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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B16 湖 65.020 DB42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692—2011 湖北省林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苗圃 建设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building nursery without forest quarantine pest in Hubei province 2011 - 03 - 15 发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42/T 692—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丽、曾祥福、王成伟、全小冬、闵水发、张维、阳金华、陶惠萍、喻卫国、 冯春莲、殷涛、陈亮。 I DB42/T 692—2011 湖北省林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苗圃建设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林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苗圃(nursery without quarantine pest)建设技术 规程的术语与定义、苗圃建设、圃地和繁殖材料选择、病虫害调查与防治、苗木出圃、调查资料和标本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其他标准的编写可参照 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760-2008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 LY/T 1681-2006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GB/T 2176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1760-2008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检疫性有害生物 quarantine 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和生态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 并得到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GB/T 21760-2008,定义2.19] 3.2 植物检疫证书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在经贸活动中,含有可确保货物不携带或基本不携带有害生物的必不可少的全部信息的文件。 [GB/T 21760-2008,定义2.3] 3.3 传入 introduction 一种生物通过某种途径流入或进入一个它以前不曾生长和发育过的国家或地区。 3.4 检疫检验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1 DB42/T 692—2011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官方的肉眼查看或仪器检查,并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符合林业植 物检疫法规程序,是否带有国家、地方政府在森检法规中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贸易合同检疫条款 中规定的应检生物。 3.5 除害处理 treatment 指官方授权的灭杀、去除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的措施。 3.6 发生调查 detecting survey 为确定某地区是否存在有害生物而进行的调查。 3.7 监测调查 monitoring survey 为证实某种有害生物种群的特性而进行的持续性调查。 3.8 防治率 prevention rate 防治面积占发生面积的百分比。 3.9 发生率 originating rate 发生面积占有林地(含新造未成林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复检 re-take medical examination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过检疫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根据需要再次实施检疫的过程。 3.11 危险性病虫 dangerous diseases and pests 危险性病虫是指官方公布的危害严重,防治困难、并对林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病虫种类。 3.12 兼职检疫员 pluralistic quarantine inspector 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协助开展病虫疫情调查,协助森检机构开展产 地检疫、调运检疫及病虫害除治工作的人员。 3.13 植物繁殖材料 plants for planting 指植物种子、种苗及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 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4 2 苗圃建设 DB42/T 692—2011 4.1 人员要求 4.1.1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苗圃建设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了解和掌握病、虫发生规律,并结合生 产开展调查,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应立即予以扑灭,同时报告当地森检机构。对其它病 虫害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治。 4.1.2 配备兼职检疫员负责苗圃的疫情调查、病虫除治,并协助当地专职检疫员工作。 4.1.3 为保证苗圃的清洁卫生和开展隔离试种工作,进入苗圃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 生产技术管理 4.2.1 建立栽培介质管理、人员防护要求、除害处理程序、栽培管理、疫情上报程序等一套行之有效 的,完善的病虫害防治检疫规章制度。 4.2.2 按国家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 疫审批和监管规定》(2003)等要求执行。 4.3 档案管理 4.3.1 建立完整的病虫害发生与防治技术档案。 4.3.2 收集与记录种苗生产分布及种苗繁殖来源情况,坚持并积累苗圃建设年度工作总结档案。 4.3.3 配备国内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本地主要森林病虫害生活史标本、挂图,及主要病虫为害图片、 标本等资料。 4.4 设备设施 4.4.1 建立病虫害检疫工作室,必须配备显微镜、解剖镜、恒温箱、标本柜、档案柜、工作台、检疫 工具箱(包含昆虫针钳、医用剪子、解剖刀、解剖针、医用镊子、多用型尖嘴钳子、照明电光放大镜、 毒瓶、养虫管、三角纸袋、昆虫针、昆虫采集记录本、充电式手电、指行管、试管、注射器、标本瓶、 养虫笼、签字笔、检疫口罩、美工刀、昆虫盒、检疫手套、昆虫针插标本盒)。 4.4.2 建立病虫害防治器械库,必须具备常规的防治器械如喷雾器、烟雾机、喷粉机等。 5 圃地和繁殖材料选择 5.1 圃地选择 5.1.1 圃地周围定植的树种必须与所繁育的苗木不存在感染或交叉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它危险性 病虫的危险。 5.1.2 圃地应具备良好的排灌条件,土质适宜,便于管理。 5.2 种苗来源 5.2.1 所用的种子、苗木、插条、接穗、砧木、种根、叶片、芽体、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 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均需经过检疫验证或复检。证明不带病虫害的优良繁殖材料方可使用。 5.2.2 从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调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种苗繁育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需先征得省级森检机构同意后,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种苗繁育单位从省外调 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时,必须保留有调出地森检机构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繁殖基地 后,当地森检机构要进行复检、登记,进一步确定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病虫方可使用。所有 凭证均需存档备查。 3 DB42/T 692—2011 5.2.3 禁止从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区调入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所用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均按附 录 A 标准填写。 6 病虫害调查与防治 6.1 疫情调查 6.1.1 调查时间 种苗繁育人员及兼职检疫员要结合生产管理,经常观察苗木,发现病虫为害,随时处理并保留标本, 并填写附录B。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所在地专职检疫员对苗圃地开展产地检疫调查,每年 不少于2次,并按《产地调查表》进行填写(见附录C)。 6.1.2 调查方法 6.1.2.1 基本要求。调查以线路踏查和标准地详查相结合进行。首先必需经过线路踏查,在线路踏查 发现有病虫危害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标准地调查。 6.1.2.2 踏查。踏查要穿过苗圃地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进行。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枝干 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 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6.1.2.3 标准地(或样方)设置。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标准地的累计总 2 2 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 0.1%~5%,针叶树苗每块标准地面积为 0.1 m ~5m (或 1m~2m 的条播带), 2 2 阔叶树苗每块标准地面积为 1m ~5m ,进行每木调查。同时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或病虫编号、被 害株数或危害程度,计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数、有虫株率等。 6.1.2.4 统计标准与计算公式。具体统计标准与计算公式按 LY/T 1681-2006 的规定执行。 6.2 病虫害诊断 6.2.1.1 初步检查苗木或种实上有无病害症状或虫害迹象,根据病害症状或害虫形态特征进行鉴定。 6.2.1.2 对蛀干害虫、种实害虫应对被害枝干、种实进行解剖检验,必要时进行害虫饲养观察。病害 应按森检技术规程要求,直接镜检或进行洗涤、分离、培养检验。 6.3 病虫害防治 6.3.1.1 播种育苗前,对土壤、种子、苗木应作除虫灭菌处理。 6.3.1.2 出苗半月后,每隔(10~15)d 连续喷洒三次杀菌剂,预防各种苗期病害或喷施杀虫剂防治 苗期害虫。 6.3.1.3 种苗繁育人员及兼职检疫员结合苗圃管理,检查病虫害迹象,发现带病虫种实或苗木的繁殖 材料,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除治,病虫害发生率控制在 l%以内,有效防治率达 95%以上。 6.3.1.4 对已确诊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的苗圃,应立即将病虫植株全部清除并集中烧毁。然后喷施 2~3 次有效杀菌剂或杀虫剂予以根除。 7 苗木出圃 7.1 苗木出圃要求 7.1.1 苗圃在调出繁殖和种植材料前必须经当地森检机构检疫,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危险性病虫害 的苗木不得出圃。 7.1.2 每批出圃的繁殖及种植材料按附录 D 要求填写登记。 4 DB42/T 692—2011 8 调查资料、标本管理 8.1 调查资料保存 8.1.1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规定填写登记的内容要及时统计汇总,逐级上报。上报份数一 式两份,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于每年 11 月中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 8.1.2 每次调查结果及病虫防治情况填入相关表格,并以时间为序装订成册,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 询。 8.2 标本保存 8.2.1 调查采集的病虫标本(病状明显,病症有病原物,虫害要虫体完整,有被害状),应挂上标签, 标明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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