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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2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准 DB36/T 1640-2022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指南 Guid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embedded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2022—09—26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6 实施 发 布 DB36/T 1640-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 1 6 设计 ................................................................................. 2 7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 2 8 用房设置要求 ......................................................................... 2 参考文献 ............................................................................... 4 I DB36/T 1640-2022 前 言 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天同老龄产业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件起草人:张婼婼、于建英、关莉、王芳、刘肇清。 II DB36/T 1640-2022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选址及规划布局、设计、建 设规模与面积指标、用房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 community embedded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是指在社区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短期托养以及日间照料、居家上门等综合性服务的小 型养老机构。 3.2 床位 beds 为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的照护服务需求而设置的床铺。 4 总体要求 4.1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应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选址、 合理布局,整合利用居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各类闲置用房等资源,可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 综合服务设施等共建共享。 4.2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必须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 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规范、持续运行。 4.3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指南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 5 选址及规划布局 5.1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选址满足以下条件: a) 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良好,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 b) 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c) 服务对象相对集中、老龄化程度高,场所交通出行便利,方便老年人到达和家属探视。 1 DB36/T 1640-2022 5.2 市辖区街道和县(市)城关镇至少建成 1 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层面根据 实际需求布点,原则上,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服务半径不超过 2000m。 5.3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 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5.4 有独立的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应采用缓步台阶,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 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严禁采用旋转门。 5.5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护区与保健康复、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 互干扰。 6 设计 6.1 6.1.1 6.1.2 6.1.3 房。 6.1.4 6.1.5 6.1.6 6.1.7 6.2 建设要求 给排水、供暖通风、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房屋建筑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服务用 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二层及以上建筑应安装防护栏。 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餐厅等公共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休息区、卫生间、公共浴室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无障碍设计 6.2.1 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6.2.2 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通行净宽应不小于 0.9m,且留有轮 椅回转空间。 6.2.3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度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应不超过 1/12。 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 0.10m 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6.2.4 卫生间、盥洗室、公共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 的洁具。卫生间、浴室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要求,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安全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6.3 室内装修设计 6.3.1 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6.3.2 室内装修考虑康复辅助器具的收纳、使用空间,并预留所需建筑条件。 6.3.3 室内色彩宜以暖色调为主,简洁大方、自然和谐,有利于营造温馨、宜居的环境氛围。 6.3.4 老年人用房、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通风条件不佳时需设有新风系统 或空气净化设备;公共走廊、卫生间及洗浴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7 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 7.1 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规模以辖区居住人口、养老服务需求等为主要依据,街道层面综合性养 老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1200 ㎡,床位数不低于 40 张,社区层面嵌入式养老机构建筑面积不低 于 750 ㎡,床位数不低于 25 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80%。 7.2 每间居室应按不低于 6.00 ㎡/床确定使用面积,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0.00 ㎡,双人间居 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6.00 ㎡。 7.3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6 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大于 4 床。床与床之间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7.4 居室内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小于 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 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小于 0.80m。 8 2 用房设置要求 DB36/T 1640-2022 8.1 生活用房 8.1.1 生活用房主要包括老年人照护区、公共卫生间、助浴间、公共餐厅等。 8.1.2 老年人照护区应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分区配置全托床位、日间照料床位。居室应配置床、储 物柜、桌子等家具及家电设备。 8.1.3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设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洗浴、便溺需求的设施;非护理 型床位的居室宜设卫生间。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配置呼叫装置,距地面高度为 0.4m~0.5m。 8.1.4 公共卫生间位置设在临近老年人主要生活、活动区域,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设置无障碍 厕位,有安全扶手和紧急呼叫装置。 8.1.5 居室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设浴室或助浴间,每 10 个床位至少设置 1 个无障 碍淋浴位,配置沐浴器、恒温设备和沐浴椅(凳)、防滑垫、排气扇等,有条件的可配置助浴床。 8.1.6 具备条件的街道层面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建设养老食堂(老年助餐专 区)、老年助餐点(就餐区),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用餐、送餐服务,就餐区面积分别不少于 50 ㎡、 20 ㎡,供餐容量分别达到 50 人/餐以上、10 人/餐以上。 8.1.7 公共餐厅(就餐区)应配置可移动且牢固稳定的座椅,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并为护理 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8.2 医疗保健用房 8.2.1 医疗保健用房主要包括医务室、护理站、康复室、评估室、心理疏导室。 8.2.2 有条件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增设医务室、护理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或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8.2.3 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利于护理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居室、走廊等老年人公 共活动场所。 8.2.4 康复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运动康复器械和作业康复器械。 8.2.5 评估室应环境安静、整洁,采光良好、温度适宜,配有桌椅、评估用台阶(或使用机构内楼梯) 等设施,配置评估所需的日常生活评估辅具、洗漱评估辅具、进食类评估、体征测量辅具及评估量表等。 8.2.6 心理疏导室应采光通风良好,布局舒适温馨,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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