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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01 CCS C 51 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45/T 2252—2021 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 Hygienic administration criterion for rural centralized water 2021 - 02 - 05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3 - 05 实施 发 布 DB45/T 2252—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水质 ............................................................................... 2 5 供水单位 ........................................................................... 2 6 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 ................................................................. 3 7 水源卫生防护 ....................................................................... 3 8 水质检测和监测 ..................................................................... 3 9 人员 ............................................................................... 4 10 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 ............................................................ 4 I DB45/T 225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唐振柱、钟格梅、陈琨、黄江平、黄林、陈莉、黎勇、韦日荣。 II DB45/T 2252—2021 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测 和监测、人员、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境内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卫监督发〔2005〕336号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式供水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 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及村庄(包括农村学校)建成并使用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3.3 小型集中式供水 3 农村日供水量在 1 000 m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1 DB45/T 2252—2021 3.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防护涂料、 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净化、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由于其中有杂 质或可溶性物质溶出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 3.5 水质监测 对饮用水或特定水样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浓度、来源进行长期、多次观察或采样检验。 3.6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从事制水、加药、化验取样、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 3.7 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 由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引起污染物在短时间内进入水体或供水管网,造成水质在短时间内恶化,导 致或可能导致人群健康损害的事件。 4 水质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 供水单位 5.1 总体要求 3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供水量在1 000 m 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时,工程主管单位在建设前宜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设计日供水量在 3 1 000 m 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在肠道传染病或饮水型地方性氟 中毒流行区建设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工程主管单位宜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 进行验收性卫生学评价,经评价符合卫生要求方可正式运行。对其他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工程主管单 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前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建成后进行验收性水质检测, 确保供水水质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一般要求 5.2.1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应符合 SL 308 的规定。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 并配备正常运转的消毒设施。 5.2.2 生活饮用水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蓄水池的溢 流管和排空管不应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5.2.3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 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 得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8 规定;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应符合卫监督发〔2005〕336 号的规 定;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得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T 17219 规定。 5.2.4 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 入库,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 5.2.5 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构筑物或设施加强卫生管理,建立清洗、消毒和检修制 度及操作规程。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水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在投产前以及在设备、设施、 2 DB45/T 2252—2021 管网修复后,应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5.2.6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防腐、防潮、通风良好,应备有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及应急预案。 5.2.7 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设置。厂区构筑物周边 30 m 范 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不应修建旱厕和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构筑物周边 2 m 范围内不应有污水管道。地埋式清水池池顶不应种植农作物。 5.2.8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 30 m 范围内的卫生应按 5.2.7 的要求执行。 5.2.9 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 查。 5.2.10 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5.2.11 应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6 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地表水水质应符合 GB 3838的规定;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地 下水水质应符合 GB/T 14848的规定。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 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7 水源卫生防护 7.1 防护标识设置 水源应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标识牌。 7.2 地表水水源防护 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周围半径100 m水域内,不得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 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其取水点上游1 000 m至下游100 m水域范围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 水。沿岸防护范围内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及其他污染水体的企业。沿岸农田不应使用高 毒、高残留农药,不应滥用化肥,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农田。不得从事可能污染水质的活 动。如地表水为水库水,不应利用库面水体从事养殖或者旅游、游泳、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不得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不得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7.3 地下水水源防护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根据含水层介质类型,在取水点周围至少30 m半径范围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和 标识牌。在防护范围内不应建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沼气池、排污渠道,不 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品以及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8 水质检测和监测 8.1 检测 8.1.1 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规模及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对水源水、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水质管理以及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频率应符合 SL 310 的规定。 3 DB45/T 2252—2021 8.1.2 对没有设立水质检验室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应逐步完善水质检测设施。在没有设立水质检验室 或受条件限制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8.2 监测 8.2.1 监测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点按供水规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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