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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30 B 5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516—2016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新方法验证规范 Verification criterion for detection methods of drug residues in aquatic products 2016 - 12 - 09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516—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和 GB/T 20001.4-2015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文兰、郭军、鞠松柏、杜晓燕、刘慧吉、马驰、赵全东、范立和。 I DB22/T 2516—2016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新方法验证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活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新方法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验证指标要求、验证方 法和验证结论。 本标准适用于鲜、活水产品中允许使用、限量使用和禁止使用药物残留检测新方法的验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58.2 统计学词汇及符号 第2部分:应用统计 GB/T 6379.1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1部分:总则与定义 GB/T 6379.6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6部分:准确度值的实际应用 GB/T 27404-2008 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NY/T 1896-2010 兽药残留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通知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58.2、GB/T 6379.1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药物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药物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残 留。 3.2 方法检出限 method detection limit 用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性检出待测物质的最低浓度或最小量。 3.3 方法定量限 method quantitative detection limit 用特定分析方法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定量检出待测物质的最低浓度或最小量。 3.4 精密度 precision 在规定条件下,独立测试结果间的一致程度。 [GB/T 6379.1-2004,定义3.12] 1 DB22/T 2516—2016 3.5 正确度 trueness 测试结果或测量结果期望与真值的一致程度。 [GB/T 3358.2-2009,定义3.3.3] 3.6 重复性限 repeatability limit 指定概率为95%的重复性临界差。 [GB/T 3358.2-2009,定义3.3.9] 3.7 再现性限 reproducibility limit 指定概率为95%的再现性临界差。 [GB/T 3358.2-2009,定义3.3.14] 4 基本要求 4.1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新方法的验证应能够证实方法适用于水产品中特定药物的残留检测,应首先 在方法建立时完成。 4.2 新方法的验证包括实验室内验证试验和实验室间验证试验。 4.3 验证试验应在方法的线性工作范围内,对方法适用的水产品样品范围和所有目标残留药物进行验 证复核试验,并产生相应的验证数据。 4.4 验证内容应涵盖方法适用的样品范围、目标组份种类,还应包含但不仅限于校准曲线及其工作范 围、正确度、精密度、检出限和定量限。 4.5 验证方法应按第 6 章内容进行,验证数据的记录参见附录 A 相应表格。 4.6 验证实验数据应按 GB/T 6379.6 规定进行可接受性检验、异常值剔除等统计处理,应说明数据统 计处理过程和结论。 4.7 各项验证指标应使用满足 4.6 要求的数据进行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 B),应说明各项验证指标 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4.8 各项验证结果应按第 5 章规定的验证指标要求进行评估,说明各项验证指标的评估结论。 4.9 应根据方法验证数据以及统计、分析、评估和验证结论形成方法验证报告,验证报告内容参见附 录 A。 5 验证指标要求 5.1 校准曲线及工作范围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方法如果采用校准曲线法进行分析物的定量,校准曲线及工作范围应符合GB/T 27404-2008 附录F中F.2的规定。 5.2 正确度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的正确度以回收率表达时应符合NY/T 1896-2010 附录D中表D.2的规定。 5.3 2 精密度 DB22/T 2516—2016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的重复性精密度和再现性精密度均应符合NY/T 1896-2010 附录D中表D.3 相关规定。 5.4 检出限和定量限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和定量限应符合NY/T 1896-2010 附录D中D.1的规定。 6 验证方法 6.1 校准曲线及工作范围 6.1.1 应在检测方法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均匀布置校准曲线的各个浓度点,浓度点个数不少于 5 个(不 包括空白),校准点浓度应包括定量限浓度、日常检测平均浓度、工作范围最高点浓度等。每个浓度点 的测定次数至少要重复测定 2 次。 6.1.2 应给出校准曲线的线性回归方程、相关系数和工作范围,相关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格式分别参 见表 A.1 和表 A.5。 6.1.3 应在校准曲线及工作范围的汇总数据中对数据处理和计算结果进行说明。 6.1.4 校准曲线及工作范围的验证结果应符合 5.1 要求。 6.2 正确度 6.2.1 检测方法的正确度通过测定空白基质中加入已知量目标组分的回收率获得,按不同的添加浓度 所得回收率范围分别表达。 6.2.2 方法适用的每种试材和每种目标组份均应做回收率实验,每一组同样基质的样品均应进行每种 目标组份的三个水平添加: a) 对于禁用物质,回收率在方法定量限、两倍方法定量限和十倍方法定量限进行三水平试验; b) 对于已制定最高残留限量(MRL)的,一般在方法定量限、MRL、选择合适的点进行三水平试验; c) 对于未制定 MRL 的,回收率在方法定量限、常见限量指标、选一合适点进行三水平试验。 d) 每一水平不少于 3 批(每批代表 1 次单独试验),每一批至少 6 个样品。 6.2.3 应给出所有正确度验证试验的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相关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格式分别参见附 录 A 中表 A.2 和表 A.6。 6.2.4 正确度相关数据的计算按附录 B 中 B.1 规定进行。 6.2.5 应在正确度汇总数据中对数据处理和计算结果进行说明。 6.2.6 正确度验证结果应符合 5.2 要求。 6.3 精密度 6.3.1 重复性 6.3.1.1 重复性验证时测试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者使用相同设备、按相同的测试方法,并在短 时间内从同一被测对象取得相互独立测试结果的一致性程度。 6.3.1.2 方法适用的每种试材和每种目标组份均应在重复性条件下进行重复性试验,每一组同样基质 的样品均应进行每种目标组份的三个水平添加试验,添加水平及重复次数按 6.2.2 进行。 6.3.1.3 应给出所有重复性精密度验证试验的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相关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格式分 别参见附录 A 中表 A.3 和表 A.7。 6.3.1.4 重复性精密度相关数据的计算按附录 B 中 B.2 规定进行。 6.3.1.5 应在精密度汇总数据中对重复性精密度数据处理和计算结果进行说明。 3 DB22/T 2516—2016 6.3.1.6 6.3.2 重复性精密度验证结果应符合 5.3 相关要求。 再现性 6.3.2.1 再现性验证是测试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操作者按相同的测试方法,从同一被测对象取得相 对独立的测试结果的一致性程度。 6.3.2.2 实验应在不同实验室间进行,实验室个数不少于 3 个(不包括标准起草单位),尽可能选择 通过资质认定的实验室。 6.3.2.3 方法适用的每种试材和每种目标组份均应在再现性条件下进行再现性试验,每一组同样基质 的样品均应进行每种目标组份的三个水平添加试验,添加水平及重复次数按 6.2.2 进行。 6.3.2.4 应给出所有再现性精密度验证试验的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相关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格式分 别参见附录 A 中表 A.3 和表 A.7。 6.3.2.5 再现性精密度相关数据的计算按附录 B 中 B.3 和 B.4 的规定进行。 6.3.2.6 应在精密度汇总数据中对再现性精密度数据处理和计算结果进行说明。 6.3.2.7 再现性精密度验证结果应符合 5.3 相关要求。 6.4 检出限和定量限 6.4.1 应结合检测方法的特点研究检出限和定量限,对于能够显示基线噪音的仪器分析方法,通常将 已知低浓度试样测出的信号与空白样品测出的信号进行比较,计算出能被可靠检测出的最低浓度或量。 一般以信噪比为 3:1 时相应的浓度或注入仪器的量确定方法检出限,一般以信噪比为 10:1 时相应的浓 度或注入仪器的量确定方法定量限。 6.4.2 验证时应在给出的检出限和定量限浓度水平上,对每一组同样基质的样品进行每种目标组份的 标准添加实验,重复次数按 6.2.2 进行。 6.4.3 应给出检出限和定量限验证试验的测试数据和汇总数据,数据格式分别参见附录 A 中表 A.4 和 表 A.8。 6.4.4 检出限和定量限验证相关数据的计算按附录 B 相关规定进行。 6.4.5 最终方法的检出限应为各验证实验室所得数据的最高值。 6.4.6 方法定量限验证的正确度和精密度应满足 5.2 和 5.3 的要求。 7 验证结论 7.1 应说明验证试验是否符合第 6 章要求。 7.2 应说明验证数据异常值的解释、更正或剔除情况及理由。 7.3 应说明方法各验证指标的最终结果。 7.4 应依据第 5 章的验证指标要求对各项验证结果给出符合性评估结论。 7.5 应说明方法验证的检出限和测定范围是否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193 号、第 235 号、第 560 号及 NY 5071 规定的兽(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7.6 如果验证过程涉及方法的特异性、耐用性、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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