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50 昭 DB5306 通 市 地 方 标 准 DB5306/T 75-2021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段巡护技术规程 2021-09-24 发布 2021-10-08 实施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06/T 75-2021 前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言 第1部分:标准化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管护局提出。 本文件由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管护局、西南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庄清海、张春霖、刘建虎、卢群、龚廷登、孔臻、张友钊、龙永才、李兰顺、 黄显杰、毕艳涛、赵晓莎、刘文明。 I DB5306/T 75-2021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云南段巡护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巡护原则、巡护程序、安 全要求、巡护成果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的巡护工作。 2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日常巡护 Routine patrol 沿着固定路线,按要求对保护区水域及滩涂进行观察、记录,及时将所发生的异常情况 上报,并及时采取行动制止非法行为的过程。 2.2 稽查巡护 Inspector patrol 由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根据获得信息或威胁因子发生的规律和季节性等特点,不定期、 不定线路对保护区水域及滩涂进行的巡护。 2.3 监测巡护 Monitoring patrol 由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数据收集方法,使用专业工具开展的保护区 水域生态系统各因子采集、监测的巡护。 3 原则 安全性原则:巡护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观念和安全意识,注意避让自然灾害和野生动 物,巡护路线的制定及巡护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科学性原则:按照巡护目的,根据地形、地势以及河流走势合理布设巡护路线。 时效性原则:巡护必须完成规定工作,并及时、认真、全面地填写巡护表格,记录相关 信息。 1 DB5306/T 75-2021 4 巡护内容 4.1 日常巡护 日常巡护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a)观察保护区及周边环境状况,及时记录并报告重点环境变化及自然灾害情况; b)依法制止破坏保护区鱼类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调查取证; c)观察、记录并报告保护区内对保护区水生态环境有损害的非法行为; d)对涉水工程建设进度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生态监管记录表; e)观察保护区标志塔、界碑、界桩等标识以及宣传牌、警示牌等宣传设施的完好情况; f)观察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鱼类物种及人类活动的变化; g)观察并记录、拍摄保护对象特殊现象如成鱼集群繁殖或索饵、幼苗集群等; h)发现并及时报告保护区水域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参与环境风险事件的紧急处置及 鱼类救护; i)向周边社区群众宣传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基本知识,参与保护 区与周边社区共建活动。 4.2 稽查巡护 稽查巡护方式如下: a)在鱼类繁殖季节(3 月~5 月份)针对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开展的专项巡查; b)针对周边高密度人口区域河流及违法案件高发河段进行的巡查; b)c)针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措施及生态修复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d)针对易发性环境影响的周边社区及工矿企业排污口及渣场实施的专项检查; e)周边社区旅游旺季在相关河段开展的专项检查; f)针对在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损害案件或保护区周边发生的但可能对保护区产生 的影响环境损害案件开展的及时稽查; g)需要配合其他机构及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 4.3 监测巡护 监测巡护方式如下: a)纳入国家监测网络的生物多样性监测,监测标准按照国家监测网络技术标准; b)由主管部门批准的生物多样性监测,监测标准按照国家监测网络技术标准及保护区 相关监测技术规程; c)科研院所及相关监测机构实施的水质、水文、水生生物、鱼类、河流底质、岸线等 由保护区负责过程监管的监测; 2 DB5306/T 75-2021 5 巡护时段 5.1 日常巡护 日常巡护安排在清晨或黄昏进行,沿固定线路巡护。每 3 月、4 月、7 月、8 月份每月 巡护次数不少于 15 次,其它月份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 10 次。 5.2 稽查巡护 不固定具体巡护路线和巡护时间,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a)涉及违法捕捞或损害保护区水生生态系统事件举报时,各县市管护站管护人员应当 在当日内或 24 小时内实施稽查巡护; b)当发生环境风险事件时,除了紧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外,相关县市管护站应立刻启 动环境风险事件发生区上下游水域稽查巡护; c)其它机构或部门实施的专项督查或检查并需要保护区管护机构配合的活动,由保护 区管护局与相关机构协商稽查时间;县市管护站需要配合当地环保、农业农村、水务、公安、 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河长办实施的稽查巡护应及时向管护局报备; d)在鱼类繁殖季节(3 月~5 月份)针对鱼类三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巡查; e)每季度应开展一次针对周边高密度人口区域河流及违法案件高发河段进行的巡查; f)针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生态保护措施及生态修复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时间及频 次应当满足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 g)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易发性环境影响的周边社区及工矿企业排污口及渣场实施 的专项检查; h)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周边社区旅游旺季在相关河段有无游客进入或保护区占用 情况的专项检查。 5.3 监测巡护 监测巡护的安排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其中由保护区管护局实施的年度监测巡护应不少于 1 次/季节。 6 巡护程序 6.1 巡护准备 6.1.1 日常巡护 6.1.1.1 巡护计划 各县市管护站每年度 12 月份前应制定巡护工作计划报送管护局机关。巡护计划内容应 包括巡护人员名单、巡护路线及折返点、巡护登记表、巡护时间安排、巡护工具列表、宣传 3 DB5306/T 75-2021 材料列表、各站点需要补充的巡护装备列表等。 巡护计划批准后由各站将巡护任务按巡护河段及既定线路分解至每一个巡护员。巡护线 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6.1.1.2 巡护装备 由保护区管护机构统一配发巡护服装及巡护工具包。 巡护服装包括印有保护区标志的制服、救生衣头盔等;巡护工具包为双肩背带式,内配 备有望远镜、卫星定位仪、手抄网、指管瓶、50ml 装福尔马林、50ml 装无水乙醇、记号笔、 保护区宣传材料等。 6.1.2 稽查巡护 稽查巡护依据巡护目的及巡护对象不同分别由资源环境科及各管护站负责,巡护完成后 及时报送局机关备案。 6.1.3 监测巡护 监测巡护按照相关专项任务要求适时开展,由保护区组织并实施的监测由资源管理科负 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及准备相关设备、器材及药剂;由其他科研单位实施的监测在开始前应 获得保护区同意并指定专人监管。 6.2 队伍组织 6.2.1 日常巡护 日常巡护人员为 1 人,实施所负责线路或河段的巡护。巡护人员必须是相应河段周边社 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社区及道路情况的自然人。 一经聘用的巡护人员应当参加管护局组织的巡护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省和市县制定的 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照相机、摄像机、卫星定位仪、望远镜、智能移 动终端等工具的使用;能够在野外使用地形图和遥感影像图等,识别地形、地物并标注位置; 能够识别保护区内分布的珍稀鱼类及长江上游特有鱼类。 根据河流水系构成以及行政辖区及道路交通便利性,每 3~5 人组成一个巡护小组。每个 小组指定一名小组长,负责本小组日常巡护管理。 在发生环境风险事件或其他需要支援的情况(增殖放流、大型社区活动或旅游旺季本河 段巡护人员不足以应付大规模环境损害事件)时,可由各县市管护站临时调度其他小组巡护 员增援,必要时由管护局机关抽调其他市县管护站人员增援。 6.2.2 稽查巡护 稽查巡护人员应在 2 人以上,其中一人以上人员熟悉地形、有丰富的野外工作和生存经 验;稽查巡护人员必须是保护区管理机构正式职工,熟悉保护区相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 水生生态系统及鱼类资源保护知识基础,能够现场合理处置突发情况。重大案件稽查巡护应 4 DB5306/T 75-2021 邀请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作为技术顾问。 稽查巡护前应准备并在巡护过程中携带以下基础资料及装备: a) 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b) 比例尺不小于 1:50000 的地形图或近期的遥感影像图; c) 相关河段保护区矢量图; d) 保护区鱼类物种图鉴或鉴定手册; e) 无人机、卫星定位仪、照相、录像等取证设备;望远镜、放大镜等观察设备; f) 标本桶、福尔马林、无水乙醇、指管瓶等标本保存器材及解剖工具。 6.2.3 监测巡护 由保护区管护局组织并实施的监测巡护,巡护人员应在三人以上,其中一人以上人员能 够熟悉地形、有丰富的野外工作和生活经验;应有一人以上为专业技术人员。在巡护小组成 员选择上,应考虑人员专业特长进行搭配,使其能够各尽所能、互相补充。 其他单位组织的科研、监测活动由保护区管护局安排专人参加,负责担任向导及全程监 督。 6.3 巡护线路 6.3.1 日常巡护 日常巡护应遵循如下规则: a)日常巡护应固定巡护线路; b)日常巡护路线设置应考虑周边地区自然环境状况、与村寨相邻河道、人为活动频繁 地带以及各种具有代表性的鱼类生境,特别是鱼类产卵场和索饵场水域是巡护重点; c)每个巡护员负责的路线宜通过交通工具(车辆、摩托车等)在三十分钟内到达,保 障在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赶到现场并采取处置措施; d)每个巡护员小组的设置应尽量兼顾(乡、镇)行政辖区、公安、农业农村综合行政 执法机构、河流构成以及环境风险防控物资预置点之间的协调关系。 6.3.2 稽查巡护及监测巡护 稽查巡护及监测巡护不设置固定线路,依据每次巡护目标及巡护对象由巡护小组负责人 临时决定,但每次完成巡护后应及时在电子地图上标注巡护路线并存档。 6.4 巡护实施 6.4.1 日常巡护 巡护员按计划沿着巡护路线观察,在巡护表格和笔记本上记录所发现的区域自然环境异 常情况、及时制止或劝离电鱼、毒鱼、炸鱼、网鱼、钓鱼等破坏保护区鱼类资源的违法行为、 以及及时取证涉及损害保护区环境损害现象等。 5 DB5306/T 75-2021 巡护员开展巡护前应检查骑行或驾乘交通工具安全状况以及检查巡护装备的情况,对于 毁坏或故障的巡护器材及时维修或申报更换。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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