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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 R 00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6/T 1122.2—2019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运营期环境质量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ighwa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2: Environmental quality monitoring during operation 2019 - 03 - 13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9 - 01 实施 发 布 DB36/ T1122.2—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监测内容 .......................................................................... 3 6 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 5 7 监测报告 .......................................................................... 6 8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高速公路运营期环境监测方案编制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声环境监测敏感点监测布点筛选方法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高速公路运营期环境监测报告编制 ................................. 13 I DB36/ T1122.1—2019 前 言 DB36/T 1122-2019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施工期环境质量监测; --第2部分:运营期环境质量监测。 本部分为DB36/T 1122.1-201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晓宝、彭刚华、高明、曹侃、廖祖文、赵红、欧丽、邓超、黄萍、肖燕燕、 谭腾飞、简美锋、吴琼、龙圣勇、曾波、熊雅菁。 II DB36/ T1122.2—2019 高速公路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运营期环境质量监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运营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监测内容、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监 测报告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运营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其他等级公路运营期环境监测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36197 土壤质量 土壤采样技术指南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速公路运营期 highway operation period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竣工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的阶段。 3.2 环境敏感点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sites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名点、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疗养院等敏感场所。 3.3 大气环境监测点 atmosphere monitoring sites 1 DB36/ T1122.1—2019 反映高速公路的运营对环境空气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监测点。 3.4 声环境监测点 sound monitoring sites 可能受到高速公路运营影响的声环境敏感点,通过对其监测能够准确反映高速公路运营期噪声影响 程度的点位。 3.5 水环境监测点 wate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ites 反映高速公路运营对周边环境水体可能产生影响的水质监测点位,包括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污水排 放监测点。 3.6 污水处理设施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停车区等场所的用来进行污水处理的设施。 3.7 重要水体 important water 高速公路跨越或伴行的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湖库、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等水体。 3.8 地表径流 surface runoff 自然降雨通过高速公路流经形成的水流,尚未进行其他方式处理的汇聚水。 3.9 生态环境敏感区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 因高速公路运营而产生扰动的有植被区域、临时占地、公路绿化和植被恢复区域。 3.10 专家打分法 expert scoring method 由该行业的专家选择影响环境监测点确定的各种影响因子,根据影响因子的重要性赋予一定的分 值,通过综合各因子的分值总和,筛选监测点的原则。 4 一般要求 4.1 文件要求 高速公路运营期环境监测应以公路工程技术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等相关技术材料 要求为依据。 2 DB36/ T1122.2—2019 4.2 原则要求 高速公路运营期环境监测应秉承全面概括、布设合理、重点覆盖、方法可靠、代表性强、经济可行 和质量保障的原则开展。 4.3 点位要求 监测点的设置应按照布设原则,综合各影响因素,选择的点位和数量应客观,且具有代表性、经济 可行,能概括反映高速公路运营期环境影响的问题。 4.4 监测要求 应根据高速公路运营期环境监测方案(格式参照附录A),定期按点位开展监测。 4.5 评价要求 环境监测结束后,应依据监测方案编制监测报告,客观、科学地评价高速公路运营对路线环境敏感 点的影响情况,针对超标的点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 5 监测内容 5.1 水质监测 5.1.1 监测点设置 5.1.1.1 应选择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停车区等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区域作为水质监测对象。 5.1.1.2 应选择路线跨越的饮用水源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域重要水体进行水质监测,并按照水质采样技 术规范要求设置监测断面。 5.1.1.3 应根据路线车流情况择车流量较大的 3 个~5 个点位进行地表径流水监测。 5.1.2 监测项目 5.1.2.1 污水处理设施监测项目:pH 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石油类、动植物油、总磷、氨氮和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选测)和磷酸盐(选测)。 5.1.2.2 重要水体监测项目:pH 值、悬浮物(SS)、高锰酸盐指数(CODMn)、溶解氧(DO)、石油类、 总氮、总磷和氨氮。 5.1.2.3 地表径流监测项目:pH 值、悬浮物(SS)、高锰酸盐指数(CODMn)、溶解氧(DO)、总氮、 总磷、氨氮和重金属铅、锌、氯离子(选测)、铜(选测)、镉(选测)、锰(选测)。 5.1.3 监测频次 水环境监测频次见表1,重要水体监测频次应包含一个连续周期内的丰、平、枯水期。 3 DB36/ T1122.1—2019 表1 水环境监测频次 水环境监测项目 水质采样监测频率 污水处理设施 1次/半年,一次2d,分进水和出水口采集水样分析 重要水体 1次/半年,一次2d,分上下游采集水样分析 地表径流 1次/半年,一次2d,下雨时采集水样分析 5.1.4 监测方法 各指标监测方法应符合GB 8978、HJ/T 91、HJ 493的有关规定。 5.2 大气监测 5.2.1 监测点设置 5.2.1.1 应在长、特长隧道进出口 50m 以内区域设置大气监测点。 5.2.1.2 应根据路线车流情况,选择车流统计较多的 3 个~5 个点位进行环境空气监测。 5.2.1.3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入口或出口处应设置大气监测点。 5.2.2 监测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CO、NOX。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监测:总悬浮颗粒物(TSP),细 颗粒物(PM2.5)、SO2。 5.2.3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监测频次应每半年1次,每次监测2d。 5.2.3 监测方法 采样同时应记录常规气象参数,监测方法按照GB 16297、HJ/T 194进行。 5.3 声环境监测 5.3.1 监测点设置 5.3.1.1 应选择距离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 200m 范围内环境敏感点中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点作为噪 声监测点。若周边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应适当扩大范围选择监测点。 5.3.1.2 学校、医院、机关、科研单位、疗养院等敏感场所应作为必测点。其他噪声监测点的选择应 采用“专家打分法”筛选不低于 60 分的敏感点(具体参照附录 B),若超过 60 分的噪声敏感点分数接 近并处于同一行政区划,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测其中一个。若专家打分法的噪声敏感点均低于 60 分,可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敏感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采取降噪措施的敏感点应进行监测,监测比率不 少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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