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20.15 P15 DB32 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B32/T 3812—2020 建筑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me-floor drainage system in buildings 2020-09-09 发布 2020-12-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812-2020 目 次 前 言 ................................................................................II 1.总 则 ...............................................................................I 2.术 语 .............................................................................II 3.设 计 ..............................................................................II 4.施 工 ............................................................................VII 5.验 收 ...........................................................................XIII 6.维护管理 ........................................................................XVIII 本规程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规程引用标准目录 ...................................................................XX I 前 言 本规程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程由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宁淮管业有限公司、南京城镇建筑 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 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沈中标 王永海 刘建石 唐明晋 徐宏均 关丹桔 夏秋石 周若涵 李 涛 曹国兴 翁 雯 陈铁峰 张启荣 张志超 于磊文 陈惠宇。 II 1.总 则 1.0.1 为了建筑同层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卫生、经济 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居住类建筑工程的同层排水系统。 1.0.3 同层排水系统中所采用的卫生器具及配件、地漏和管材(件)等产品规格、尺寸及主要性 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相关要求。 1.0.4 同层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 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I DB32/T 3812—2020 2.术 语 2.0.1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且与卫生间器 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的排水方式。 2.0.2 沿墙敷设 wall pipe installation 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在本层结构楼板上方非承重墙(或装饰墙)内暗敷或明装敷设在墙 体上,与排水立管相连接的同层排水方式。 2.0.3 地面敷设 slab pipe installation 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敷设在本层结构楼板与最终装饰完成面之间,与排水立管相连接敷 设的同层排水方式。 2.0.4 不降板同层排水系统 the same floor drainage system without falling plate 卫生间、厨房、阳台地面与其相邻区域的地面落差小于等于50mm,相关部件、排水管和排水 横支管与卫生间器具同层敷设,不穿透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接入排水立管的部位的排水系 统敷设方式。 2.0.5 排水汇集器 drain collector 用于汇集排水,并输送至排水立管或排水横管的专用排水部件。其自带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 mm。 2.0.6 集成式卫生间 bathroom integrated 地面、吊顶、墙面、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化生产,在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 法装配集合而成的卫生间。 3.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同层排水系统的敷设方式、结构形式、降板区域、管道井位置和卫生器具布置等,应经设 计相关专业协调后确定。 3.1.2 同层排水系统设计应满足卫生和功能的要求,不应对用户的健康和使用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3.1.3 同层排水系统中设置的卫生器具及配件、排水管材(管件)、墙体和地面材料,应根据管 道系统的敷设方式合理配套和选择使用。 II DB32/T 3812—2020 3.1.4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用符合同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3.1.5 同层排水系统的部件应采用配套产品,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卫生洁具便器用重力式冲 洗装置及洁具机架》GB26730 和《建筑同层排水部件》CJ/T363 的规定。 3.1.6 同层排水系统的地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和《地漏》 CJ/T 186 的规定,地漏宜具有防干涸和防返溢功能。 3.1.7 同层排水系统的水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内无水封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与生活污水管道连接时,必须设置存水弯; 2 存水弯接管管径不应小于卫生器具排水管管径; 3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4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5 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不得重复设置水封; 6 水封装置应便于清通和检修; 7 接入排水汇集器的卫生器具其排水支管可不设存水弯。 3.2 系统选择 3.2.1 同层排水系统应根据卫生间建筑功能、结构条件、建设标准、卫生器具布置以及装饰和装 修要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后选择系统形式。 3.2.2 同层排水系统宜采用沿墙敷设方式。 当采用地面敷设方式时,应根据排水支管走向和接管 高度确定降板区域和降板高度 。 3.2.3 根据排水立管位置和卫生器具布置,沿墙敷设方式和地面敷设方式可在同一场所组合使用。 3.3 卫生间、卫生器具和附件 3.3.1 同层排水系统卫生间的墙体、地面铺贴材料的材质及强度、降板结构形式及降板高度等应 符合建筑和结构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同层排水系统的安装要求。 3.3.2 同层排水系统卫生间管道和卫生器具的布置、卫生器具及配件的选用等应满足相应的同层 排水敷设方式的要求。 3.3.3 同层排水系统布置区域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及其四周墙体的防水处理方式、防水层高度和防水材料等应由建筑专业确定。当采用 降板式同层排水方式时,应采用双层加强防水措施; III DB32/T 3812—2020 2 排水立管穿越楼板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3 用水器具的安装应采用不破坏地面防水层的固定方式。 3.3.4 沿墙敷设的排水管道敷设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入同一排水立管的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支管宜设置在沿同一墙面或相邻墙面; 2 大便器宜靠近排水立管布置,用于排除地面积水的地漏宜单独连接到立管中。 3.3.5 沿墙敷设的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便器应采用壁挂式坐便器或后排水式坐(蹲)便器,冲洗水箱宜采用隐蔽式布置; 2 净身盆和小便器应采用后排水式,固定方式宜为壁挂式; 3 浴盆及淋浴房宜采用带有内置水封的排水附件; 4 采用自带水封的排水汇集器连接浴盆、淋浴房、地漏等排水器具无需另设水封。 3.3.6 沿墙敷设方式的卫生器具支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支架应选用与卫生器具协调一致的配套组件,其结构刚度应符合用水器具产品标准的条件 和指标,且防腐完整; 2 壁挂式坐便器、 洗面器、 净身盆等卫生器具应固定在配套的隐蔽式支架上; 3 隐蔽式支架应安装在装饰墙内,并固定在楼板或墙体等承重结构上。当固定在墙体龙骨等 构件上时,应根据器具的要求采取措施,确保构件牢固不变形,长期安全使用。 3.3.7 排水支管、部件和设备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饰墙的墙体厚度或空间应满足排水管道、附件或设备安装和实际操作空间净距的要求; 2 排水管道、附件、设备敷设在轻质装饰隔墙或外加砌体墙内时,墙体结构的龙骨等构件应 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且防腐完整。 3 装饰墙体的耐压、抗冲击、防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3.8 当卫生间地面设置地漏时,其建筑地面厚度应满足地漏设置要求,地漏宜靠近排水立管布 置。 3.3.9 降板式同层排水系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降板高度应根据用水器具的布置、管径大小、管道长度、接管要求、排水配件、管材材质 等因素确定; 2 在满足同层排水系统管道敷设、施工、维护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择最优化的降板区 域; 3 当降板或抬高区域采用架空层构造时,架空层基层材料、面层装饰材料、防水处理方式等 应由相关专业协调后确定; IV DB32/T 3812—2020 4 降板区域或建筑地坪抬高区域的排水管道敷设安装,应在结构楼板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进 行,排水管道的支架应牢固可靠; 5 降板区域内不应有漏水或积水现象。当降板区域设置积水排除措施时,其排水接入污水立 管前应设水封,且水封应具有连续补水和防干涸的功能; 6 降板区域的填充材料和面层结构应能承载用水器具的有效荷载。 3.3.10 排水管道采用地面敷设且污废合流时,地漏宜直接接入排水立管,如与其它用水器具排水 汇合接入横支管时,地漏接入支管的位置宜在大便器、浴盆排水管接入口的上游(沿水流方向)。 3.3.11 排水汇集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器具材质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2 产品应选用集合组装的定型件,密封性能试验应符合相关产品要求; 3 汇集器的过流断面应保证水流通畅,不得出现回流或返溢现象; 4 排出管的管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入排水汇集器的最大横管的管径; 5 水封高度应大于 50mm,并应设有清扫口,便于清洗和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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