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3/ 866—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ning & design for solar utilization of civil buildings 文稿版次选择 2009 - 12 - 07 发布 2010 - 01 - 10 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 866—2010 前 言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地理位置为东经89º35´~103º04´,北纬31º39´~39º19´。 全省平均海拔在3000米以上。全省幅员辽阔,东西长约1200公里,南北宽800公里,面积72万平方 公里。全省太阳能资源丰富,全年太阳能辐照量为586 kJ/㎡~741kJ/㎡,日照时数2000 h~3600h,比 同纬度地区的华北平原和黄土高原多400h~700h,是开发和利用太阳能资源的理想地区。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使太阳能资源在建筑上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编 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借鉴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关于编制二○○七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通知》(青质监标〔2007〕12 号)要求组织制订,旨在推动我省太阳能开发利用,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系统和光伏系统在 建筑上的应用,从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上确保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有效实施和有序发展。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规划设计;5 规划管理。 本规范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邮政编码:810001),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规范参编单位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昆明新元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树君、梁 琦、白宗科、廖 昆、韩秀琦、何梓年、文哲亮、朱培世。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渠箴亮、谢淑萱 、王力明、杨兆安、张远宁。 1 DB63/ 866—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规划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充分利用我省太阳能资源优势,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推动我省太阳 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城市、乡镇12层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多 层民用建筑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以及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规划设计及规划管理。 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鼓励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系统和光伏系统。 1.0.3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太阳能热水系统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 制系统和必要时配合使用的辅助能源。 2.0.2 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 solar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供给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全年其他用热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有太阳能集热器、 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他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供热采暖系统等。 2.0.3 太阳能集热器 solar collector 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2.0.4 集中供热水系统 collective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集中的太阳能集热器和集中的贮水箱供给一幢或几幢建筑物所需热水的系统。 2.0.5 主动式太阳能采暖系统 active solar heating system 利用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用于给建筑供热的装置为建筑物采暖。 2.0.6 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系统 passive solar heating system 通过建筑内部空间和外部体形处理,以及建筑材料和结构、建筑构造选择,使建筑在冬季能采 集、保持、贮存和分配太阳热能,为建筑物采暖。 2.0.7 太阳能保证率 solar fraction 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占系统总能耗的百分率。 2.0.8 辅助热源 auxiliary energy sources 用于补充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采暖系统输出的非太阳能热源。 2.0.9 太阳能光伏系统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简称光伏系统。 2.0.10 太阳能电池 solar cell 将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电能的一种组件。常见的太阳能电池基础材料有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硫 化镉、砷化镓等。 2 DB63/ 866—2010 3 基本规定 3.0.1 在城乡详细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和日照条件,统筹考虑太阳 能的综合利用。 3.0.2 太阳能在民用建筑上的利用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 3.0.3 城乡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与 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做到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 时投入使用。 3.0.4 民用建筑应设计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医院、学校、宾馆、游泳馆、浴池等公共建筑应率 先应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要求。 3.0.5 有条件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技术的新建民用建筑,应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并应辅以辅助热 源补充。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的要 求。 常规能源缺乏或交通运输困难的地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优先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并可根 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筑类型、使用要求、安装条件等要求,选择主动式太阳能供暖或被动式 太阳能供暖。 3.0.6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和市政建设时,对楼梯间与公共走道、庭院、草坪、广场、道 路等的公共照明设备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 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的要求。 3.0.7 在城乡详细规划中,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除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 50180)要求外,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有不少于连续4h有效日照时数的要求。 3.0.8 新建建筑应保证既有建筑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的有效日照时数。在旧城改造中,凡 不满足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有效日照时数的建筑不宜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 3.0.9 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要求、热水供 应方式、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0.10 设置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的建筑物,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我省现行工程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的要求,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取值宜低于标准的限值的规定,并宜综合确定太阳能保证率的取值。 4 规划设计 4.0.1 规划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充分利用太阳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太 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及安装的技术要求。 4.0.2 规划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的性质和使用功能,太阳能利用系统类型,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 较,满足节能、节地、节水、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 4.0.3 规划设计阶段,太阳能利用要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在总平面 图中,确定建筑布局、朝向、日照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时,应结合场地的地形和周边的环境、日 照和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尽可能有利于太阳能的利用。 4.0.4 规划设计中应避免周边相邻建筑、绿化树木和附属设施对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 池的遮挡。 4.0.5 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安装在建筑物屋面、阳台、墙面或其他部位,不得影响该部位 的建筑功能,并应与建筑协调一致,保持建筑统一和谐的外观,满足城市景观的要求。 4.0.6 规划设计应满足太阳能利用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清洁等要求。 4.0.7 应将太阳能利用内容纳入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内容,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 3 DB63/ 866—2010 4.0.8 住宅小区拟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需按本规范要求重新组织设计变更,并不得妨碍和破 坏原有建筑物功能以及小区景观。 4.0.9 医院、学校、旅馆、游泳馆等公共建筑,以及机场、车站、体育馆、文化馆、博物馆、展 览馆等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项目前期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将太阳能利用纳入规 划设计内容。 4.0.10 规划设计中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电池组件安装在墙面和阳台上的建筑单体和建筑群体, 其主要朝向宜为南北向或在南偏东30°、南偏西30°范围内。 4.0.11 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根据业主对太阳能利用的需求、管理模式、投资状况和国家、地方 对太阳能利用的规定与政策,综合确定太阳能系统应用的规模和形式。 5 规划管理 5.0.1 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作为节能减排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管理。 5.0.2 民用建筑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其周边建筑的太阳能利用,不应影响既有太阳能利 用建筑的日照。 5.0.3 编制城乡详细规划应将太阳能利用作为强制性内容,旧城区改造应将太阳能利用作为一项 必要规划设计条件。 5.0.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土地招拍挂规 划条件时,应提出对太阳能利用的规划设计内容和规划设计要点。 5.0.5 审查机构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太阳能利用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和有关 标准对太阳利用系统规划设计进行审查,发现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太阳能利用系统设计又未经规划主管部 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或论证评估未通过的项目,审查不予通过,并及时报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 5.0.6 凡符合太阳能规划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应采用而不采用 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民用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
DB63- 866-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规划设计规范 青海省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7 23:37:54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