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1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1057—2018 代替 DB/T 1057-2011 梅花鹿饲养场卫生防疫规范 Sika deer farm sanitation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rules 2018 - 05 - 2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20 实施 发 布 DB22/T 1057—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T 1057—2011《梅花鹿卫生防疫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与DB22/T 1057—201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饮水卫生应符合 NY 5027 规定(见 3.1); ——增加了饲料应符合 GB 13078-2017 要求(见 4); ——将原标准饲养更改为饲料加工和贮存、场区卫生管理(见 5 和 6); ——增加了粪便处理应符合 NY/T 1168 的规定(见 6.5); ——增加了人员(见 7); ——将原标准鹿传染病防治措施更改为防疫措施(见 8); ——引入的鹿只应隔离观察 30 d,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见 8.2) ; ——增加了 锯茸用具、人工输精器具应 1 鹿 1 消毒,注射器应 1 鹿 1 针头(见 8.4); ——发现疑似疫情,应及时报告,按 GB/T 18646-2002 进行处置(见 8.6); ——对病鹿尸体及其排泄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规 定的方法进行处置(见 8.7)。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双阳区博文鹿业良种繁育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桂宝玉、韩坤、鞠贵春、赵印波、于秀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22/T 1057—2004; ——DB22/T 1057—2011。 I DB22/T 1057—2018 梅花鹿饲养场卫生防疫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花鹿饲养场饮水、饲料、饲料加工和贮存、场区卫生管理及人员和防疫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梅花鹿饲养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078-2017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8646-2002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3.1 3.2 4 饮水 饮水卫生应符合 NY 5027 规定。 饮水设施应及时清洗。 饲料 饲料应符合 GB 13078-2017 要求。 5 5.1 5.2 6 6.1 6.2 6.3 6.4 6.5 6.6 6.7 饲料贮存和加工 饲料贮存和加工场所应防鼠、防蚊蝇、防霉,地面清洁。 加工设备及工具应定期清洗,保证无污染。 场区卫生管理 场区大门前应设有消毒池,配备消毒设备,定期添加和更换消毒液。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更衣室,人员应经过消毒、更衣后方可进入。 圈舍及通道应保持清洁,春、秋两季各进行 1 次全面消毒,其他时间应根据生产实际适时适度消毒。 保定圈及附属设施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适时消毒。 粪便处理应符合 NY/T 1168 的规定。 饲槽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刷洗消毒。 饲养用具应保持清洁,用后及时清洗。 1 DB22/T 1057—2018 7 人员 工作人员不应患有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人兽共患病。 8 防疫措施 8.1 不得从疫区引入鹿只。 8.2 引入的鹿只应隔离观察 30 d,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8.3 运输工具装前卸后应彻底消毒。 8.4 锯茸用具、人工输精器具应 1 鹿 1 消毒,注射器应 1 鹿 1 针头。 8.5 每年定期监测,对阴性鹿进行疫苗注射。 8.6 发现疑似疫情,应及时报告,按 GB/T 18646-2002 进行处置。 8.7 对病鹿尸体及其排泄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规定 的方法进行处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DB22-T 1057-2018 梅花鹿饲养场卫生防疫规范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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