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30.40 DB32 Z 05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 T 3558—2019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处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elting Treatme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ly Ash 2019 - 2 - 28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3 - 30 实施 发 布 DB32/T 3558—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天楹环保能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要建、杨华、田君国、孙钟华、黄强、汪海龙、李军、陈竹、曹德标。 I DB32/T 3558—2019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处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为“飞灰”)熔融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飞灰熔融 处理系统要求、运营管理要求、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要求、熔融固化体的工程品质要求以及污染 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飞灰熔融处理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35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GB/T 12325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84 建设用砂 GB/T 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1 DB32/T 3558—2019 JC/T 647 泡沫玻璃绝热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fly ash 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3.2 熔融处理 melting treatment 将固体废物与添加剂混合,经高温熔融形成均匀熔体,在空气冷却或水淬冷却等快速冷却下将重金 属键结固化、固结成物理化学性质稳定的玻璃态物质,实现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一种处 理方法。 3.3 熔融固化体 melt-solidified slag 将固体废物高温熔融处理后形成的可有效固化重金属、对环境安全的物质。 3.4 熔融炉 melting furnace 在高温条件下,将被熔融物质加热至熔融状态的工业炉。根据热源不同,可分为电力式和燃料式, 其中电力式可分为等离子体式、电阻式等。 3.5 熔融炉温度 melting furnace temperature 指熔融炉内熔体温度。 3.6 水淬冷却 water quenching 采用水冷的方式对排出熔体进行骤冷。 3.7 空气冷却 air cooling 采用空气对排出熔体进行冷却。 3.8 添加剂 additive 按一定比例均匀混合于飞灰,能够降低飞灰熔点、增强熔融固化体化学稳定性和控制重金属迁移等 功能需求的物质。 3.9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 fly ash melting treatment facility 采用高温对飞灰进行熔融固化处理的设施。 3.10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15 K,压力在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 3.11 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at baseline oxygen content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 %(V/V %)O2(干烟气)作为换 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折算: 2 DB32/T 3558—2019 ' (21 11) /( 0 (O2 ) ' (O2 )) ……………………………………(1) 式中: ' 3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0 (O2 ) —助燃空气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气助燃时为21; ' (O2 ) —实测的烟气氧含量,%。 [GB 18485-2014,定义3.18] 3.12 浸出毒性 leaching toxicity 固体废物遇水浸沥,浸出的有害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这种危害特性称为浸出毒性。 [HJ/T 299-2007,定义2.2] 3.13 烟气停留时间 residence time 熔融所产生的气体在燃烧室中处于高温段(≥1100 ℃)的持续时间。 3.14 环境安全品质 environmentally sound quality 熔融固化体应当具备的在合理生命周期内受其影响的所有环境介质(比如土壤、地下水等)符合相关 安全标准的品质。熔融固化体应用的合理生命周期包括从运输、建设、生产到拆除后再利用或最终处置。 3.15 熔融飞灰 fly ash from melting treatment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气体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4 总则 4.1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运营应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4.2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内配套建设时,其运行应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统一管理。 4.3 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应按危险 废物管理。 4.4 拟用于工程材料的熔融固化体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工程品质要求。 4.5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底渣的熔融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5 飞灰熔融处理系统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焚烧量、分布情况、焚烧 炉类型、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1.2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内配套的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按该厂飞灰产量设计负荷的 1.20 倍 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外独立建设的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按其服务区域飞灰总量的 1.20 倍 确定。 5.1.3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关注飞灰原料特性和熔融炉温度等运行工况的变化,应按照本 标准对原料特性进行周期性检验,对熔融炉温度等工况波动进行监控,根据检验结果和运行工况对配比 3 DB32/T 3558—2019 和运行工况进行控制。当飞灰原料特性和运行工况的变化可能引起熔融固化体质量显著变化时,该批次 熔融固化体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5.1.4 飞灰的收集、运输按 HJ 2025 的规定执行。 5.1.5 飞灰熔融处理系统应包括分析鉴别系统、贮存系统、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 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 5.1.6 飞灰在进入熔融炉前应以得到满足环境安全品质和工程品质要求的熔融固化体为目标,根据飞 灰特性进行配比。 5.1.7 飞灰中氯、硫、钠、钾(Cl、S、Na、K)含量较高,应考虑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 5.2 选址要求 5.2.1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 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5.2.2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 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5.2.3 在对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内各设施可能 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 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飞灰熔融处理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5.3 分析鉴别系统 5.3.1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应设置分析鉴别系统,对飞灰、熔融固化体等进行分析和鉴别。 5.3.2 分析鉴别系统应具备飞灰特性分析所需的检测能力。飞灰特性分析包括含水率、化学成份分析 (SiO2、Al2O3、Fe2O3、CaO、MgO、K2O、Na2O、Cl、S、F 等)、重金属元素分析(Hg、As、Pb、Cd、Cr、 Cu、Ni、Zn、Mn 等)。取样方法参照 HJ/T 20、HJ/T 298 要求执行。 5.3.3 分析鉴别系统宜满足本标准中要求的熔融固化体环境安全品质和工程品质的检测能力,超出检 测能力的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 5.3.4 分析鉴别系统采样及制样能力、仪器设备和工具应符合 HJ/T 20、HJ/T 298 的规定。 5.4 5.4.1 5.4.2 5.5 贮存系统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贮存系统选址按 5.2 的规定执行,其他应按 GB 18597 的规定执行。 熔融固化体贮存应按 GB 18599 的规定执行。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5.5.1 飞灰入熔融炉前宜根据特性分析结果进行配比、预处理。 5.5.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和添加剂的定量添加、充分混合、均化,计量的精度宜小于±1 %。 5.5.3 飞灰和添加剂料仓应设置防物料架桥或堵塞措施,并具有较好的密封性能。 5.5.4 进料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防止飞灰颗粒散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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