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00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040—2014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规范 Industry Associ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evaluation criteria 2014 - 02 - 2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04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040—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质监标准化技术中心、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明、周秀、闫木林、赵洁、许春明、张丽、周孟彤、谭亭君。 I DB22/T 2040—2014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估要求、评估方法和程序、回避和复核原则、评估等级管 理、获评协会(商会)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规定、评估等级的公告、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降低 评估等级处理的申请复核。 本标准适用于经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 2 评估要求 2.1 评估周期 2.1.1 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2.1.2 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五年。 2.2 参加评估的全省各级协会、商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满二个年度; b) 没有参加过评估或上一次评估等级结果将到有效期。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a) b) c) d) e) 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2.4 组织机构和职责 2.4.1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设立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领导,设立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 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 2.4.2 评估委员会的组成 评估委员会由7名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 2.4.3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b)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1 DB22/T 2040—2014 c) 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2.4.4 评估委员会会议 评估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终评,终评表决采取记名 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终评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委员的意见为 准。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文件上签名确认。 2.4.5 评估委员会受民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a) b) c) d) e) 审定评估专家资格; 对初评结论进行审核; 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 公示评估结果; 负责将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当地民政部门确认。 2.4.6 评估委员会工作程序: a) 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b) 负责评估专家的聘请,报请评估委员会审定后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组建评估专家组; c) 受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估申请,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d) e) f) g) 组织评估专家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受理回避申请、复核申请和举报; 负责评估等级的管理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负责评估申报表格的制发及等级证书、牌匾的制作。 2.4.7 评估专家的组成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专家负责对参评协会的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 2.4.8 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b)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c) 敬业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2.4.9 复核委员会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2.4.10 复核委员会的组成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聘任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 2.4.11 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b)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c) 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2 DB22/T 2040—2014 2.4.12 复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a)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b)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 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c)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做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 织; d) 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 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e)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2.4.13 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估标准的规定,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致使评估结果有失公正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3 评估方法和程序 3.1 评估方法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采取自检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评判、抽样检查、考察初评和审核终评的方 法。 3.2 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a) 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 3 月份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b) 凡在评估范围内、自愿参评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每年的 6 月底前完成自检自评,同时提交 参评申请和相关材料; c) 评估委员会(见附录 A)对申报参评的行业协会(商会)的资格和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向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d) 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符合评估条件、参加评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参评协会) e) f) g) h) 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结论,进行终评,提出参评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估等级; 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 10 天),并向参评行业协会(商会)发送评估等级通知书; 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公示情况做出参评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论,并上报各级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发布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公告, 授予评估等级,向获得评估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4A 级以上(含 4A 级)的协会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3 评估文件和证明材料 评估期间,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行业协会(商 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4 评估工作的要求 评估工作中,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照评估指标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评估结果。 3 DB22/T 2040—2014 3.5 保密要求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对所知悉的社会组织内部情况和评估情况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披 露。 4 回避和复核原则 4.1 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参评行业协会(商会)有权向评 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a) 与参评协会有利害关系的; b) 曾在参评协会任职,离职不满 2 年的; c) 与参评协会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4.2 复核申请 参评行业协会(商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4.3 复核认定 评估委员会对参评行业协会(商会)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各级民政部门进行 复核。 4.4 复核处理 各级委员会应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的参评行业协会(商会)陈述意见, 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复核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准。 4.5 复核决定时间 各级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于做出决定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参评行业协会(商会)。 4.6 复核处理 评估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做出处理意见,报各级民政部门裁定。 裁定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4.7 对评估等级结果的规定 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间,参评行业协会(商会)要求退出评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无正当理由, 执意要求退出的,经各级民政部门裁定后,发布撤销其评估等级的公告,该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评估。 5 评估等级管理 5.1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 3A 级(AAA)、2A 级(AA)、1A 级(A)。评估等级名称为“吉林省+等级+行业协会(商会)”。 5.2 评估标准由 4 项一级指标、17 项二级指标、42 项三级指标、108 项四级指标组成,指标总分合计 为 1000(见附录 B)。5A 级为 951 分以上,4A 级为 901—950 分,3A 级为 851—900 分,2A 级为 801— 850 分,1A 级为 700—800 分。 4 DB22/T 2040—2014 5.3 获得评估等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 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4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等级对行业协会(商会)实施分类管理,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获得 4A 以上评估等 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年度检查时,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5.5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 1 年,已获得评估等级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获评协会(商会)) 应申请重新评估。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该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原评估等级牌匾交回评估办公室, 换发新的牌匾。到期不申请评估定为无评估等级。 5.6 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委员会可对 获评行业协会(商会)的基础建设、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6 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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