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F 01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996—2017 代替 DB35/T 996-2010 燃煤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Economical operation of Coal fired industrial boiler 2017 - 12 - 25 发布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3 - 25 实施 发 布 DB35/T 996—2017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管理原则 .......................................................................... 3 6 技术指标 .......................................................................... 3 7 考核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记录表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燃煤工业锅炉经济运行考核表 ...................................... 9 I DB35/T 99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5/T 996-2010《燃煤工业锅炉经济运行》,与 DB35/T 996-2010 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修改和补充了规范性使用文件; ——修改了锅炉热效率测试要求; ——修改了锅炉安全和能效技术档案的内容; ——修改了锅炉经济运行热效率、排烟温度和过量空气系数等技术指标要求。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飞、夏家喜、尤俊、丘性通、杨斌学、刘华、孙廷岳。 II DB35/T 996—2017 燃煤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工业锅炉经济运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原则、技术指标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燃料、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锅炉,包含 GB/T 1921 所列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或等于 0.1 MPa 至小于 3.8 MPa 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 t/h 的各种参数系列的蒸汽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热水锅炉、余热锅炉、电加热锅炉、燃煤粉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1921 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 GB/T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317 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 GB/T 16811 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l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273 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 G5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3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经济运行 economical operation 在保证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满足供热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提高运行操作水 平,使燃煤工业锅炉实现高效率、低能耗的工作状态。 3.2 锅炉热效率 boiler thermal efficiency 锅炉有效利用热量与输入热量的百分比。 注:分为正平衡热效率和反平衡热效率。 1 DB35/T 996—2017 3.3 锅炉运行热效率 boiler operation thermal efficiency 在用锅炉在实际日平均运行负荷下的实测锅炉热效率。 3.4 排烟温度 exhaust gas temperature 锅炉末级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3.5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之比。 3.6 灰渣可燃物含量 carbon content of cinder 锅炉灰渣中碳的含量。 4 基本要求 4.1 燃煤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环保、节能的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锅 炉及配套辅机(包括风机、水泵、电机、上煤机构、出渣设备以及脱硫和除尘装置等) 应选用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在用锅炉所配套的辅机,如属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应及时更换为节能产品。 4.2 锅炉房的设计、布置和建设应符合 GB 50041 及相关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 4.3 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应符合 GB 50273 的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4.4 燃煤工业锅炉应按照设计图纸、GB 17167 和 TSG G0002 规定要求安装燃料计量装置、汽或水流量 计、压力表、温度计等能监测锅炉经济运行状态的仪器和仪表,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定期校准或检定。锅 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的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可燃物含量、炉体外表面温度指标进 行监测。 4.5 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和经济运行制度,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4.6 燃煤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49 号),运行操作 人员应进行安全和节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对总容量达到 10 t/h 以上的工业锅炉房,宜配备专职专 业技术人员。 4.7 燃煤工业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保温应符合 TSG G0002 和 GB/T 4272 的要求。 4.8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时,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与设计煤种相近的燃料。运行中,应调整好工况,压力、 温度、水位均应保持相对稳定,当负荷变化时,应注意监视锅炉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燃煤工业 锅炉不应超负荷运行,锅炉运行负荷不宜经常或长时间低于额定负荷的 70%。 4.9 燃煤工业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按 TSG G0003 的要求进行热效率详细测试: a) 工业锅炉大修结束后; b) 工业锅炉技术改造结束后。 4.10 在用燃煤工业锅炉每两年应按 TSG G0003 的要求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4.11 燃煤工业锅炉新安装结束后,应按 TSG G0003 的要求进行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或提供锅炉定 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 4.12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除应符合 GB 13271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锅炉使用单位属 地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13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时受热面烟气侧应定时清灰,保持清洁。受热面汽水侧应定期检查腐蚀及结垢 情况,并防腐除垢。使用清灰剂、防腐剂、除垢剂等化学药剂时应保证安全环保和有效性。 4.14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中,应经常对锅炉煤的供应系统、烟风系统、汽水系统、仪表、阀门及保温结 构等进行检查,确保其严密、完好。 2 DB35/T 996—2017 4.15 锅炉水处理设施及运行应符合 TSG G5001 和 GB/T 16811 的要求,锅炉给水及锅水应符合 GB/T 1576 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规定接受水质处理定期检验。 4.16 燃煤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在用工业锅炉安全和能效技术档案,保证设备完好。安全和 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含有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 质量证明资料;设备经济运行文件;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锅炉安装、改造与维修能效评 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评价报告;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 查记录;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燃料分析报告;节能环保监测档案 等。 4.17 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应做好原始记录,锅炉运行记录表格参见附录 A。运行工况记录的主要项 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锅炉类型 锅炉额定蒸 发量 De 蒸汽锅炉 De≤6 t/h 蒸汽锅炉 De>6 t/h 燃煤工业锅炉运行主要记录项目 主要记录项目 煤消耗量累计值;蒸汽压力、湿度、温度及流量;给水压力、温度及流量;排烟温度; 排污量;炉渣或飞灰可燃物含量 a;水处理化验数据;运行时间;排烟含 O2 量(或 CO2 量)。 煤消耗量累计值;蒸汽压力、湿度、温度及流量;给水压力、温度及流量;排烟温度; 排污量;炉膛出口或排烟处烟气分析数据;炉膛温度及压力;水处理数据;除氧器压力 及温度;送风温度及风压;炉渣或飞灰可燃物含量 a;运行时间。 炉膛出口或排烟处O2量(或CO2量),应每6个月化验记录一次。 炉渣或飞灰可燃物含量:流化床锅炉为飞灰可燃物含量,层燃锅炉为炉渣可燃物含量。当煤种变化时应有化验记 录,煤种无变化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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