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80 CCS H 94 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4359—2021 冶金轧钢加热炉燃气燃烧系统安全技术要 求 The saf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as combustion system of the heating furnace in the rolling plate mill 2021 - 03 - 11 发布 2021 - 04 - 11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T 4359—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加热炉点炉、停炉、烘炉操作要求 ..................................................... 3 6 加热炉燃气系统和燃烧装置的安全设计要求 ............................................. 4 7 加热炉助燃系统及关联设施运行安全要求 ............................................... 5 8 加热炉维护安全要求 ................................................................. 5 9 应急管理 ........................................................................... 6 I DB 37/T 435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乃收、张省军、刘志强、刘建新、邹方敏、韩怀平、张革成、王旭亮、刘帅、 张健、郑海华。 II DB 37/T 4359—2021 冶金轧钢加热炉燃气燃烧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冶金加热炉燃气、燃烧系统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冶金加热炉燃气、燃烧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其他使用燃气设施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气 gas 供加热炉使用的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天然气等。 3.2 燃烧装置 combustion device 用于各种工业炉窑的供热,对可燃气体燃料进行可控制燃烧的装置。 3.3 换向阀 reversing valve 阀门的一种,具有多项可调的通道,可适时改变流体流向或更换不同流体。 3.4 隔断装置 curtain appliance 配置在燃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燃气,具有可靠保持燃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的统称。 注: 具有此功能的装置,可以是一个独立的设施,也可以由组合的设施组成。 3.5 切断装置 shut off appliance 具有启闭或通断功能,但不能隔断燃气,不能单独作为隔断装置的各类阀门、设施的统称。 示例:闸阀、蝶阀、球阀、截止阀、旋塞、水封等。 3.6 ON/OFF 阀 ON/OFF valve 一种只能控制开启和关闭的电动阀(或气动阀)。 1 DB 37/T 4359—2021 3.7 快切装置 quick cut device 异常状况下,与压力、温度、流量、火焰等联锁的快速切断装置。 3.8 单蓄热式加热炉 single regenerative heating furnace 采用燃气或助燃风单一气体通过蓄热、换热方式,进行热量回收的加热燃烧系统加热炉。 3.9 双蓄热式加热炉 double regenerative heating furnace 燃气和助燃风两种气体都通过蓄热、换热方式,分别进行热量回收的加热燃烧系统加热炉。 4 基本要求 4.1 加热炉燃气和燃烧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坚持安全设计基本思想,优先采用自动化、智能 化措施。 4.2 负责加热炉燃气和燃烧系统设计及施工的单位,应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 的设计及施工许可证。 4.3 加热炉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 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 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4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执行“三同时”原则,投产前由相关部门或单位 组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应认真整改,未经检 查验收、整改不合格以及制度不健全的,不得投用。燃气、燃烧系统的验收应由设备设施使用单位的安 全部门参加。 4.5 应建立、健全加热炉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检维修规程。 4.6 煤气等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4.7 加热炉区域炉体两侧及炉顶走梯口、重点燃气设施点检位置(如阀门组、燃气废气引风机室等)、 主控操作室,设置一定数量的固定式可燃或有毒气体监测警报装置,设置标准按照 GB/T 50493 规定执 行,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现场区域警报装置应有声、光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引至加热炉主控 操作室内,并张贴报警点位平面图示;主控操作室应与加热炉间隔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热辐射和燃气 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4.8 加热炉燃气系统相关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等,应按 GB 6222 规定执行。 4.9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能正确佩戴和使用。 4.10 加热炉主控室应绘制有各自的燃气工艺流程示意图,图上应对设备和附属装置标注与实际相符的 号码,并完善现场设备标识。 4.11 加热炉主要燃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管径、介质流向和燃气种类的标识,间隔不宜大于 50m ;跨越 主要交通干道的燃气管道应设置醒目的限高标识和采取防撞措施。跨越运输铁水等高温炽热液态、固态 金属的道路或铁路,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运输高温炽热液态、固态金属的车辆不应长时间 停放在燃气管道下方。 4.12 进入涉及燃气的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执行作业票制度,做 到“先隔断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4.13 加热炉燃气管道总管应增设隔断装置,且宜设置在厂房外,其操作平台应易于作业人员佩戴防护 设备作业,走梯应采用斜梯。 2 DB 37/T 4359—2021 4.14 加热炉燃气系统靠近燃烧装置应增设与燃气压力、助燃风压力联锁的低压快速切断装置,燃气管 道应增设低压声光报警,在主控操作系统中声光报警应能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测试。 4.15 加热炉燃烧系统的各燃气管段、助燃风管段均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出厂房外并高出厂房不 低于 4 m 且设置挣绳固定,各放散管阀门前均应设置取样管;每个助燃风管段的末端应设置泄爆装置。 4.16 不同的加热炉、同一座加热炉燃气隔断装置前后放散管、排水器不得共用。 5 加热炉点炉、停炉、烘炉操作要求 5.1 加热炉点炉操作要求 5.1.1 送燃气前应制定引送燃气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确认(重点包括燃气主管、 支管、送风管、放散管、阀门、烧嘴、排水器等),关闭人孔,经严密性试验合格,排水器充满水保持 溢流,关闭炉前烧嘴,打开末端放散管;做好现场清理和非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工作,经确认无误后方可 进行下一步操作,实施统一指挥协调。 5.1.2 送燃气前,可先开启燃气总管隔断装置,但不送燃气;操作人员通入蒸汽或氮气进行管道置换, 达到要求后,关闭蒸汽或氮气(不应关闭放散管阀门),渐开燃气阀门(阀门开度的 1/5 处)开始送燃 气(待引送燃气合格后方可将阀门开启到满足生产的最大程度),末端放散 5 min~10 min,从管线末 端取样,经做爆发试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1 %),连续三次合格后,停止放散,填写相关检测记 录,方可实施炉窑点火作业。 5.1.3 炉窑点火: ——点火前炉膛内保持负压。先开引风机(使用烟囱自然吸风的加热炉,应确认烟囱有较强的吸 力)使炉内系统具有一定负压; ——点火前吹扫助燃风管道。开启助燃风管道放散管,并开启助燃风机,吹扫助燃风管道但不通 过烧嘴向炉膛内送风; ——点火前监测炉膛。确认炉膛内无爆炸性混合气体; ——点火程序:应先点火后送燃气,不应先送燃气后点火。凡送燃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 超过 1 073 K(800 ℃)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燃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点火后调整:待点火送燃气燃着后,再通过烧嘴送风并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燃气量,及时关闭 放散管。 5.1.4 送燃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 按 5.1.3 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5.1.5 点火时,燃气压力应根据炉型和燃料类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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