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020 C 59 DB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805—2018 乙型病毒性肝炎疫情报告管理规范 Report and management criteria for hepatitis B 2018 - 06 - 07 发布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 07 - 08 实施 发 布 DB12/T 805—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伟慎、陈静、张颖、何海艳、赵莹、李超、张先军、王文权、高芳旭、彭立 昌、李平、费春楠、姬炳章、司福德、宋丹、郭立春、焦玲艳、刘鹏英、廖明、陈秀娜、朱桂新、吕秀 芝、刘勇、王秉谦、赵术芳、朱金雷。 I DB12/T 805—2018 乙型病毒性肝炎疫情报告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型病毒性肝炎疫情报告管理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报告管理原则、报告标准、报告方 式方法、报告及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乙型病毒性肝炎疫情的报告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299-2008 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乙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属嗜肝脱氧核糖核酸病毒科,其核酸由不完全双链DNA组成,约3200个核苷酸,能引起人类乙型病 毒性肝炎。 3.2 乙型病毒性肝炎 viral hepatitis B 由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脏损害为主的一组全身性传染病。 3.3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V外膜蛋白的主要成分,是感染乙肝病毒的标志之一。 3.4 乙型肝炎疫苗 hepatitis B vaccine 用于预防HBV感染的生物性制品,接种疫苗是预防乙型肝炎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3.5 流行病学随访 follow up 医务人员定期访问病人,了解他们的病情、诊疗及流行病学等情况。 3.6 居民健康档案 health record 1 DB12/T 805—2018 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 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 3.7 重复报告 duplicate report 未治愈乙型肝炎病例或HBV携带者相同诊断在当年度或跨年度疫情报告超过1次。 3.8 错误报告 mistaken report 不符合诊断或报告标准的病例或携带者进行疫情报告。 3.9 治愈 cured 人体恢复健康,本文特指清除乙型肝炎病毒,表现为血清中乙肝表面抗原阴转,血中及肝脏组织的 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均检测不到,且追踪观察一年以上无复发。 3.10 感染因素 infection factors 可能感染HBV的行为或因素等。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HBV: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sAg: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5 报告管理原则 乙型病毒性肝炎确诊存在急性、慢性、携带、乙肝肝硬化及相关肝细胞癌等临床分类,为保证各分 类乙型肝炎疫情监测数据有效,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减少其重复报告及错误报告为基本原则。 6 报告标准 6.1 急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对于初次确诊的急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均要进行疫情报告。如治愈后再次感染发病的,需再次报告。 6.2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6.2.1 对于初次确诊的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均要进行疫情报告;对于未治愈而再次就诊的不进行疫情 报告。 6.2.2 对于急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超过 6 个月后未治愈,转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者需再次报告。 6.2.3 对于由慢性 HBV 携带者和非活动 HBsAg 携带者初次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者需进行疫情报 告。 6.3 乙肝肝硬化和乙肝病毒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对于初次确诊发现的病例按照天津市慢性疾病进行登记报告,对于未治愈的、诊断未发生改变的再 次就诊病例不再进行报告。 2 DB12/T 805—2018 6.4 慢性 HBV 携带者和非活动性 HBsAg 携带者 对初次确诊的15岁以下携带者需进行疫情报告,维持携带诊断状态的再次就诊不再进行报告;对15 岁及以上携带者均不进行疫情报告。 6.5 乙型病毒性肝炎 对于初次确诊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例,但未按本标准5.1至5.4诊断者,先进行乙型病毒性肝炎未分类 报告,进一步确诊分类后及时依据5.1-5.4报告标准进行订正。 6.6 疑似乙型病毒性肝炎 先进行疑似乙型病毒性肝炎疫情报告,确诊后依据本标准5.1至5.5分类报告标准进行订正。 7 报告方式方法 7.1 诊断标准 应符合WS 299-2008的要求。 7.2 法定报告 应按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乙型病毒性肝炎进行疫情报告。 7.3 报告时限及内容 应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和《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中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等报告。 8 报告要求 应按照附录A执行。 9 管理要求 9.1 纳入社区居民健康档案 全部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例及病毒携带者均宜纳入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9.2 流行病学随访 对本年度疫情报告的急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和<15岁HBV携带者由现住址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对其进行流行病学随访.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指定报告医疗机构进行随访。病例所在地或病例 报告单位辖区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9.3 流行病学随访和健康指导频次 对本年度疫情报告的急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例和<15岁HBV携带者至少流行病 学随访和健康指导1次,发现病例报告后尽早进行。 9.4 流行病学随访及健康指导内容 3 DB12/T 805—2018 参见附录B。 10 信息保护 乙型肝炎病例及HBV携带者信息报告、管理、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对外泄露病人或HBV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 4 DB12/T 805—2018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疫情报告要求 A.1 临床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中“疑似病例”、 “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分类与WS 299-2008 相同。乙型肝炎不进行“临床诊断病例”报告。 A.2 乙型病毒性肝炎死亡 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进行常规死因报告。对确诊死亡根本原因为乙型肝炎病毒 感染导致的相关疾病死亡时,对本年度疫情报告的病例及时订正疫情死亡时间,除上述原因导致HBV感 染者死亡的均不订正。 A.3 急性和慢性 应按照WS 299-2008分类进行报告。 A.4 发病日期 急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按本次出现症状/体征日期进行报告。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 和乙型肝炎病毒相关肝细胞癌按病例初次因本疾病出现症状/体征或就诊日期报告。HBV携带者按病原初 次检出或首次就诊日期报告。 A.5 初次 正文中“初次”界定为病例患者人生中首次,以往曾在本院或其他医院同种诊断并明确报告过的乙 肝病例,不属于初次。在患者回忆不清或不详时,或本医疗机构无客观依据认定其为再次因乙型病毒性 肝炎或HBV携带者就诊时均认定为初次。客观依据为通过医院登记病例诊断资料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 资料确认。 A.6 质量控制 按诊断和报告标准进行诊断和报告,减少错误诊断、错误和重复报告,发生订正信息时及时订正, 订正审核包括责任报告人和单位、报告单位辖区卫生行政及疾病控制部门,其次为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 5 DB12/T 805—2018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乙型病毒性肝炎流行病学随访及健康指导内容 B.1 流行病学随访内容 B.1.1 随访基本信息 病例或HBV携带者就诊过程及诊断治疗情况,既往HBV感染史等。 B.1.2 感染因素 对于急性乙型肝炎追查发病前半年内(45天~160天),即潜伏期内感染因素情况,包括: ——周围密切接触人群有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例或 HBV 携带者,特别是家庭内成员; ——医疗性手术及治疗情况,例如除一般医疗手术外,还包括口腔诊疗、针灸、创伤性美容美体(纹 身、文眉、抽脂、打耳洞)、内窥镜等其他有创检查和治疗等; ——输血及血制品情况,献全血及成分血情况,特别是有偿献血史等; ——静脉吸毒及共用注射器; ——病例既往乙型肝炎疫苗接种情况;对于<15 岁慢性 HBV 感染者,要询问母亲 HBV 感染状态,及 生产时新生儿采取阻断措施(是否注射免疫球蛋白和及时接种疫苗等)。 B.1.3 防控措施 B.1.3.1 急性乙型肝炎病例和慢性乙型肝炎发病期病例隔离和消毒情况。 B.1.3.2 家庭或周围密切接触人群乙肝疫苗接种情况。 B.2 病例和HBV携带者健康指导 B.2.1 建议病例密切接触人群到专业机构筛查HBV感染免疫情况,对符合条件者接种乙肝疫苗。 B.2.2 指导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密接者尽量减少和避免上述感染HBV危险因素。 B.2.3 建议病例到医疗机构规范治疗,定期检查,HBV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 B.2.4 在发生性行为时应正确使用安全套。 B.2.5 不献血,不捐献组织、器官、精液。 B.2.6 接受有创医疗操作时应向相关人员说明自己的HBV感染状态。 B.2.7 对于HBsAg阳性者母亲怀孕生产要到专业的医院进行病毒母婴阻断。 B.2.8 咨询医师有关可能损伤肝脏的药物的应用。 B.2.9 忌酒。 B.2.10 合理膳食、劳逸结合、保持情绪乐观等。 B.2.11 HBV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DB12-T 805-2018 乙型病毒性肝炎疫情报告管理规范 天津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4 03:19:2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