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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A 0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371—2018 代替 DB12/T 371-2008 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写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drafting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instrument product standard 2018 - 01 - 17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371—2018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2/T 371-2008《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写通用规范》。本标准与DB12/T 37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有关安全要求的标准(见2008年版第2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见第3章); ——增加了产品标准包含要素中黑体字的注释(见4.2); ——增加了标准名称起草的注意事项(见4.3.1.1); ——修改了结构要求和外观要求的内容(见4.3.7.3.1、4.3.7.3.2); ——增加了健康、环境和节能要求(见4.3.7.5); ——增加了检验分类的相关内容(见4.3.9.1) ——增加了部分安全标准清单(见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电子与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电子仪表实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大平、杨学毫、张艳、高蕊、张艺欣。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2/T 371-2008。 I DB12/T 371—2018 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写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标准编制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类产品,机电产品中的电子或微机控制的整件、整机产品等 标准的编写。系统工程类产品标准的编写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T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3102(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8455-2010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0000.1-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0000.1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产品标准 product standard 规定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GB/T 20000.1-2014,定义7.9] 3.2 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在某一领域,对多个标准化对象均可起到指导作用的标准。 3.3 使用性能 use performance 产品满足用户使用要求的主要性能。 3.4 理化性能 physics and chemistry performance 产品满足使用性能或产品质量必须由其保证时所具有的物理、化学性能。 1 DB12/T 371—2017 3.5 安全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有关人身安全方面的要求。 3.6 稳定性 stability suitability 稳定性一般指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反应,以及产品抗振、抗磁、抗老化、抗腐蚀、抗辐射的性能等。 3.7 环境适应性 environmental suitability 环境适应性通常指产品对温度、湿度、气压、冲击、振动、摇摆、倾斜、外壳防护等级等工作状况 适应的程度,以保证产品在上述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运输、贮存和正常使用。 4 编写要求 4.1 总则 产品标准的编写应贯彻 GB/T 1.1-2009 中的有关规定,各项条款中有关“量和单位”的编写要求应 按照 GB 3100、GB/T 3101、GB/T 3102(所有部分)的规定执行。 4.2 产品标准包含要素 产品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a) 封面; b) 前言; c) 标准名称; d) 范围; e) 规范性引用文件; f) 术语和定义; g) 产品分类与产品型号命名; h) 要求; i) 试验方法; j) 检验规则; k)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注:黑体表示必备的要素。 4.3 正文 4.3.1 标准名称与标准编号 4.3.1.1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应有名称,置于正文首页范围之前,应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并应反映产品的真 实属性,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 标准名称应避免无意中扩大标准范围或限制标准范围;应表意清晰,避免产生歧义;不应出现含有 “标准”、“试行”等词汇。 产品标准的名称通常为“产品所属的领域+产品+技术要求的特定内容/产品的特定方面”,也可以 与产品的名称相同。 2 DB12/T 371—2018 4.3.1.2 标准编号 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编制企业标准的编号: Q/12 — 标准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示例:Q/12JD 6000-2017 4.3.2 范围 4.3.2.1 范围一章是对标准名称中无法涉及的必要内容的有效补充,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编写应简 洁。 4.3.2.2 范围中不应给出产品的要求,也不应出现宣传产品的广告性用语。 4.3.2.3 范围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是标准的第 1 章,内容一般采用下述典型写法: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名称)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名称)。” 当需要对某些产品限制时,应加上: “本标准不适用于××××××。” 示例:本标准规定了 ZHN-600 GPS 导航仪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型号命名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个人便携式、也可在车内适用的ZHN-600 GPS 导航仪。 4.3.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3.1 编写标准时如需在条文中重复其他现行标准中已有的内容,不宜重复抄录这些具体内容,而 应采取引用的方法。凡是在标准中规范性引用了某些标准或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清单中列出。 4.3.3.2 当需要引用规范性文件时,应将文件清单中出现的引用文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企业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含 ISO 标准、ISO/IEC 标准、IEC 标准)、ISO 和 IEC 有 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的顺序排列。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由小到大 依次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 字的顺序列出,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4.3.3.3 文件清单中不应包含: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 件。 4.3.3.4 标准中不宜引用文件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仅适合在合同中引用 的索赔、担保、费用类文件;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属于某个企业所有而参与竞争的企 业不易获得的文件。 4.3.3.5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应采用注日期引用,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 它的标准。 4.3.3.6 标准条文中未出现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应在此章中列出。 4.3.4 术语和定义 3 DB12/T 371—2017 4.3.4.1 对标准中有所特指的、非常用的、容易引起误解的、或需要说明的术语应编写“术语和定义” 一章加以说明。通常可采用下述典型导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4.2 可直接引用有关术语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通常采用下述典型导语: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示例:GB/T 20000.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4.3 对标准中需要定义的术语且同时引用有关术语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通常采用下述典型导语: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示例:GB/T 20000.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3.4.4 如果标准中需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果不得不改写 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 4.3.5 产品分类 4.3.5.1 产品划分的类别应满足使用的需要,应尽可能采用系列化的方法进行分类。 4.3.5.2 对于系列产品应合理确定系列范围与疏密程度等,尽可能采用优先数和优先数系或模数制。 4.3.5.3 当国家或行业对此类产品有分类的规定时,宜按其规定执行。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关规定,则 可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如来源、结构、性能或用途等)要求,自行划分成产品品种、型式(或型号) 和规格及其系列等类别。 4.3.5.4 产品种类很少或无必要时,可不对产品进行分类。 4.3.5.5 分类内容一般可采用下述典型写法: “产品按××××××分为×××类(也可将分类列表描述)。” 4.3.6 产品型号命名 4.3.6.1 产品进行型号命名应有利于对本企业产品的分类和系列以及产品的特征等内容进行区分和识 别。 4.3.6.2 当国家或行业对此类产品有型号命名的规定时,宜按其规定执行。 4.3.6.3 企业可以自己规定产品的型号命名。 4.3.6.4 产品种类很少或无必要时,可不对产品进行型号命名。 4.3.6.5 产品型号命名的内容一般可采用画图或列表方式进行说明。通常可采用下述典型导语:“本 标准规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示例:本标准规定产品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 - □ □ □ 产品序列号(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产品小类(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产品大类(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间隔符(一般用短线或圆点表示) 公司产品代号(一般用字母或数字表示) 4.3.7 要求 4.3.7.1 产品基本参数 4.3.7.1.1 产品基本参数一般是设计时规定的,或根据需要人为规定的。基本参数无须进行试验验证。 4 DB12/T 371—2018 4.3.7.1.2 当不设产品分类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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