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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40 Z 05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79—2018 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陶粒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ing ceramsite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ly ash by high temperature sintering 2018 - 03 - 16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 04 - 16 实施 发 布 DB12/T 779—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 2 5 回转窑运行操作技术要求 ............................................................ 4 6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7 人员与制度要求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 9 I DB12/T 77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壹鸣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纪涛、张曙光、王建伟、刘连胜、王娟娟、张媛媛、马建立、刘峰。 II DB12/T 779—2018 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陶粒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制陶粒的处置设施技术、回转窑运行操作技术、污染 物排放控制以及人员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回转窑高温烧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2 (所有部分)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2004年第408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2004年第31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55号 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环发[2009]130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2015年第34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温烧结 high-temperature sintering 加热至粉体主成分熔点附近范围内,通过粉体颗粒间粘结或部分熔融使粉体聚集体产生强度的热处 理过程。 3.2 1 DB12/T 779—2018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ly ash 指生活垃圾在进行焚烧时,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灰尘。 3.3 陶粒 ceramsite 本规范中的陶粒指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主要原料,与辅料配伍、混合后,经回转窑高温烧结制 得的集料。 3.4 预处理 pretreatment 指为了满足回转窑处置要求,对原料进行配伍、混合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3.5 投加速率 feeding rate 指处置过程中,单位时间内某种物料或成分的投加质量(单位:kg/h)。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5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10 Pa时的状态。 4 处置设施技术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高温烧结制陶粒回转窑 4.1.1 4.1.2 4.1.3 4.1.4 回转窑应配备在线监测设备,保证运行工况的稳定,包括窑内温度、压力、窑转速等。 回转窑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 6%-10%(干气)。 回转窑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回转窑必须有烟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4.2 投加设施 4.2.1 投加设施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a)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b)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输送装置和投加口应保持密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投加口应具有防回火功能; c)保持进料通畅以防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搭桥堵塞; d)配置可实时显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投加状况的在线监视系统; e)具有自动联机停机功能,当回转窑或烟气处理设施因故障停止运转,或者当窑内温度、压力、 窑转速、烟气中氧含量等运行参数偏离设定值时,或者烟气排放超过标准设定值时,可自动停止生活垃 圾焚烧飞灰投加。 4.2.2 投加位置位于回转窑窑尾段。窑尾投加设施应配备泵力、气力或机械传输带输送装置。 4.3 贮存设施 4.3.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与原料、燃料和产品等混 合贮存。 4.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与回转窑窑体、预热器保 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贮存和卸 2 DB12/T 779—2018 载区条件配置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 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 4.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设施的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应满足 GB 18597 和 HJ/T 176 中的 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区应在明显处标示有符合 GB 15562.2 的标志,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 和清晰的撤离路线;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贮存区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4.3.4 贮存区地面进行防腐处理,采用空气净化装置净化空气。 4.4 预处理设施 4.4.1 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实际特性,确定预处理工艺流程和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应具有 配伍、混合等功能。 4.4.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配伍、混合等预处理设施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隔离;车间 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排出气体应通过处理后排放或导入回转窑焚烧。 4.4.3 预处理设施所用材料需适应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以确保不被腐蚀,并不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发生任何反应。 4.4.4 预处理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区域内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灭火用水储 3 量大于 50m ;配备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 4.4.5 预处理区域及附近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4.5 输送设施 4.5.1 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装卸场所、贮存场所、预处理区域、投加区域等各个区域之间,应根据生 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和设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输送设备。 4.5.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4.5.3 输送设备所用材料应适应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特性,确保不被腐蚀和不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发生 任何反应。 4.5.4 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能,防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滴漏和溢出。 4.5.5 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防止粉尘飘散。 4.5.6 移动式输送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粉尘飘散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遗散。 4.5.7 厂内输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明显处标有安全警告信息。 4.6 热能利用系统 4.6.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企业宜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 4.6.2 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企业的规模、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种类和特性、用 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后确定。 4.7 烟气净化系统 4.7.1 烟气净化装置应采取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的措施。 4.7.2 烟气应经预除尘器除尘,将出窑烟气携带粉尘捕集至回转窑再次烧结。 4.7.3 烟气脱硝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必要时结合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进行深度 脱硝。 4.7.4 应设置应急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 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 2s,且仅在特殊工 况时开启。 4.7.5 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减少烟气在 200℃-500℃温区的滞留时间。 3 DB12/T 779—2018 4.7.6 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应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同时应注意滤袋和袋笼材质的选择。若选择 湿式除尘装置,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袋式除尘器前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 4.7.7 应设置酸回收塔,回收烟气中的部分酸性物质。烟气中余量酸性污染物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 作为中和剂,在脱酸塔内进行中和反应去除。 4.7.8 烟气净化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设备,在线显示烟气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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