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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9.060 N 71 备案号:56356-2017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652—2017 车辆悬架 K&C 特性试验台技术条件 K&C test ri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vehicle suspension 2017 - 06 - 12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8 - 12 实施 发 布 DB22/T 2652—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孔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立波、马芳武、吕济明 I DB22/T 2652—2017 车辆悬架 K&C 特性试验台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悬架K&C特性试验台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 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车辆悬架K&C特性试验台(以下简称试验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11 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 12549 汽车操纵稳定性术语及其定义 JB/T 6147 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5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测试工况 testing items 车辆悬架K&C特性分析中的采用的测试规范及流程。试验台包含两类八项固定流程的试验工况,包 括K特性工况(平行轮跳工况、反向轮跳工况、转向工况)和C特性工况(同向纵向力工况、同向侧向力 工况、反向侧向力工况、同向回正力矩工况及反向回正力矩工况)。 3.2 加载运动 loading 试验台执行部件对轮胎施加的固定方向的力或位移的过程,包括垂向Z、纵向X、侧向Y、回转Rz。 加载运动根据测试工况的定义,区分为主动加载运动及解耦加载运动。 3.3 主动加载运动 active loading 所定义的测试工况中,执行部件主动对待测车辆的轮胎施加的力或者位移。 3.4 解耦加载运动 decoupled loading 所定义的测试工况中,执行部件的主动加载运动对车辆悬架施加力或位移,由于悬架耦合作用导致 轮胎在主动加载运动方向之外产生作用力,因消除该作用力而由执行部件执行的运动。 3.5 加载周期 loading cycle 所定义的测试工况中,执行机构主动加载运动对轮胎施加的力或者位移从零点运动到正极限,换向 运动到负极限,再换向回到零点的工作过程为1个加载周期。 1 DB22/T 2652—2017 4 技术要求 4.1 环境与工作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试验台应正常工作: a) 室温在 15 ℃ ~ 40 ℃范围内; b) 相对湿度≤80%; c) 周围无振动、无腐蚀介质及无较强电磁场干扰; d) 若试验台安装在地下,要配有自动蓄水及排水装置; e) 电源电压的变化在额定电压的±10%以内; f) 在稳固的基础上正确安装,水平度为 0.2/1000。 4.2 加载运动载荷范围 根据被测车辆轴荷的不同,试验台各加载运动的最大载荷,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4.3 加载运动最大载荷 车辆轴荷 GAW 范围/t 垂向 Z/kN 纵向 X/kN 侧向 Y/kN 回转 Rz/N·m 转向 TAQ/N·m GAW≤4 20 7 7 400 20 4<GAW≤20 100 40 40 2000 20 加载运动位移范围 4.3.1 根据被测车辆轴荷的不同,试验台各加载运动的位移范围,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加载运动位移范围 车辆轴荷 GAW 范围/t 垂向 Z/mm 纵向 X/mm 侧向 Y/mm 回转 Rz/° 转向 TAQ/° GAW≤4 ±150 ±90 ±90 ±90 ±1800 4<GAW≤20 ±200 ±110 ±110 ±90 ±1800 4.3.2 各加载运动方向位移测量传感器,直线位移分辨力不大于 5 μm,角位移分辨力不大于 0.005 °,量程不小于各方向的位移范围。 4.4 车轮力测量系统 4.4.1 应具备测量静态轮胎六自由度分力的功能。 4.4.2 各方向的测量量程不小于加载运动的最大载荷。 4.4.3 车轮各方向的力或力矩满量程相对误差不大于 0.3%FS,各方向的耦合满量程相对误差不大于 0.5%FS。 4.5 车轮位移测量系统 4.5.1 4.5.2 4.5.3 4.6 车轮位移测量系统应能测量车轮轮心处的直线位移与角位移。 车轮位移测量系统各方向的测量量程应不小于加载运动的位移范围。 车轮轮心处的直线位移最大允许误差不大于 0.2 mm,角位移最大允许误差不大于 0.1°。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2611 中的规定。 2 DB22/T 2652—2017 4.7 安全保护装置 4.7.1 试验台应有加载运动极限位置保护装置,当执行部件移动到设定的上下极限位置时,限位装置 应立即动作,使其自动停止并报警。 4.7.2 试验台完成设定的加载周期后,应自动停止试验并提示。 4.8 其它要求 试验台的一般要求、装配质量和机械安全防护以及外观质量应符合 GB/T 2611 的规定。 5 5.1 检验方法 检验条件 试验台应在4.1规定的环境与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 5.2 检验用器具 试验台检验用的标准仪器、检具如下: a) 水平仪,0.02 mm/m; b) 绝缘电阻测试仪; c) 耐电压测试仪; d) 标准测力仪,量程 25 kN 或 120 kN,精度 0.05%FS; e) 标准扭矩仪,量程 500 N·m 或 3000 N·m,精度 0.05%FS; f) 试验台标定用夹具。 5.3 加载运动载荷范围检测 5.3.1 根据试验台测试对象轴荷的不同,将 5.2(d)规定的标准测力仪一端固定在 5.2(f)标定用夹 具上,另一端固定在试验台的载轮盘上。 5.3.2 分别进行垂向 Z、侧向 Y、纵向 X 三个方向的加载运动至最大载荷,测试结果应满足 4.2 中规定 的要求。 5.3.3 根据试验台测试对象轴荷的不同,将 5.2(e)规定的标准扭矩仪一端固定在 5.2(f)标定用夹 具上,另一端固定在试验台的载轮盘上。 5.3.4 进行回转 Rz 方向的加载运动,测试结果应满足 4.2 的要求。 5.4 加载运动位移范围检测 分别进行垂向Z、侧向Y、纵向X、回转Rz方向的加载运动,运行至少一个加载周期,各加载运动的 位移结果应满足4.3的要求。 5.5 车轮力测量系统检测 5.5.1 按照 5.3.1 的方法进行安装,分别进行垂向 Z、侧向 Y、纵向 X 三个方向的加载运动,加载载荷 至最大载荷的 80%,记录标准测力仪与车轮力测量系统的数值。车轮力测量系统各加载运动方向的满量 程相对误差 g F 按公式(1)计算。 3 DB22/T 2652—2017 DF  DC  100% ................................. (1) DMax gF  式中: DF ——标准测力仪/标准扭矩仪的测量值 DC ——车轮力测量系统测量值 DMax ——车轮力测量系统当前加载方向的最大量程 车轮力测量系统各加载运动方向的耦合满量程误差 g C 按公式(2)计算。 gC  D  100% ................................... (2) DMax 式中: D ——车轮力测量系统除了当前加载方向之外的其它方向的测量值 DMax ——车轮力测量系统除了当前加载方向之外的其它方向的最大量程 取 g F 与 g C 的极限值作为最终测试结果,其结果应满足4.4中规定的要求。 5.5.2 按照 5.3.3 的方法进行安装,进行回转 Rz 方向的加载运动,加载载荷至最大载荷的 80%,记录 标准扭矩仪与车轮力测量系统的数值,回转 Rz 方向的满量程相对误差及耦合满量程误差按照公式(1)、 (2)计算,取计算结果的极限值作为最终检测结果,其结果应满足 4.4 中规定的要求。 5.6 车轮位移测量系统检测 5.6.1 将车轮位移测量系统通过标定夹具安装在试验台载轮盘上; 5.6.2 分别进行垂向 Z、侧向 Y、纵向 X、回转 Rz 方向的加载运动,每个方向按照最大位移范围的 80% 运动,记录各方向运动位移传感器与车轮位移传感器的测量结果,车轮位移测量系统各加载运动方向的 相对误差 g L 按公式(3)计算: g L  LA  LC ...................................... (3) 式中: LA ——加载运动方向的位移传感器测量值 LC ——车轮位移测量系统的测量值 取 g L 的极限值作为最终测试结果,其结果应满足4.5中规定的要求。 5.7 4 电气设备的检测 DB22/T 2652—2017 应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和耐电压测试仪进行检测,其结果应满足4.6的要求。 5.8 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5.8.1 启动试验台,分别进行各加载运动,当执行部件移动到上下极限位置时,限位装置应满足 4.7.1 的要求。 5.8.2 设定加载周期后进行工况测试,完成设定的循环周期后应满足 4.7.2 的要求。 5.9 其它要求的检测 试验台基本要求、装配质量、机械安全和外观质量按GB/T 2611的要求进行实际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6.2.2 6.3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 4 章全部项目。 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出厂合格证中,产品取得合格证方能出厂。 型式检验 6.3.1 6.3.2 a) b) 型式检验项目应为第 4 章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或型式评价时;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及关键的配套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 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对于出厂试验,每台试验台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产品合格。 6.4.2 对于型式检验,抽样方法为每台必检,按 4 中要求,若检验后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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