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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53.020.20 J 80 安 DB34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491—2020 代替 DB34/T 1491-2011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Electric hoist elevator inspection rules 文稿版次选择 2020 - 06 - 22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7 - 22 实施 发 布 DB34/T 1491—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491-2011《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与DB34/T 1491—2011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委托检验(见1范围); ——增加检验机构要求(见3.1); ——增加仪器设备要求(见3.3); ——增加检验报告的出具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处理要求(见3.7); ——修改了检验人员要求(见3.2); ——修改了检验条件要求,增加了现场准备和安全要求(见3.4); ——修改了检验周期要求(见3.5); ——修改了委托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3.6); ——修改了检验内容与方法部分内容(见附录C); ——增加了附录A、附录B的内容。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中龙、陈亮、王金博、李剑、王乐伟、赵俊、袁思远、郝小龙、徐璐、王天、 汪秋怡、朱丹、许路夷、张伟。 I DB34/T 1491—2020 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的一般要求,检验内容与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大于 2000 kg、额定速度不大于 1.0 m/s、层站不大于 4 层、提升高 度不大于 15 m,以电动葫芦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或者环链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 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 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和委托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筑工地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28755-2012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 3 一般要求 3.1 检验机构 应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满足质量管理要 求的管理制度,并应按照规定取得起重机械类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3.2 检验人员 两名(及以上)取得起重机械检验资格的人员。 3.3 仪器设备 应配备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仪器设备,并按照规定经过检定、校准,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3.4 检验条件 3.4.1 环境条件 应满足如下要求: a) 环境温度为-20ºC~+40ºC; b) 运行地点的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 90%,同时该月平均最低温度不高于+25℃; c) 安装地点的海拔高度不超过 1000 m; d) 供电电压相对额定电压的波动在±10%的范围内; e) 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爆炸性气体、易燃气体、腐蚀性气体、可燃性粉尘和导电性尘埃。 1 DB34/T 1491—2020 3.4.2 现场准备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和司机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安全管 理人员负责现场监护。使用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a)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b) 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按照要求进行拆卸; c)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 m 以上),采取可靠的安全登高措施; d) 安全照明、工作电源满足检验需要; e)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检验所需的载荷; f) 落实其它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辅助工具。 3.4.3 安全要求 3.4.3.1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守现场单位明示的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保护、安全监 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3.4.3.2 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 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 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应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3.4.4 现场检验条件确认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及现场检验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实 施检验。 3.5 检验周期 在用电动葫芦升降机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 后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动葫芦升降机,应当按照定期或者委托检验的要 求进行检验。 3.6 电动葫芦升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结论判定 3.6.1 监督检验判定 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未按照监检联络单或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的 期限进行整改和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3.6.2 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判定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原则如下: a)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b)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并且无法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c)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允许进行整改,并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完 成;使用单位整改并且自检合格后,应当申请原检验机构到现场复检,复检时所有检验项目合 格,综合判定为“复检合格”,复检时检验项目仍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复检不合格”; 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7 检验报告的出具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处理 3.7.1 施工监检工作结束后,检验结论判定如下: 2 DB34/T 1491—2020 ——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动葫芦升降机安装改造重大 修理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和《电动葫芦升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 (以下简称监检报告)。监检证书、监检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 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监检证书、监检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送施工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交使 用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动葫芦升降机安装改造重 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不合格通知书)(见附录 A)。不合格通知书应当经 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合格通知书一式三份,一 份送施工单位,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报送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7.2 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 简称“检验意见书”,格式分(1)和(2)两种 )(见附录 B),并且由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具 体如下: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或者“复检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 ——检验项目不合格项需要整改的、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出 具检验意见书(2); ——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电动葫芦升降机定期检验报告》 或《电动葫芦升降机委托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 审核、批 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4 检验内容与要求和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与要求和检验方法见附录C。 3 DB34/T 1491—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电动葫芦升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不合格通知书 编号: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证 编 号 : 使 用 单 位 名 称: 使 用 单 位 地 址: 制 造 单 位 名 称: 设 备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产 品 编 号: 设 备 代 码: 制 造 日 期: 跨 度 (工作幅度) 起 升 速 度 额 定 起 重 量 ( 起 重 力 矩 ) : : 起 升 高 度: : 工 作 级 别: 设 备 所 在 地 点: 施 工 类 别: (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 检 开 始 日 期 : 年 月 日 监 检 结 束 日 期 : 年 月 日 该升降机 (新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经我机构依据《电动葫芦升降机检验细则》的要求进行了监 督检验,监检结论为不合格,具体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目表(附页)。 监检人员: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年 机构核准号: 4 月 日 DB34/T 1491—2020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检验意见通知书 检验意见通知书(1) 编号: 受检单位 设备代码 型号规格 使用登记证编号 单位内编号 (首检时填“首次检验”) 初步结论: 经检验,初步结论为合格,上述所检设备允许使用。本通知书的有效期自本通知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终检验结论以正式报告为准。 需要说明的情况: 检验人员: 日期: (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年 受检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月 日 日期: 注:本通知书是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初步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本通 知在有效期内有效。 5 DB34/T 1491—2020 检验意见通知书(2) 编号: : (填写受检单位名称) 经检验,你单位升降机(设备类别: 格: ,设备名称: ,设备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 ,设备型号规 ,单位内编号: ) 存在不合格项,严禁使用。具体情况见下表: 不合格项整改□ 复检不合格□ 不合格□ 存在的问题: 检验人员签字: 日期: 受检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日期: 受检单位处理结果: (受检单位公章)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双方约定报送处理结果的日期: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注1: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受检单位,一份报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 的期限内将一份返回检验机构; 注2:受检单位代表拒绝签字时,本通知书仍有效。 6 DB34/T 1491—2020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电动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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