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30.40 Z 05 江 DB36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295.2—2020 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 第 2 部分:玻璃化处理 Guideline on techniques for utilization and disposal of solid waste from tungsten smelting process—Part II: Vitrification treatment 2020 - 10 - 22 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0 - 22 实施 发 布 DB36/T 1295.2—2020 目 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施要求 ........................................................................... 2 5 技术要求 ........................................................................... 2 6 环境管理要求 ....................................................................... 3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钨渣玻璃化处理工艺流程和产污环节示意图 ...................... 5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钨渣玻璃化处理产物酸溶失率的测定方法 ........................ 6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钨渣玻璃化处理产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要求 ........................ 8 I DB36/T 1295.2—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36/T 1295《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的第 2 部分。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后虎,葛峰,马兵,张可桂,胡佳慧,张明珠,潘宝骝,徐坷坷,云晶晶。 II DB36/T 1295.2—2020 引 言 本文件旨在为江西省钨冶炼行业提供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导,并针对该类废物的有条件 豁免管理提出具体技术要求。《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部分: ——第1部分:水泥窑协同处置。目的在于明确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处置钨冶炼固体废物的设 施要求、技术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第2部分:玻璃化处理。目的在于明确采用玻璃化处理技术处理钨渣的设施要求、技术要求和 环境管理要求。 本文件的发布将有效解决江西地区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和监管难题,有助于推动钨冶炼行业污 染防治技术进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III DB36/T 1295.2—2020 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 第 2 部分:玻璃化处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钨渣玻璃化处理设施要求、技术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碱分解产生的碱煮渣(钨渣)的玻璃化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30810 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钨渣 tungsten smelting slag 仲钨酸铵生产过程中碱分解产生的碱煮渣。 3.2 玻璃化处理 vitrification treatment 1 DB36/T 1295.2—2020 将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与易于形成玻璃相的熔剂和助剂混合,在高温条件下无机物质形成均匀的熔 融态,冷却后形成具有无定形结构的玻璃态物质的过程,是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一 种处理方法。 3.3 碱度系数 alkalinity coefficient 预处理配伍时氧化钙含量与氧化硅、氧化铝含量之和的比率,即:氧化钙/(氧化硅+氧化铝)。 3.4 玻璃化处理产物 vitrification production 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过程无机非金属成分形成的熔融固化物,分为玻璃态物质和非玻璃态物质。 3.5 酸溶失率 loss on acid dissolution 物质经醋酸/醋酸钠缓冲溶液溶解处理后损失的质量占溶解前质量的百分数。 4 设施要求 4.1 玻璃化设施 玻璃化设施的炉内工作温度应在 1400℃以上,生料在炉内应有足够的停留时间,确保玻璃化处理 产物经生料熔融、重金属固化后从出料口流出。玻璃化设施应为密闭式、微负压设计,以防有害气体 外泄。 4.2 贮存设施 钨渣贮存设施应符合 GB 18597 要求,贮存设施容量不宜小于日处理能力的 7 倍。 4.3 预处理设施 采用玻璃化技术处理钨渣时,应配置球磨机、烘干机和混料机等具备破碎、粉磨、干化及配伍等 功能的预处理设施和相应的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4.4 加料设施 物料输送装置应具备自动进料功能。投料时投加口应保持密闭,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 置实现定量投料。 5 技术要求 5.1 预处理技术要求 钨渣在进行混合配料前,宜采取烘干、压干或压滤等方式控制含水率≤30%;颗粒较大的钨渣, 宜通过破碎、粉磨处理控制钨渣粒径在 2mm 以下。 5.2 投料技术要求 2 DB36/T 1295.2—2020 钨渣玻璃化处理时,可采用氧化钙、硅藻土、页岩、高岭土、石英砂、膨润土、铝矾土、粉煤 灰、废弃玻璃等进行配料,入炉物料碱度系数宜控制在 0.3~0.6。 5.3 运行技术要求 钨渣玻璃化处理工艺流程见附录 A,物料经高温熔融后应采取冷却(水淬或空冷等)处理,确保产 物快速冷却形成玻璃态物质。 5.4 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 5.4.1 玻璃相含量 按照 GB/T 18046 附录 C 规定的方法测定玻璃化处理产物中玻璃相含量,要求玻璃相含量应不小于 85%。 5.4.2 酸溶失率 钨渣制备的玻璃化处理产物酸溶失率测定方法见附录 B,酸溶失率应不大于 5%。 5.4.3 有害物质控制 5.4.3.1 利用钨渣制备的玻璃化处理产物的浸出毒性应低于 GB 5085.3 限值要求。 5.4.3.2 钨渣玻璃化处理产物用作替代材料使用时,应满足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对替代材料有害物 质的限值要求。 5.4.3.3 用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导气层或导排层替代材料时,水浸出和酸浸出有害物质含量不 得超过附录 C 中表 C.1 规定的限值。水浸出液制备应按照 HJ 557 规定执行,酸浸出液制备应按照 HJ/T 299 规定执行。 5.4.3.4 用作路基材料、混凝土骨料、掺合料、水泥混合材料等建筑材料或喷砂原料时,水浸出和酸 浸出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附录 C 中表 C.2 规定的限值。水浸出液制备及检测应按照 HJ 557、GB/T 14848 规定执行,酸浸出液制备及检测应按照 HJ/T 299、GB/T 30810 规定执行。 5.4.4 抽样检测 取样应按 HJ/T 20 规定进行。样品应具备代表性,可连续取样或在 20 个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样品 量不宜小于 20 kg。总样品混合均匀后宜按照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大一倍的试样。 6 环境管理要求 6.1 贮存 钨渣应单独贮存,不得与其他废物、原料、燃料混合贮存。贮存场地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须 符合 GB 18597、HJ 2025 的有关规定。 6.2 运输 钨渣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物运输过程应使用具有定位系统的重型自卸货车或半挂 车按照预先确定路线行驶,并采取防泄漏、防散落、防扬尘、防雨、防风等措施。 6.3 预处理 钨渣在干燥、破碎和配伍等预处理工序应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3 DB36/T 1295.2—2020 6.4 污染物排放控制 钨渣玻璃化处理单位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8978 和 GB 16297 等相关标准要求。 6.5 环境监测要求 6.5.1 钨渣玻璃化处理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 量开展自行监测,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6.5.2 新建、现有钨渣处理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 6.5.3 钨渣玻璃化处理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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