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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 有关事项的决定 ( 2019 年 4 月 23 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为了 促进和保障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以下简称高新 区 ) 的开发建设 , 打造区域创新策源地 , 推动省域副中心城市 和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建设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等有关法 律 、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 , 现 就高新 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 一 、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高新 区管委会 ) 主要职责是 : ( 一 ) 统筹高新区 开发建设 相关工作 ; ( 二 ) 开展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创新 , 制定 、 实施高新区 各项管理制度 ; ( 三 ) 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 , 按法定程序 报请批准 、 实施 ; ( 四 ) 行使高新区经济管理涉及的行政管理职权 , 具体事 项由市人民政府 依据本决定授权 确定 ; ( 五 ) 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二 、 高新区管委会 应当坚持 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 享的新发展理念 , 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完善行政管理 体制机制 , 优化营商环境 , 依法履行职责 , 提高行政效能 。 高 新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职情况 。 三 、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 , 可以行使市 、 区人民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通过授权 、 委托等方式赋予的有关行政管理职 权 。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 、 时间 、 方式 等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并公布 。 四 、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高新区经济发展和 开发建设工作 。 非经法定程序 , 不得干预已经转移的行政管 理 职权 。 五 、 本决定所称高新区的范围包括 东西两个片区 。 其中 , 东片区 : 东至天山北路 , 南至金凤路 , 西至华山北路 , 北至东 厦北路的区域 ; 西片区 : 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 , 北临莲塘工业 园区北边界 、 桑浦山自然风景区南边界及大学路 , 东从广东以 色列理工学院沿已批原高新区范围向南至金凤西路 、 向东接入 大港河再往南至牛田洋大堤 , 南沿牛田洋大堤向西北接入金凤 西路的区域 ; 以上区域总面积 29.94 平方公里 。 高新区外延区范围 : 西至汕头与揭阳市界 , 北至金凤西路 , 南沿 牛田洋大堤 向西北接入金凤西路 , 总面积 19.62 平方公里 。 高新区范围 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并可根据开发建设 情况适时调整 。 六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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