茹克百提·艾尔肯、马文娟、刘晓燕、石 佳玮、贺芙蓉、韩玉凡。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 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康复路2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 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联系电话:0991-2880827;传真:0991-2883938;邮编:830002 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联系电话:0991-3967223;传真:0991-3967223;邮编:830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DB65/T4744—2024 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疏导服务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评 价。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心理疏导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0446.2—2013心理咨询服务第2部分:服务流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心理疏导psychologicalcounseling 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专业的沟通技巧和行为技术进行“梳理、泄压、引导”,改变个体 的自我认知,从而提高其行为能力和改善自我发展的心理疏泄和引导方法。 4.基本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养老机构应配备至少一名心理疏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以上资质证书; b): 具备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初级社会工作师以上资质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两年 以上; c)1 取得中级及以上护理员资质,并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1.2心理疏导人员应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培训。 4.2 场地要求 4.2.1心理咨询室 4.2.1.1个体心理咨询室设置应包括但不限于: a) 面积不低于10㎡²,有窗户,私密性好; b) 装修风格偏暖色系,淡雅温馨; 配备三张舒适的、有靠背、有扶手的座椅,90°或60°摆放;圆形茶几一台,上摆放抽纸、小 盆绿植; 1 DB65/T 4744-—2024 (P 室内悬挂钟表及视野开阔的风景画1幅~2 幅; e) 悬挂心理咨询室规章制度及开放时间。 4.2.1.2 团体心理咨询活动室设置包括但不限于: a) 面积不低于20㎡²; b) 配备不少于8张可移动桌椅、坐垫; c) 配备投影仪、电脑、音响等多媒体设备。 4.2.2 心理测量区域 可与心理咨询室共同使用,单独设置时应包括但不限于: 面积不低于8㎡²,有窗户; b) 配备心理健康测量量表; c) 配备一张书桌,1把~2把舒适的、有靠背、有扶手的座椅。 4.3档案管理 心理疏导人员应每日负责将本日服务过程中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及归档,并指定专(兼)职人员 管理。 5基本原则 应符合GB/T30446.2一2013中第3章的规定。 6服务流程 流程图 见图1。 初诊评估 服务实施 不达标 不继缘 效果评估 转介 达标 结束并回访 图1服务流程图 6.2初诊评估 6.2.1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充分沟通,初步了解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心理问题,并进行记录。《养老 机构心理疏导服务初诊登记表》参考格式见附录A。 2 DB65/T4744—2024 6.2.2心理疏导人员应采取自评或他评的方式,使用适合老年人的量表。常用的量表可参考但不限于 《症状自评量表》(见附录B)、《老年抑郁量表GDS-15》(见附录C)、《焦虑自评量表》(见附录 D)。 6.3服务实施 6.3.1心理疏导人员应根据评估情况,结合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及需求制定咨询计划,确定咨询目标, 选择合适的咨询方法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6.3.2心理疏导人员应遵守心理咨询时间限制,个体心理疏导每周咨询1次~2次,每次30min~50 min。团体心理疏导每周1次,每次40min~60min。 6.3.3心理疏导人员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为老年人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6.3.4心理疏导人员为老年人开展心理疏导服务时应进行记录。《养老机构心理疏导面询记录表》参 考格式见附录E。 6.4效果评估 6.4.1心理疏导人员应对心理疏导服务效果进行评估,确认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6.4.2当老年人存在比较严重的心理状况时,应及时转介至心理咨询机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等。 6.4.3当预期目标未达成时,心理疏导人员应分析原因,并根据原因和评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继 续跟踪。 6.4.4当预期目标达成时,服务结束,做好后续的回访工作。 6.5回访 服务结束后,心理疏导人员应对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回访,方式以走访为主,应听取老年人及其 监护人对服务的反馈。 .7服务内容 7.1·个体心理疏导 7.1.1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阶段: a) 问题探索阶段: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巩固治疗动机、收集资料; b) 分析认识阶段:和老年人共同分析困扰的现状和影响因素,讨论咨询想要达到的目标;: 治疗行动阶段:选择适合老年人的干预方式并实施干预; d) 结束巩固阶段:达到咨询目标后,帮助老年人将咨询结果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巩固咨询效果。 7.1.2 心理疏导人员发现患有精神疾病的老年人应及时转介。 7.2团体心理疏导 7.2. 1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阶段: a) 初期阶段:老年人间建立信任感;心理疏导人员应鼓励老年人表达感受、建立目标; b) 转换阶段:老年人自我觉察提升,有表达欲;心理疏导人员应指导老年人如何处理矛盾; c) 工作阶段:老年人信任感提高,彼此坦诚表达感受并相互给予回馈;心理疏导人员应鼓励老年 人尝试新的行为方式; d) 结束阶段:老年人因即将离开团体,担心治疗成果能否继续保持;心理疏导人员应妥善处理老 年人面对离开团体的情绪,帮助老年人制定计划,巩固治疗成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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