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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7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909—2013 安徽省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 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Guideline for occupational hazar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AnHui lead-acid battery industry 2013 - 07 - 29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8 - 29 实施 发 布 DB34/T 1909—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安徽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四新、马尔健、许述海、江涛、洪海霞、李俊、黄琴、杨永坚、吴成峰、张 鹏川、马子建、王新立。 I DB34/T 1909—2013 安徽省铅酸蓄电池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酸蓄电池企业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职业卫生管理、工艺设备、通风和净化、个 人防护用品和卫生保健、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人的管理、事故应急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各种类型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管理工作,铅酸蓄电池拼 装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适用于安徽省范围的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类企业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165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6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7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GBZ 41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GBZ 49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61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68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94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1 DB34/T 1909—20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铅酸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 铅酸蓄电池是指由使用铅电极、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贮蓄化学能量,于 接触用电回路释放出电能的一种可以充放电的电气化学设备。一般由正负极板、隔板(隔膜) 、电解液、 电池槽、电池盖和接线端子组成。 3.2 铅烟 lead fume 铅烟指铅料熔化过程中,铅蒸气在空气中凝集形成的直径小于或等于 0.1 μm 的氧化铅微粒。 3.3 铅尘 lead dust 铅尘指在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悬浮于空气中直径大于 0.1 μm 的含铅固体微粒。 3.4 硫酸雾 sulfuric acid mist 硫酸雾指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分散空气中含硫氧化物的液体微滴。 4 基本要求 4.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2 铅酸蓄电池企业选址应符合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企业应建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至居住区边界卫生防护距离必须符合 GB 11659 要求。企业的职工生活区域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并设置门禁和卫生防护绿化带。 4.3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采用无镉、无砷、内化成等职业病危害程度低的生产技术和自动化程度高的工 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遵循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的选料原则。 4.4 生产铅酸蓄电池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宜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净化处理技术,铅烟应采用静电除 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湿法除尘等除尘技术,酸雾 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4.5 铅酸蓄电池企业产生铅尘、铅烟、酸雾和有机溶剂的生产设备和工段,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 加强密闭;禁止采用手工铸板、人工输粉、人工灌粉(管式极板)、手工涂板、手工刷板(耳)和称板 配组、人工配酸(灌酸)、焊接式外化成、人工称板配组等工艺;禁止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 机、开口式和膏机等设备。 4.6 通风、排毒、除尘、屏蔽、噪声和高温等防护设施设置应符合 GBZ 1、GB/T 16758 和 GBZ/T 194 要求。使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附录 A)浓度或者强度达到附录 B 的要求。 4.7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产生铅尘、铅烟、酸雾的生产工序不能交叉设置。做 到熔铅、制粉、合金、铸板、和膏、涂板与固化干燥、极板化成、修片(分、称、刷)、铅零件铸造、 装配、充放电、包装等不同作业区间隔离;合金、制粉和膏、铸板、化成车间及管式蓄电池灌粉工序应 2 DB34/T 1909—2013 该设置独立车间,并宜布置在厂区的当地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位置。企业的辅助用室设置应符合 GBZ 1 卫生要求。 4.8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车间,应有给排水设施,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耐腐 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和膏、涂片、灌粉、化成等车间地面 应保持湿润,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地面应不透水,设置坡 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9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收集本单位使用的粘合剂、硫酸、辅助生产材料等化学品的中文说明书,其内 容包括:商品名称、化学品成分组成、理化特性、对人体危害及其他危险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应急 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标识、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各种中文说明书应建档保存。企业更换或更新 所使用的各种化学品时,应同时更换最新版本的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4.10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铅酸蓄电池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铅酸蓄电池 行业准入要求,必须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11 铅酸蓄电池企业必须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应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并应定 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5 职业卫生管理 5.1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置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定职业病 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2 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在存在铅烟和 铅尘的作业场所按照 GBZ/T 203 和 GBZ/T 204 设置铅危害告知卡和铅危害信息指南。 5.3 铅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警示线,存在硫酸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场所边 缘不少于 30 cm 处。 5.4 建立健全群体性铅中毒及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预案应定期演练并 不断修改完善。 5.5 用人单位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5.6 用人单位应对铅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的内容包括:职 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铅作业劳动 者卫生保健,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应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针对在岗接触铅劳动者开展个人 卫生习惯培训,使职工做到餐前、饮水前、如厕前彻底洗手。 3 DB34/T 1909—2013 5.7 履行告知 5.7.1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遵守。 5.7.2 在产生铅、酸雾、有机溶剂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结果。 5.7.3 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接触铅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5.7.4 按照 GBZ 188 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5.8 铅酸蓄电池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严禁在作业区饮水、进食、吸烟和休息。 5.9 严禁把工作服、防护用品带出厂外清洗。 5.10 铅酸蓄电池企业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 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11 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 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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