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50 B 50 备案号:54502-2017 海 南 DB46 省 地 方 标 准 DB46/T 423—2017 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测报技术规范 2017-06-02 发布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09-02 实施 发 布 DB46/T 423—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名毅、涂志刚、赵志英、李丹萍、崔婧。 I DB46/T 423—2017 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测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南省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测报的术语和定义、测报体系及人员、监测、测报内容、 测报总结分析和测报的管理等方面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的测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 7014-2006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 7011.2-2007 水生动物疾病术语与命名规则 第二部分:水生动物疾病命名规则 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测报(以下简称测报) 对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发生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生产实际和历史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对疫病未来 发生及危害趋势作出预测预报的过程。 3.2 发病 养殖水生动物出现摄食、活动等行为的异常,有一定数量个体出现烂鳃、白斑、溃烂、死亡等现象; 养殖水生植物发生形态、生理、和生化的异常,有一定数量个体出现变色、萎蔫、畸形、坏死等现象。 3.3 新发病例 测报区域发生未有病史的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 3.4 发病面积比例 测报区域某一监测养殖对象发生某一疾病的面积与该对象测报面积的百分比。 3.5 测报区域月初存塘量 测报区域内监测养殖对象月初的存活数量。 3.6 发病区域月初存塘量 发病区域内监测养殖对象月初存活量。 1 DB46/T 423—2017 3.7 测报区域死亡率 测报区域某一监测对象发生某一疾病导致死亡数量与该对象测报期当初存塘量的百分比。 3.8 发病区域死亡率 发病区域某一监测对象发生某一疾病导致死亡数量与该对象测报当初存塘量的百分比。 3.9 测报员 具有相关专业基础,在基层测报点中从事病情信息收集的人员或在科研、教育以及口岸动物检疫实 验室从事水产养殖病害检验的人员、养殖场病害监测人员、饲料或兽药企业从事病害的指导人员。 4 测报体系及人员 4.1 测报体系 测报体系包括测报组织、实施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测报体系参见附录A。 4.2 测报机构及职责 4.2.1 省级测报机构与职责 省级测报机构与职责如下: a) 负责制定全省水产养殖病害监测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核查备案。 b) 负责全省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机构的认定、监督、管理、指导、技术培训,组织辖区内水 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机构的考核工作。 c) 组织全省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人员培训以及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报告员的资质认定。 d) 按要求及时将省内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监测结果、工作总结、病情分析报告报全国水产技术推 广总站。 4.2.2 市(县)级测报机构职责 市(县)级测报机构职责如下: a) 负责省市(县)内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的测报工作,及时掌握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动态,并按 规定将病情测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省级测报机构。 b) 按规定进行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监测、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疫病确认、整理上报等工作。 c) 负责测报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d) 在实施各自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的同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监测计划和临时监测任务并向上级报告 监测结果。 4.2.3 测报点职责 负责随时收集本区域内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并整理和上报市(县)级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 机构。 4.2.4 测报员要求与职责 测报员要求与职责如下: a) 熟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调查技术和报告方法,爱岗敬业、 责任心强。 b) 具有职业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c) 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监测机构统一颁发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2 DB46/T 423—2017 d) 4.3 应按要求填写《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员备案表》(参见附录 B),并报上级组织实施机构 备案。 技术支撑机构与职责 技术支撑机构为测报组织、实施机构开展测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包括以下单位: a) 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市(县)级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 b) 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c) 负责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分析与诊断。 5 监测 5.1 测报点设置 市(县)级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养殖情况,统筹设置测报点。测报点应符合 以下要求: a) 同一个市县,同一养殖对象、同一养殖模式测报点设置应不少于 3 个,监测面积不少于其养殖 面积的 3%。 b) 各市县总测报面积不少于总养殖面积的 3%。 c) 测报点挂(立)标示牌,注明测报点名称等。标示牌的样式参见附录 C。 d) 填写《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点备案表》(参见附录 D),报省级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监测 机构备案。 e) 设置测报点相对稳定,维持 2 年以上。 f) 配备水质测试盒、显微镜、解剖器械、照相器材、水温表或温度计等水生动植物疾病诊断相关 的仪器设备,能够通过手机或电脑登录水生动物疾病远程辅助诊断系统。 5.2 监测对象 5.2.1 监测养殖种类 以《中国经济水产品名录》为基础编制拟监测养殖种类。参见附录E。 5.2.2 监测疾病种类 参照附录F规定执行。 5.3 监测组织方式 组织上,省级病情测报机构根据全国测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当地的养殖区域布局特点在省内设立测 报区,原则上渔业重点市(县)单独设立测报区,非重点市(县)可联合设立测报区。区内的市(县) 级病情测报机构负责测报区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当地品种结构特点、诊断实际条件等情况确定区内测报 点的数量、地点和类型。测报点可以因地制宜,以养殖场、苗种场、鱼病医院、渔药经营点等为基本进 行建设,其设置应体现代表性(区域的代表性和品种的代表性)和互补性(要结合测报区的水域类型和 养殖特点统筹考虑,以基本反映当地的养殖面貌)。 工作上,测报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组织开展,以基层测报点作为信息收集的基本单位,不同测 报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特定的养殖品种或养殖病害的调查。省、市县级测报机构将测报点病情信息按特定 区域、养殖品种、养殖病害进行分类汇总,以满足年度病情分析的需要。 5.4 监测方法 3 DB46/T 423—2017 5.4.1 流行病学调查 5.4.1.1 调查范围 各级测报单位辖区内的水产养殖动植物流行病学调查。 5.4.1.2 调查时间和数量 每个测报点每月进行一次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流行病学调查,每次至少调查 10 个养殖户、鱼病医 院或渔药经营点。当发现疑似动植物病害时,应扩大调查范围,并送市、县测报单位做必要的实验室检 测。 5.4.1.3 调查方法 询问座谈、查看现场、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确定调查范围(普查 或抽样调查) 、拟定流行病学调查表等,采用临床症状观察和实验研究相结合的办法,并填写水产养殖 动植物病情测报调查表。 5.4.2 实验室检测和监测 5.4.2.1 监测范围 对测报点上报的疑似某病的动植物进行诊断检测,对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某病的养殖动植物或周边地 区流行某病的养殖动植物进行采样,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病害监测和样品的记录、保存、送检。 5.4.2.2 监测时间和数量 每月完成测报点上报疑似病例的检测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三次养殖对象携带病原的抽样监测,时间 根据养殖生产安排和发病的敏感温度确定。监测采样的品种、地点应有一定的代表性,采样数量按《水 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规范》(SC/T 7103-2008)要求执行。 5.4.2.3 监测方法及标准 包括临床诊断、病理学检查、病原分离和血清学监测等。监测方法及标准按照《水生动物检疫实验 技术规范》(SC/T 7014-2006)要求执行。 5.5 5.5.1 监测要求 监测月度 每年1月至3月,为一个监测月度,每年4月至10月期间,每个月为一个监测月度;每年11月至12月, 为一个监测月度,全年共9个监测月度。月度报告见表G.1。 测报的内容按表G.2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月度统计报表统计。 5.5.2 工作要求 测报员应与测报点养殖人员保持日常联系,及时了解测报点的发病情况。 监测期间,在主要生产季节,测报员每月应间隔1周左右到测报点,现场查看养殖记录,观察养殖 情况,了解发病情况。 一旦发现病情,应及时到现场采样,采取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方法对疾病进行诊断。 测报员应做好监测情况记录,填写测报点水产养殖动植疾病测报月度报表,及时上报并归档,长期 保存,或通过“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系统”填写月度报表,并打印归档,长期保存。 当测报区域发生疑似新发病例或重大疾病时,测报员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测报组织、实施 机构报告,并填写新发病例和水产养殖动植物重大疾病紧急报送表(附录H),逐级上报至全国水产技 术推广总站。 6 测报内容 4 DB46/T 423—2017 监测的病害种类按《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病原微生物名录》、世界动物卫 生组织(OIE)《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要求对进行分级管理。水生动物疫病流行强度与疫情等级 参见附录I。 省级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机构根据当地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实际需要,从测报名录中选择测报 对象,并报国家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机构备案,有特殊要求的可增加名录外的养殖品种和病害种类 的作为测报对象。 诊断方法按照《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SC/T 7014-2006)要求执行,不能确诊的病例, 报送有关技术支撑机构诊断。 7 测报总结分析 各级测报负责人在年底都要做好病害测报工作总结和所辖区域病害分析,分析年度病害危害情况和 病害流行危害趋势及预测,省级测报机构在4月-10月期间组织每月发布一次预警预报信息。 8 测报的管理 8.1 测报机构管理制度 各级测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由测报员管理、实验室工作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 病料采集和保存管理、疫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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