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CCS B 44 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2/T 131—2021 代替 DB3302/T 131—2013 生猪病毒性腹泻病防制技术规范 2021 - 04 - 19 发布 2021 - 05 - 19 实施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02/T 13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302/T 131—2013《生猪病毒性腹泻病防治技术规范》,与DB3302/T 131—2013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流行性腹泻病毒、传染性胃肠炎病毒、轮状病毒等检测方法(见 4.4,2013 年版的 4.4); ——删除了综合诊断(见 2013 年版的 4.5); ——更改了环境与设施的要求,细化了场址选择、功能布局、设备、设施等内容(见 5.1、5.2, 2013 年版的 5.1); ——增加了不实行自繁自养的育肥场的仔猪引进要求(见 5.3.1.2); ——更改了妊娠母猪、后备母猪、仔猪的免疫要求和疫苗使用要求(见 5.4.2,2013 年版的 5.3.1); ——增加了“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消毒管理”“病死猪处理”,细分了完善生物安全措施 (见 5.4.4,2013 年版的 5.3.3); ——更改了治疗时所使用的药物要求(见 5.4.5,2013 年版的 5.3.4); ——增加了“生产记录”一章(见第 6 章); ——删除了“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TGEV)\猪流行性腹泻病毒(PEDV)\猪轮状病毒((PRV-A)三 重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见 2013 年版的附录 B)。 本文件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宁波市畜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宁波市海曙宁丰牧场、宁波市农机畜牧中心、宁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余姚市小 曹娥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余姚市陆埠镇农业农村办公室、海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黎明、鲍伟华、马琼琼、林甲松、陈军光、王华丰、黄国锋、樊莉、秦思、 徐弘、孙鹏烈。 I DB3302/T 131—2021 生猪病毒性腹泻病防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由流行性腹泻病毒、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和轮状病毒引起的生猪病毒性腹泻病的诊断、 监测、预防与控制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由流行性腹泻病毒、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和轮状病毒引起的生猪病毒性腹泻病的防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824.1—2008 规模猪场建设 GB/T 34756—2017 猪轮状病毒病 病毒RT—PCR检测方法 GB/T 34757—2017 猪流行性腹泻 病毒RT—PCR检测方法 GB/T 36871—2018 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和猪轮状病毒多重RT—PCR检测方法 NY/T 541—2016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2841—2015 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RT-nPCR检测方法 NY/T 5030—2016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5033—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 5339—2017 无公害农产品 畜禽防疫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猪病毒性腹泻病 由流行性腹泻病毒、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和轮状病毒引起的,能造成各种品种、各种日龄的生猪腹泻 的传染病,以仔猪剧烈腹泻、大量死亡为主要特征。 3.2 净道 场内猪群周转、饲料物品运送、饲养员作业的专用道路。 3.3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及清理人员作业、病死猪出场的道路。 4 诊断 4.1 流行特点 1 DB3302/T 131—2021 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以冬春季节多发。各种日龄的猪均可感染,但以仔猪感染发病最常见。 4.2 临床特征 猪群出现群发性的腹泻症状,临床特征因猪的品种和日龄不同而有所不同: a) 母猪:不同阶段的母猪均易感,但是初产母猪发病最严重,主要表现为呕吐、食欲不振,3 d~ 5 d 后恢复正常。严重的偶见流产或产死胎; b) 种公猪和育肥猪:发病后多为一过性腹泻,症状较轻微; c) 仔猪:表现为呕吐,并迅速出现水样腹泻、精神萎靡、被毛粗乱、肛门松弛、消瘦脱水等症状, 于 2 d~3 d 内衰竭、死亡,体温可达 39℃以上。7 d 内的发病仔猪病死率可达 100 %,7 d 以上 的也易发病,但死亡率明显下降。 4.3 病理变化 肠壁变薄,胃肠道粘膜充血、出血,淋巴结肿胀,肾脏有出血点,剖开肾脏后在肾锥体可见大量形 似干酪样物质。 4.4 实验室诊断 采集肠内容物、肠系膜淋巴结或排泄物等病料进行病原检测,病料采集按 NY/T 541—2016 的规定 执行: a) 流行性腹泻病毒检测按 GB/T 34757—2017 的规定执行; b) 传染性胃肠炎病毒检测按 NY/T 2841—2015 的规定执行; c) 猪轮状病毒按 GB/T 34756—2017 的规定执行; d) 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和轮状病毒联合检测按 GB/T 36871—2018 的规定执 行。 5 预防与控制 5.1 生产环境 5.1.1 场址选择 5.1.1.1 场址地势高燥、空气流畅、排水良好、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充沛、隔离条件良好。 5.1.1.2 场址距离居民点、其他畜牧场、畜产品加工厂、主要道路的距离应符合 GB/T 17824.1—2008 的规定。 5.1.1.3 场址应位于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5.1.2 猪场布局 5.1.2.1 总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分开,健康猪与病猪分开,净道和污道分开,且有明确 标识。 5.1.2.2 按照夏季主导风向(东南风),上风向到下风向依次是:生活管理区、饲料加工区、生产区、 隔离观察区、粪污和病死猪处理区。各区之间用隔离带隔开,并设置消毒设施。有条件的提倡将生产区 中繁殖区、保育区和育肥区分设,各区之间设隔离带,并设置消毒设施。 5.1.2.3 猪场四周建不低于 200 cm 的围墙,大门口设置值班室、更衣消毒室和车辆消毒通道,车辆消 毒通道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 以上,生产人员进出生产区要走专用通道,该通道由更衣间、消毒 间等组成,装猪台应设在猪场围墙外、靠近育肥猪舍的下风向处。 2 DB3302/T 131—2021 5.1.2.4 猪舍朝向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 5.1.2.5 猪舍横向间距与猪舍跨度同宽,纵向间距大于 5 m。由上风向到下风向猪舍顺序为:公猪舍、 母猪舍、哺乳猪舍、保育猪舍、育肥猪舍。建设要求符合 GB/T 17824.1—2008 的规定。 5.2 设备、设施 5.2.1 动物防疫设施设备:消毒池、 冲洗喷雾消毒机、火焰喷灯等。 5.2.2 环境调控设备:风机、湿帘等。 5.2.3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运输车、病死猪暂存冷库等。 5.3 饲养管理 5.3.1 猪的引进 5.3.1.1 种猪应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且无规定动物疫病的种猪场,隔离观察 30 d 以上, 经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确认无重大动物疫病方可进场。 5.3.1.2 不实行自繁自养的育肥场引进仔猪时,同批仔猪应来自同一繁殖场,并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5.3.2 母猪饲养管理 5.3.2.1 加强营养,饲喂全价饲料并保证饲料没有发霉变质。 5.3.2.2 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分娩舍定期使用刺激性较小的消毒剂消毒,在妊娠母猪进入产房 前要用温和的肥皂水洗刷全身,再用 0.2 %新洁尔灭消毒全身,分娩前用 0.1 %高锰酸钾清洗乳房和外 阴部,母猪哺乳前可舍弃前几滴初乳。 5.3.3 仔猪饲养管理 5.3.3.1 产房管理 保持产房干燥,加强猪舍冬季保暖,产房温度保持在 20℃~25℃。仔猪保育箱内的适宜环境温度: 初生仔猪 31℃~32℃,2周龄仔猪 27℃~29℃,3周龄仔猪 24℃~27℃。在疫情风险加大时可考虑加厚 垫料并洒上干性消毒粉。延长空栏间隔期,仔猪断奶后,产房母猪应全部移出,然后对产房进行彻底的 清洗、消毒并空栏至少一周。 5.3.3.2 饲养方式 可采用分阶段、小单元式饲养,实行“全进全出”饲养工艺,饲养区内不应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5.3.3.3 饲养密度 2 2 保育期仔猪一般每栏 9 头~11 头,平均每头 0.3 m ~0.5 m 。 5.4 防治 5.4.1 防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总体符合 NY/T 5339—2017 的规定要求。 5.4.2 免疫接种 用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轮状病毒二联或三联疫苗对猪群进行免疫接种,免疫方法和 剂量按疫苗说明书, 使用的疫苗应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3 DB3302/T 131—2021 a) b) c) 妊娠母猪:产前 40 d 一免,20 d 后二免; 后备母猪:配种前免疫两次,间隔 3 w~4 w; 仔猪:免疫母猪所生仔猪断奶后 7 d~10 d 免疫,未免疫母猪所生仔猪 3 日龄免疫。 5.4.3 监测 对猪群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疫情,一旦场内发生猪腹泻病,应立即采集肠内容物、肠系膜淋巴 结或排泄物等病料进行病原检测,病料采集按 NY/T 541—2016 规定的方法执行。 5.4.4 完善生物安全措施 5.4.4.1 人员管理 进入养殖场管理区的所有人员,应在场门口经过更衣、换鞋、消毒、洗手并经登记方可入场。猪场 工作人员应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应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养殖场生产区。猪场内兽医和配种人员 不应对外开展营业服务。 5.4.4.2 车辆管理 场外车辆和场内车辆严格分开。应禁止运送饲料和其他物品的车辆进入场区。所有进出养殖场的车 辆应通过场门口消毒池,整车消毒方可出入。条件允许的,进入场内的车辆应进行清洗烘干处理。 5.4.4.3 消毒管理 猪场应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消毒制度建立、消毒剂的选择及消毒方法按 NY/T 5033—2001 中第7 章执行。 5.4.4.4 病死猪处理 病死猪应统一收集到 -15℃ 以下冷库暂存,由专门的收集车运输到无害化处理场统一处理。 5.4.5 治疗 病猪口服补液盐溶液,防止脱水。同时注射阿托品、庆大霉素、环丙沙星等抗生素控制继发感染, 治疗时所使用的兽药应符合 NY/T 5030—2016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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