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86.17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016-08-31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GB1886.174—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55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8276—2006《食品添
加剂 糖化酶制剂》,GB20713—2006《食品添加剂 α-乙酰乳酸脱羧酶制剂》,GB8275—2009《食品添
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本标准与GB25594—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酶活力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产品分类、理化要求;
———在附录中给出了部分酶制剂的酶活力测定方法。GB1886.174—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
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注: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允许加入易于产品贮存、使用的配料成分。
2.2 酶活力
酶在一定条件下催化某一特定反应的能力,即为酶活力,是表达酶制剂产品的一个特征性专属
指标。
2.3 抗菌活性
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
3 产品分类
按产品形态分为固体剂型和液体剂型两类。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
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
4.1.2 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必须符合肉类检疫要求。
4.1.3 来源于植物的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
4.1.4 对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
条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
4.2 产品要求
4.2.1 理化指标
产品酶活力在标示值的85%~115%。GB1886.174—2016
2 注: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酶活力测定方法供参考。企业可按相应标准中给出的或企业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 ≤ 5.0 GB5009.75或GB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 3.0 GB5009.11
4.2.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 50000 GB4789.2
大肠菌群/(CFU/g或CFU/mL) ≤ 30 GB4789.3
大肠埃希氏菌CFU/g或CFU/mL< 10
MPN/g或MPN/mL≤ 3.0GB4789.38
沙门氏菌(25g或25mL) 不得检出 GB4789.4
注:经基因重组技术得到的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不应检出生产菌。
4.2.4 抗菌活性
微生物来源的酶制剂不得检出抗菌活性,抗菌活性按GB4789.4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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