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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180 R 16 备案号:38356-2013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858—20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技术条件 Danger cargo transport vehicle repair enterprise opening conditions 2013 - 08 - 23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0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1858—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吉林省汽车维修协会、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吉林交通职业技 术学院、长白山管委会运输管理处、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吉林省运输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东风、闫木林、全昌永、许春明、刘锐、宋学忠、姜勇、淡晓阳、于军、王 希孟。 1 DB22/T 1858—20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设立和维修作业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部分的维护、修理和检测等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T 1509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GB/T 15746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T 617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则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 dangerous goods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 伤亡及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采用特定装置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专用车辆。 3.3 1 DB22/T 1858—2013 货车整车维修企业 truck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从事整车、总成和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 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符合 GB/T 16739.1 中规定的整车二类货车维修企业技术条件。 4.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特别 要配备与危险货物特性相适应的装备;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和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4.3 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5 设备 5.1 通用设备 应具有下列通用设备: ——机动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轮胎螺丝拆装设备; ——U 形螺栓螺母拆装设备; ——半轴套管拆装设备; ——起重搬运设备; ——残余物回收装置; ——卸气装置; ——无损探伤设备; ——试压设备。 5.2 罐(槽)车专用设备 应具有下列专用设备: ——喷淋降温装置; ——灭弧焊机; ——排气管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 5.3 计量器具 应具有下列计量器具: ——工业温度计; ——防爆气体流量计; ——防腐液体流量计; ——气体压力表。 5.4 主要手工具 应具有下列手工具: ——铜质专用板手; 2 DB22/T 1858—2013 ——专用拉压器。 6 设施 6.1 安全设计 6.1.1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远离 人群集中的繁华地带。 6.1.2 建筑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6.2 专用修理间与停车场 6.2.1 修理间的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危险货物理化特性相适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维修企业应提供专用修理间、专用停车场地的消防条件合格证明以及环境保护评估材料。 6.2.2 应按照危险货物类别、种类及理化特性分别设置。各专用修理间、专用停车场和其他生产厂房 及停车场之间,应留有安全距离和消防通道,与公路、铁路、最近的居住房或明火地点,以及供电变压 器等都应按规定留有安全距离。 6.2.3 使用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但不得少于 100 ㎡,车间高度不得低于 6.5 m;专用停车场面积 不得少于 200 ㎡。 6.2.4 应设置相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和报警装置。一律使用防爆照明 装置及电气设备。 6.3 附属设施 6.3.1 应设置通风系统且满足维修需要。 6.3.2 应设置排污和回收系统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6.3.3 地沟上边缘应略高于车间地面。 7 人员 7.1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在人员配备上除应符合 GB/T 16739.1 的规定外,还 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测试分析人员各不得少于 2 名。 7.2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其技术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工人、仓库保 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测试分析人员、试车人员、维修引导员等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维修专业的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 防腐蚀、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后,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7.3 维修引导员应全程进行监管。 8 质量管理 8.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作业及车辆移动、装卸等活动,其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18565、GB/T 18344、GB/T 15746、GB 11806、GB/T 15098、JT 617、JT 618 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8.2 应有并执行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 案管理制度、残留物回收制度,“三废”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3 DB22/T 1858—2013 库房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各种机电设备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 程齐全,并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档案。 8.3 在“三单一证”的显著位置应标注“危险货物运输”字样,并在维修合同上应清楚注明危险货物 名称及种类。 8.4 建立“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外部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操作人姓名”的 档案。 8.5 二级维护以上维修级别竣工后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按照规定出具 检测报告单。 9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9.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进厂(场)维修时,应验证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证及所运输的危险货 物种类,不准载货维修车辆。 9.2 罐(槽)体需有国家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经检验合格的罐(槽)体检验报告,并 在有效期内。其复印件存档。 9.3 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货物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运输车辆应有省 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并在有效期内。其复印件存档。 9.4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及考核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待修车辆所载物质检查确认管理制度、动用明火作业管理 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等。 9.5 企业应严格执行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规定,配备与危险货物种类相适应的灭火器材、消 防设施配置、摆放符合要求。 9.6 必须具有与危险货物类别、品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设施等。技术人员、测试分析人员和生 产工人等与维修作业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的防护用品、用具等。 9.7 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与定期演练制度。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指挥系统、责任分工、监测与 预警、救援措施、救援物资的补给等。 10 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特殊要求 10.1 专用设备要求 应具有下列专用设备: ——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专用消除污染设备; ——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回收装置; ——机械手; ——α、β射线表面污染测量仪; ——微伦仪; ——长柄板手; ——长柄钳子。 10.2 设施 装运放射性物质车辆维修的专用修理间,应设置屏蔽防护装置,其辐射剂量应符合GB 18871的要求, 并设置相应的警示牌和报警装置。 4 DB22/T 1858—2013 10.3 人员管理 10.3.1 装运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的维修人员还需具有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经卫生部 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 10.3.2 从事装运放射性物质运输车辆维修的工作人员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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