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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9.060 N 71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930—2013 金属洛氏硬度计测深装置检测仪 Instrument for depth-measuringl device of metallic rockwell hardness testing machine 2013 - 12 - 04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1930—2013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结构形式与基本参数................................................................. 1 4 技术要求........................................................................... 2 5 检验方法........................................................................... 4 6 检验规则........................................................................... 5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 I DB22/T 1930—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军工民用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延中、刘德娟、刘文异、练锦华、徐长江、堵丽屏、宋骐翼。 II DB22/T 1930—2013 金属洛氏硬度计测深装置检测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洛氏硬度计测深装置检测仪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T230.2和JJG112规定的金属洛氏硬度计压痕深度测量装置检测或校准用的测 深装置检测仪(以下简称为检测仪)。对于塑料洛氏硬度计的压痕深度测量装置以及与其类似用途的测 深装置的检测仪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30.2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2部分:硬度计(A、B、C、D、E、F、G、H、K、N、T标 尺)的检验与校准 JJG 112 金属洛氏硬度计(A、B、C、D、E、F、G、H、K、N、T标尺)检定规程 3 结构形式与基本参数 3.1 结构形式 检测仪由中心轴(测头)、杠杆机构、数字千分表、弹簧、手钮和外壳等主要部分组成,并带有测 量数据输出接口,可与计算机连接,自动进行数据处理并打印检测校准结果。检测仪结构形式见图1。 1 DB22/T 1930—2013 1 2 3 4 5 6 7 8 9 10 A 11 B 12 说明:1-中心轴;2-调整螺丝;3-固定螺母;4-弹簧;5-轴套;6-轴座; 7-数字千分表;8-杠杆;9-空心圆柱;10-拉簧;11-手钮;12-底座。 图1 检测仪结构图 3.2 基本参数 检测仪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检测仪基本参数 基 本 参 数 程 0.25 mm 分 辨 力 0.2 μm 最大允许误差 0.5 μm 量 4 技术要求 2 技术指标 DB22/T 1930—2013 4.1 总则 检测仪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加工制造。 4.2 环境与工作条件 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检测仪应能正常工作: a) 室温 10 ℃~35 ℃的范围内; b) 相对湿度不超过 85%; c) 周围无强磁场、强振源和腐蚀性介质; d) 无阳光直接照射或其他热源的直接辐射; e)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在额定电压的±10%以内。 4.3 操作可靠性 检测仪在工作中应平稳、灵敏可靠、无抖动与卡滞现象。 4.4 主要零部件 4.4.1 中心轴 中心轴球头应与轴线同心,球面应抛光,轴端平面粗糙度参数Ra的最大允许值为0.2 μm,中心轴的 洛氏硬度为HRC 55~HRC 60。 4.4.2 弹簧 弹簧在100 N力的作用下其变形不应小于2 mm。 4.4.3 杠杆比 杠杆的放大比为5:1。 4.4.4 拉簧 拉簧的拉力应使触头A与中心轴下端平面紧密接触见图1。 4.4.5 手钮 手钮选用细牙普通螺纹,螺纹公差为H 6。 4.5 分辨力和示值误差 检测仪的的量程、指示装置的分辨力和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6 外观质量 检测仪及其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涂漆处不应有漆; b) 不应有污物和影响使用的机械损伤; c) 漆层和镀层不应起泡、脱落和锈蚀; d) 文字符号应清晰、准确; e) 控制和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紧固件应安装牢固,无松动。 3 DB22/T 1930—2013 4.7 耐运输颠簸性能 检测仪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而无损坏,试验后,检测仪不经调修,应全面符合本标 准的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检验条件 检测仪应在4.2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5.2 检验用器具 检验和校准检测仪使用的计量仪器、量具和检具如下: a) 洛氏硬度计; b) 粗糙度检测仪; c) 50 倍放大镜; d) 弹簧试验机; e) 标准洛氏硬度机; f) 游标卡尺等通用量具。 5.3 操作可靠性的检测 5.3.1 操作可靠性可按下述方法检测: a) 取下压头,将检测仪置于硬度计试台中心位置,使检测仪的中心轴(1)对准硬度计主轴轴线; b) 上升试台使硬度计指示装置指示到“±5HR”位置时,将检测仪指示装置〔千分表(7)〕调到检 测的初始位置; c) 用手钮(11)调整硬度计使其依次对准 10 HR,45 HR 和 80 HR 三个位置进行深度测量,每个位 置测量三次,在检测仪指示装置上读取相应的示值。 5.3.2 在 5.3.1 的操作过程中目测检查检测仪的工作情况,并应满足 4.3 的要求。 5.4 主要零部件的检测 5.4.1 中心轴的检测 5.4.1.1 中心轴的头部球面使用 50 倍放大镜目测检查。 5.4.1.2 中心轴的轴端平面粗糙度用粗糙度测试仪进行检测。 5.4.1.3 中心轴的洛氏硬度用洛氏硬度计进行检测。 5.4.1.4 对中心轴的各项检测结果应满足 4.4.1 的要求。 5.4.2 弹簧和拉簧的检测 弹簧和拉簧使用弹簧试验机检测,检测结果应分别满足4.4.2和4.4.4的要求。 5.4.3 杠杆的检测 杠杆使用游标卡尺和相关通用量具检测,其结果应满足4.4.3的要求。 5.4.4 手钮的检测 4 DB22/T 1930—2013 手钮使用游标卡尺等通用量具测量螺距及其偏差进行检测。 5.5 分辨力和示值误差的检测 5.5.1 检测仪的量程和指示装置的分辨力通过计算与目测进行检测。 5.5.2 检测仪的示值误差使用标准洛氏硬度机按下述方法进行检测: a) 取下标准洛氏硬度机的压头,将检测仪安放在标准洛氏硬度机试台中心位置,使检测仪的中心 轴(1)对准硬度机的主轴轴线; b) 使硬度机指示装置指示到“±5HR”位置时,将检测仪指示装置〔千分表(7)〕调到检测的初始 位置; c) 用手钮(11)调整硬度机使其主轴产生相当于洛氏硬度分别为 10 HR,45 HR 和 80 HR 压痕深度 的位移量,对应每个硬度值进行三次深度测量,测量时硬度机压头主轴的移动方向应与检定标 准洛氏硬度块时的移动方向一致,检测仪每次深度测量的示值与标准硬度机主轴位移值之差, 应满足 4.5 的要求。 5.6 外观质量的检查 目测检查检测仪的外观、附件和装配情况,其结果应满足4.6的要求。 5.7 耐运输颠簸性能试验 5.7.1 将检测仪在包装条件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试验: a) 将检测仪的包装件装载到载重量不小于 4 t 的载货汽车车厢后部,以 25 km/h~40 km/h 的速 度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 100 km 以上的运输试验; b) 将检测仪的包装件放置在模拟运输试验台上进行模拟三级公路的运输试验。 5.7.2 试验机经运输颠簸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全面进行检验,其结果应满足 4.7 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测仪的检验分为: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应在产品定型、转产、停产后复产、产品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合同规定及三年 一个周期进行。 6.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2.3 组批规则及抽样数量 5台~10台为一批,每批抽样一台。 5 DB22/T 1930—2013 6.2.4 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 检测仪经检验后满足第4章要求的为合格产品。外观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不 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其他项目不合格不得复验。 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除4.7以外的全部项目。 6.3.2 抽样数量 出厂检验为逐台检验。 6.4 判定规则 检测仪出厂检验项目,经检验全部合格后,取得合格证方可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铭牌 检测仪应有铭牌并至少标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制造日期和编号; c) 产品标志号; d) 制造厂名称或标志。 7.1.2 包装箱外标志 包装箱外应有下列标志,并应符合GB/T 191的有关规定: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数量; d) 净重和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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