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犐犆犛03.080 犆犆犛犃00 南 通 市 地 方 标 准 犇犅3206/犜1014.1—2021 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 :法医类鉴定机构 犆狅犱犲犳狅狉狋犺犲犮犪狆犻狋犪犾犮狅狀狊狋狉狌犮狋犻狅狀狅犳犳狅狉犲狀狊犻犮犻狀狊狋犻狋狌狋犻狅狀狊— 犘犪狉狋1:犉狅狉犲狀狊犻犮犻犱犲狀狋犻犳狔犻狀犵犻狀狊狋犻狋狌狋犻狅狀狊 20210809 发布 20210820 实施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犇犅3206/犜1014.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 本文件是 DB3206/T1014《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建设规范 》的第 1 部分 。DB3206/T1014 已经发布 了以下部分 : ——— 第 1 部分 :法医类鉴定机构 。 本文件由南通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南通市司法局 、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黄春飞 、张燕 、邹彩霞 、郑银兵 、朱林玲 。 Ⅰ 犇犅3206/犜1014.1—2021 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建设规范 第 1部分 :法医类鉴定机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基本建设的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基本要求 、场所要求 、组织架 构 、鉴定仪器设备 、机构标识标牌和持续提升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基本建设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 RB/T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法部(司规〔202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司法鉴定  犼狌犱犻犮犻犪犾犲狓狆犲狉狋犻狊犲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 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3.2 司法鉴定人  犼狌犱犻犮犻犪犾犪狌狋犺犲狀狋犻犮犪狋狅狉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专业技术鉴定的人员 。 3.3 司法鉴定机构  犼狌犱犻犮犻犪犾犲狓狆犲狉狋犻狊犲犻狀狊狋犻狋狌狋犻狅狀 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4 法医类鉴定机构  犳狅狉犲狀狊犻犮犻犱犲狀狋犻犳狔犻狀犵犻狀狊狋犻狋狌狋犻狅狀狊 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法医病理 、法医临床 、法医物证 、法医毒物 、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3.5 授权签字人  犪狌狋犺狅狉犻狕犲犱狅犳犳犻犮犲狉 由鉴定机构任命 ,经资质认定(认可)考核合格 ,负责授权范围内鉴定文书技术审核和签发的司法鉴 定人 。 1 犇犅3206/犜1014.1—2021 3.6 质量负责人  狇狌犪犾犻狋狔犱犻狉犲犮狋狅狉 由鉴定机构任命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 、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 。 3.7 技术负责人  狋犲犮犺狀犻犮犪犾犱犻狉犲犮狋狅狉 由鉴定机构任命 ,负责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的人员 。 3.8 鉴定材料  犐犱犲狀狋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狅犳狋犺犲犿犪狋犲狉犻犪犾 开展鉴定所需的材料 ,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 , 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 3.9 资质认定  狇狌犪犾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犮狅狀犳犻狉犿犪狋犻狅狀 国家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认可 。 4  总体要求 4.1  机构基本建设应以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窗口为目标 ,做到布局合理 、职能强化 、建设规范 、 保障有力 。 4.2  机构基本建设应遵循依法合规 、立足实际 、功能齐备 、有效履职 、服务群众的原则 。 4.3  机构应当按照本文件提出的规范进行调整和建设 。 5  基本要求 5.1  机构应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登记 ,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5.2  从事法医病理 、法医物证 、法医毒物鉴定业务的 ,应通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 (包括计量认 证)或者实验室认可 。 5.3  机构应当按照 RB/T214—2017 或 CNASCL08—2013 的规定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 5.4  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申请 。 5.5  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测量审核的结果应为满意或者通过 。 6  场所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办公场所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 6.1.2  接待场所整体布局合理 ,整洁卫生 ,设施完好 ,功能齐全 ,便民服务周到 。 6.1.3  各类场所指示和提醒标识规范醒目 、清晰易懂 。 6.1.4  机构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 6.1.5  机构应设置投诉电话 、意见箱(簿)、电子邮箱等 ,畅通投诉渠道 。 6.1.6  机构内设置的公告栏需醒目 、整洁 、大方 ,字迹清晰 ,便于观看 。 6.1.7  机构适当位置上墙公示下列信息 : a)  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 ; b) 司法鉴定人的照片 、姓名 、职称 、执业类别 、执业证号 ; 2 犇犅3206/犜1014.1—2021 c)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d)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e)  委托 、受理和鉴定流程 ; f)  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 ; g) 本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 6.2  办公场所功能区分及设施要求 6.2.1  总则 机构的场所应能满足开展鉴定业务活动的需要 ,具备但不仅限于下列场所及设施要求 。 6.2.2  受理登记室 6.2.2.1  基本功能 。 供工作人员受理 、登记案件 、收费开票 、发放鉴定文书的办公场所 。 6.2.2.2  设施要求 。 受理登记室面积不少于 15m2。 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网络通信 ,配置复印机 、 资料柜 。 6.2.3  鉴定人员办公室 6.2.3.1  基本功能 。 供鉴定人及助理日常办公 、处理鉴定事务 、开展理论研究的场所 。 6.2.3.2  设施要求 。 单项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办公室面积不少于 40m2,多项业务的在此基础上适当 增加 。 鉴定人员办公室需配备电脑 、电话 、传真机 、数码相机 、扫描仪等必要的办公 、通信设施 。 设有资 料柜 ,与鉴定业务相关的业务资料 、管理体系文件 、工具书籍齐全 ,排放有序 。 6.2.4  行政管理室 6.2.4.1  基本功能 。 供行政管理人员日常办公的场所 。 6.2.4.2  设施要求 。 行政管理室面积不少于 15m2,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网络通信 ,配置保密柜 、资料 柜 ,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文件资料齐全 。 6.2.5  接待休息室 6.2.5.1  基本功能 。 供被鉴定人及陪同人员临时休息等待 、鉴定人在鉴定机构内接待当事人的场所 。 6.2.5.2  设施要求 。 接待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 15m2,配备桌椅 、饮水机 、充电插座等相关的便民设施 , 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 6.2.6  鉴定(实验)室 6.2.6.1  基本功能 。 供鉴定人员检查被鉴定人 、鉴定材料化验分析和检验检测的场所 。 6.2.6.2  设施要求 。 每项鉴定业务的鉴定(实验)室面积不少于 20m2。 配备所需的鉴定仪器设备 。 制 定鉴定工作相关规范 。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应配备监控设施 ,视频资料保存期 限不少于 3 年 。 6.2.7  会议室 6.2.7.1  基本功能 。 供所内人员开会 、集中学习 、疑难案件讨论 、接待上级管理机关检查指导 、接待来访 人员的场所 。 6.2.7.2  设施要求 。 会议室面积应不少于 20m2。 配备会议桌 、椅 ,配置投影仪等电子播放设备 。 3 犇犅3206/犜1014.1—2021 6.2.8  档案室 6.2.8.1  基本功能 。 供鉴定技术档案资料及行政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 、归档 、存放的场所 。 6.2.8.2  设施要求 。 单项鉴定业务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少于 10m2;多项鉴定业务机构档案室面积不 少于 20m2。 配备标准档案柜 、温湿度计 、防盗门窗 、监控设施 、防火防潮防虫防霉设施 。 档案管理制度 上墙 。 7  组织架构 7.1  司法鉴定机构应成立党的组织 ,明确党组织负责人 。 7.2  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置但不仅限于以下岗位 : a)  所长(机构负责人),所长应为本机构司法鉴定人 ; b) 副所长(视情设置); c)  行政管理室负责人 ; d) 技术负责人 ,可根据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分类别设置 ; e)  质量负责人 ; f)  鉴定(实验)室负责人 ,可根据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分类别设置 ; g) 司法鉴定人 ,每项鉴定业务不少于 3 人 ; h) 档案管理员 ; i)  内审员 ; j)  财务人员 ; k) 鉴定人助理 ,根据机构发展需要设置 。 8  鉴定仪器设备 8.1  仪器设备应按《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规定配备 。 8.2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执业范围 ,应配齐所需基本仪器设备 ,满足功能要求 。 8.3  用于鉴定和抽样/取样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应达到要求的准确度 ,并符合鉴定方法的要求 。 8.4  用于鉴定并对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均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 8.5  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核查 ,保证仪器设备性能状态良好 。 8.6  保存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的使用记录 。 8.7  鉴定仪器设备应处于检定 、校准有效期内 。 9  机构标识标牌 9.1  标识标牌 9.1.1  机构标识标牌应信息完整 、导向清晰 、美观大方 。 9.1.2  标识标牌应规范制作 ,牌匾尺寸 、式样 、颜色应统一 ,便于群众识别和监督 。 标识标牌的要求应 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 9.2  使用管理 9.2.1  机构标识标牌应悬挂在主体建筑物 、办公场所适当位置 。 9.2.2  机构可以结合办公用房实际 ,按比例缩放使用标识标牌 ,不应改变图案 、颜色和图形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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