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 C 8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498—2013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规范 Code for fire-fighting equipment of public transport 2013 - 09 - 27 发布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12/ T498—2013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1 5 公共交通机动车辆消防器材配置........................................................4 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消防器材设置........................................................6 7 内河游轮(渡船)消防器材设置........................................................7 8 消防安全器材的维护保养..............................................................8 I DB12/ T498—2013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编制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以革、王建刚、杨萍、龚伟、李华、孙即发、陆素清、陈同刚、薜奕、宋卫 峰、赵军、周靖轩、王颖、刘宁、李建涛。 II DB12/ T498—2013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配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设置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器材的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A/T 579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公共交通工具 public transport 本规范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特指在天津市陆地及内河界限内从事营运工作的公路客车/长途客车、 公共汽车、地铁、轻轨以及内河游轮(渡船),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班车,中小学及幼儿园 校车等乘坐人员相对固定的车辆以及私人营运的五人座以下(含本数)出租汽车。 3.2 客车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个。 3.3 公路客车/长途客车 interurban bus 1 DB12/ T498—2013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 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3.4 公共汽车 public bus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 a) b)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 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 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 运营的客车。 3.5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6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 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 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7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 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 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8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 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报警装置、灭火器材、逃生设施、安全标 识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4.2 公共交通工具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司乘人员开展消防安 全培训和应急能力训练,使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引导乘客疏散。 2 DB12/ T498—2013 4.3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产权单位应与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并明确 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并对本单位的消 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5 公共交通工具内配置消防器材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和相应的产品质量规定。 5 公共交通机动车辆消防器材配置 5.1 机动车辆分类 5.1.1 M1 类:座位≤9。 5.1.2 M2 类:M21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员数≤22;M22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 员数>22。 5.1.3 M3 类:M31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员数≤22;M32 类:最大设计总质量>5T,可载乘 员数>22。 5.2 机动车辆火灾危险等级:按车辆电气负荷;座位、铺位表面材质;车辆密封性以及车用燃料等指 标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满足下列条件两条的,即规定为严重危险级。 a) b) c) d) 设有顶牌、腰牌、尾牌、厢内功能显示牌、GPS 定位、摄像监控、车载电视、照明灯具、空调 等电气设备的车辆; 座位、铺面表面材质为可燃织物的车辆; 除逃生窗外,其余车窗为固定窗的车辆; 使用气体燃料、两用燃料及双燃料的车辆。 5.3 应急报警装置配置 5.3.1 使用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气体燃料汽车;使用汽油/压缩天然气或汽油/液化 石油气的两用燃料汽车;使用柴油/压缩天然气或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双燃料汽车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 警装置。 5.3.2 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车辆应定期对燃料储存设备和管路进行气密性检验。 5.4 灭火器材配置 5.4.1 车辆上的灭火器一般设置在驾驶员附近和车厢内靠近后车门固定位置处,手提式灭火器各不少 于 1 具,其余固结于车辆内部稳定、火灾时便于取用的位置。 5.4.2 灭火器配置的类型、规格参照表 1 。 表1 手提式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配置单元 火灾危险等级 项号 车辆分类参数 1 M1 类 中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 灭火器数量 满足要求最小类型、 最小灭火级别 (具/辆) 规格灭火器 1A ; 21B 2 MF/ABC2 3 DB12/ T498—2013 表 1(续) 灭火器配置单元 项号 车辆分类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 最小灭火级别 严重危险级 1A ; 21B 中危险级 2A ; 34B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中危险级 2A ; 55B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中危险级 2A ; 34B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中危险级 2A ; 55B 严重危险级 3A ; 89B M21 类 2 M2 类 M22 类 M31 类 3 M3 类 M32 类 灭火器数量 满足要求最小类型、 (具/辆) ≥2 ≤5 2 ≥2 ≤5 3 ≥3 ≤5 2 ≥2 ≤5 3 ≥3 ≤5 规格灭火器 MF/ABC2 MF/ABC3 MF/ABC5 MF/ABC4 MF/ABC6 MF/ABC3 MF/ABC5 MF/ABC4 MF/ABC6 5.4.3 密封型车辆其发动机舱内宜配置自动灭火系统。 5.5 逃生救助设施配置 5.5.1 应急锤: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应设置应急锤一个,司机座位附近便于取用处宜设置应急锤。 5.5.2 逃生出口: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 应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 7m 的客车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 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5.5.3 防毒面具:公路客车、长途客车及旅游客车宜配置过滤式防毒面具,每辆车不少于 2 具,火灾 时优先供老、弱、病、残及妇孺逃生使用。 5.5.4 逃生绳:双层公共汽车和卧铺布置为双层的卧铺客车,其上层每个应急出口宜配备一端固定, 长度不小于 3 米的专用逃生绳,数量不宜少于 2 根。 5.6 消防安全标识配置 5.6.1 在车厢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图,便于乘客疏散。 5.6.2 在车辆车门上方或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标 识。 5.6.3 固封窗车辆的某扇玻璃窗指定为安全出口时,此窗粘贴带击碎标志的“安全出口”;悬挂应急 锤处应贴有“非紧急情况勿动”标识。 4 DB12/ T498—2013 5.6.4 安全顶窗设为安全出口时,应在车顶棚醒目处粘贴“安全出口”标识;设安全逃生门的车门上 应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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