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00 A 2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31-2021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2021-01-18 发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20 实施 发 布 DB3212/T 103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计量测试院、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公司、中国电力科学 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蓝生、吴丽莉、张元星、张跃进、耿德霁、李波、韩忠。 I DB3212/T 1031-2021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安全的相关术语与定义、充电设备安全要求、充电站运营安全要求、 充电站建设安全要求等内容。电动汽车用户、动力电池相关安全内容不在本标准考虑范围内。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泰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与维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33587 《充电电气系统与设备安全导则》 GB/T 37295 《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38283 《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3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17、GB/T 19596 中界定的相关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平台及电动汽 车用户组成的系统。 1 DB3212/T 1031-2021 3.2 充电系统安全 safety of charging system 充电系统应对来自充电设备、配电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充电运营平台 及电动汽车用户等各方面安全风险的能力。 3.3 充电设备安全 safety of charging equipment 充电设备本体应对电气、通信、机械、物理等安全风险的能力。 3.4 充电站运行安全 safety of charging stations operation 充电站接入电网电能质量防畸变及防盗窃、防灾应灾能力。 3.5 充电过程安全 safety of charging process 充电过程中应对过压、过流、过温、过充等安全风险的能力。 3.6 充电信息安全 security of charging information 充电过程中车桩通信报文、交易订单信息的防篡改、防窃电能力。 3.7 充电设备输出过压 charging equipment output overvoltage 充电设备输出电压大于充电设备自身最大允许输出电压的情况。 3.8 充电设备输出过流 charging equipment output overcurrent 充电设备输出电流大于充电设备自身最大允许输出电流的情况。 3.9 动力电池过充 power battery overcharge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荷电状态(SOC)大于 100%的情况。 3.10 动力电池过放 power battery over discharge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 SOC 低于车辆最低允许 SOC 值的情况。 3.11 动力电池过压 power battery overvoltage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总电压大于动力电池允许最高电压值的情况。 3.12 动力电池过流 power battery overcurrent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总电流大于动力电池允许最大电流值的情况。 3.13 单体过压 cell overvoltage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最高单体电压超过单体最高允许电压值的情况。 3.14 动力电池过温 power battery over temperature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最高点测量温度超过动力电池允许最高温度值的情况 3.15 电池内部短路 short circuit inside the battery 动力电池内部正极与负极发生短路的现象。 3.16 动力电池热失控 thermal runaway of power battery 动力电池放热联锁反应引起的电池自温升速率急剧变化的过热、起火、爆炸现象。 3.17 TN 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 2 DB3212/T 1031-2021 3.18 IT 系统 IT system 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 4 基本要求 4.1 充电站的设计应符合 GB/T 29781、GB 50966 相关要求,充电站的运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充电站应具备运营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充电站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规范。充电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 6 章规定的相关安全要求,且应具备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充 电服务能力。 4.2 充电站的运营应根据服务环节设置岗位,明确责任人、工作流程、职责,并制定岗位操作规程 4.3 本标准规定了充电系统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 应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 充电系统的安全技术除了应执行本标准,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充电系统构成 充电系统由充电设备(交流充电桩、非车载直流充电机)、配电系统、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充电 运营平台、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用户等部分组成。 图 1 充电系统构成 6 充电设备安全要求 6.1 6.1.1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 电气安全 6.1.1.1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应符合 GB/T 18487.1、NB/T 33001 标准的规定。 6.1.1.2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备对直流输出回路进行绝缘检测的功能,绝缘检测功能应符合 GB/T 18487.1 中附录 B.4.1 的规定。 6.1.1.3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在绝缘检测和充电结束后应按照 GB/T 18487.1 中附录 B.4.2 和 B.4.3 的规 定对充电输出回路进行电压泄放。 6.1.1.4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备预充电功能。启动充电阶段,电动汽车闭合车辆侧直流接触器后,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检测电池电压并判断此电压是否正常。非车载直流充电机检测到电池电压正常后, 将输出电压调整到当前电池端电压减去 1~10V,再闭合充电设备侧的直流接触器。 6.1.1.5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介电强度应满足 GB/T 18487.1 中 11.4 规定的要求。 6.1.1.6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冲击耐压应满足 GB/T 18487.1 中 11.5 规定的要求。 3 DB3212/T 1031-2021 6.1.1.7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功能电路中标准插头与标准插座断开后,任何可触及带电部分之间,及 可触及带电部分与保护接地导体之间的电压应在 1 s 内降到 60V DC(或 42.4V AC)以下。 6.1.1.8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所有输入电路、输出电路(含受限制电源)应提供过压保护功能,过压 保护装置应能切断输出。 6.1.1.9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的所有输入电路、输出电路(含受限制电源)应提供过流保护功能,过流 保护装置应能切断输出。 6.1.1.10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采取针对短路电流的防护措施,例如,在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内部安装短 路保护装置断路器、熔断器或两者的组合。短路保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分断能力来切断所连接的端口规 定的最大短路电流。 6.1.1.11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有接触器点烧结检测功能。 6.1.1.12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备防逆流功能(如在输出侧加装二极管),防止蓄电池电流倒灌。 6.1.1.13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具备开门保护功能,当打开门或任一壳体时,造成带电部位露出,非车 载直流充电机应切断对电动汽车的供电,以防止直接触到危险带电部分。 6.1.1.14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电气系统安全性能应负荷 GB/T 33587 中第 7 章相关要求。 6.1.2 通信安全 6.1.2.1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宜具备在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通信故障情况下的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 通信中断、非车载直流充电机输出能力与通信报文参数不匹配时,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2 非车载直流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过充保护功能,当出现 SOC 达到 100%且 BMS 未发送主 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3 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过压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动力电池充电电压超过最高允许电 压值且 BMS 未发送主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6.1.2.4 非车载充电机宜具备动力电池过流主动保护功能,当出现动力电池充电电流超过最高允许电 流值且 BMS 未发送主动停止充电请求时,非车载充电机应停止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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