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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40 A00T/GZCE 团 体 标 准 T/GZCE001—2022 专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规范 2022-4-25发布 2022-4-25实施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E001—2022 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广州市海珠琶洲会展与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广州佳美展览有限公司、广州市保利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保利锦汉展览 有限公司、广州益武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嘉兴、周洁、陈琳、曹婉银、黄向君、周倩明。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E001—2022 1专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业展会(以下简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 相关方职责、参展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投诉处理机构的配备要求、纠纷投诉处理、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线下专业展会开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3术语和定义 GB/T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 [来源:GB/T21374-2008,3.1.1,有修改] 3.2 参展项目 在展会上展示的展品、展板、展台、产品及照片、目录册、视像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4基本原则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政府监管、展会主(承)办单位负责、参展商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5相关方职责 5.1展会主(承)办单位职责 5.1.1应设置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约处理展会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5.1.2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 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取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1.3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开展工作。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E001—2022 25.1.4应建立展会知识产权诚信档案,记录参展商的不良行为,并定期上报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 门。展会主(承)办单位可对诚信不良的参展商采取拒绝参展、通报等措施。 5.1.5应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活动,维护参展商的合法权益。展会知 识产权保护制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参展项目知识产权备案管理; b)参展合同管理; c)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d)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 5.2参展商职责 5.2.1参展商应自觉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 的项目带入展会参展。 5.2.2参展商对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任何展示部位拥有知识产权或有授权的,应携带相 应的证明文件前来参展或在展会开始前30日主动向展会主(承)办单位备案,以备必要时接受展会主 (承)办单位或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 5.2.3参展商应选择经过检索、分析后判定没有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参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展品应为参展商或经参展商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 b)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商应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 下统称权利证书); c)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商和供货单位应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 利证书复印件。 注: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 5.2.4参展商在展会期间应做好展品管理,检查展区展品摆放情况并登记备案,并应携带以下展品资 料: a)展品清单; b)与展品有关的专利、商标、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c)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参展商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协议书(原件); 5.2.5参展商声明知识产权的参展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参展项目上规范标注知识产权标 记、标识。 5.2.6参展商应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调解处理。 6参展合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6.1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当在展前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6.2参展商应按展会主(承)办单位要求签订参展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规范展会行为。 6.3参展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 a)参展商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 b)当被投诉存在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时,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的调 解处理; c)经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涉嫌侵权并禁止展出的参展商品(以下简称“展品”),若 参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若参展商拒绝配 合调解,展会主(承)办单位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取消或终止其继续参展的资格;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E001—2022 3d)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会主(承)办单位可以收回参展 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 e)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 7投诉处理机构的配置要求 7.1人员配置 7.1.1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安排1名以上管理人员作为投诉处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参展商 沟通协调、执行投诉处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等工作。 7.1.2展会主(承)办单位宜邀请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驻展协助调解纠纷并提供侵权判定意见,专业人 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调解人员; b)由合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派遣的具有知识产权代理从业资格或法律从业资格的人 员; c)由专业展会维权服务机构派遣的拥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等资质的人 员。 注:专业人员牵头人应当具备1年以上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经验,熟悉相关律法规章和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行政主 管部门的相关制度。 7.2场所设施配置 投诉处理机构场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应配备独立办公场所; b)应配备1台以上联网电脑和打印机、相关办公设备; c)应在投诉处理机构接待处张贴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流程,为参展商提供投诉指引; d)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证件可统一标注“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 7.3其他要求 7.3.1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投诉处理机构的地点、联系方式、 投诉途径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信息。 7.3.2展会会场应设置规范清晰的公共标识,有效指引投诉处理机构位置。 7.3.3展会主(承)办单位可在展前邀请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团队,对本届参展商进行有关知识产权 的培训,并为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8纠纷投诉处理 8.1基本要求 8.1.1展会主(承)办单位应定期对展会进行巡查,对不符合5.2.3要求的违规展品应及时处置。 a)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展会主(承)办单位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的约定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b)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根据展会主(承)办单位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GZCE001—2022 48.1.2展会主(承)办单位接到参展商知识产权投诉时,应按照8.2~8.4的规定进行处理。 8.1.3参展商在展会中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时,应通过展会主(承)办单位设置的投诉处理机 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部门采取维权措施。 a)参展商通过投诉处理机构维权时,应按照8.2~8.4的规定进行。 b)参展商通过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部门进行投诉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8.1.4参展商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时,应配合展会主(承)办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8.4的 相关规定进行。 8.2投诉人的主体资格 8.2.1专利侵权纠纷的投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专利权人; b)专利实施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 c)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 8.2.2商标侵权纠纷的投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商标注册人; b)有独立请求权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c)注册商标权的合法继承人。 8.2.3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 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 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 8.3投诉材料 发起投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知识产权纠纷投诉请求书(格式参见附录A)。 b)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按投诉类别分为: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认证机构 出具的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同时带原件现场核对)。 c)涉专利纠纷的需提交专利权的法律状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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