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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依 法 全 力 做 好 当 前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决 定 (2020年2月7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为 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 1—记 “ 全 面 提 高 依 法 防 控 依 法 治 理 能 力 、 为 疫 情 防 控 提 供 有 力 法 治 保 障 ” 的 重 要 指 示 和 中 央 、 省 委 有 关 规 定 精 神 , 全 力 做 好 当 前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和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 坚 决 打 赢 疫 情 防 控 阻 击 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和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等 法 律、行 政 法 规,结 合 本 省 实 际 情 况,在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作 如 下 决 定: 一、疫 情 防 控 工 作应 当贯 彻 依 法 依 规、科 学 防 治、精 准 施 策、有 序 规 范、联 防 联 控、 群 防 群 治 的 原 则,坚 持 党 建 引 领,采 取 管 用 有 效 的 措 施 ,把 区 域 治 理、部 门 治 理、行 业 治 理、 基 层 治 理、单 位 治 理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 充 分 运 用 大 数 据 手 段 , 切 实 提 高 疫 情 防 控 的 科 学 性 、 及 时 性 和 有 效 性。 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切 实 履 行 属 地 责 任 、部 门 责 任,建 立 健 全 省 、 市、 县 ( 区 )、乡 镇 ( 街 道 )、城 乡 社 区 等 防 护 网 络 ,发 挥“最 多 跑 一 次”机 制 的 作 用, 落 实 “ 网 格 化 管 理 ” 措 施 , 形 成 跨 部 门、跨 层 级、跨 区 域 防 控 体 系,做 好 疫 情 监 测、排 查、 — 2—预 警、防 控 工 作,防 输 入、防 传 播、防 扩 散,落 实 全 省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按 照 省 、 市 、县 ( 区 ) 统 一 部 署,发 挥 群 防 群 治 力 量, 组 织 指 导 居 民 委 员 会 、村 民 委 员 会 做 好 辖 区 管 理 ,采 取 针 对 性 防 控 举 措 , 切 实 做 好 辖 区 内 防 控 工 作 。 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发 挥 自 治 作 用 ,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社 区 疫 情 防 控 宣 传 教 育 和 健 康 提 示 ,落 实 相 关 防 控 措 施,及 时 收 集、登 记、 核 实、报 送相 关信 息。业 主 委 员 会、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配 合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 三 、县 级以 上人 民 政 府可 以在 不 与 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 相 抵 触 , 不 与本 省 地 方 性 法 规 基 本 原 则 相违 背的 前 提 下,在 医 疗卫 生 、防 疫 管 理、隔 离 观 察、道 口 管 理、 交 通 运 输 、社 区 管 理、市 场 管 理、场 所管 理、生 产 经 营 、劳 动保 障、 市 容 环 境 、 野 生 动 物管 理 等 方 面 ,规 定临 时 性 应 急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 并 依 法报 同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备 案 。 四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遵 守关 于 疫 情 防 控 的 规 定, 服 从本 地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指 挥 和 管 理 ,及 时报 告新 型 冠 状 病 毒 感 染 的 肺 炎 患 者 、 与 患 者 密切 接 触 者 以及 其 他 需 要 开 展 医 学 观 察、隔 离治 疗 人 员 的 情 况。 机 关、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对 本 单 位 落 实 各 项 疫 情 防 控 措 施负 有 主 体 责 任 , 应 当强 化 防 控 工 作 责 任 制 和 管 理 制 度 ,对 重点 人 员 、重 点 群 体、重 要场 所、 重 要设 施 实 施 严 格 管 控 ,加 强健 康 监 测,发 现 异常 情 况 及 时 报 告相 关 部 门。 各类 产 业 园 区 、开 发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做 好园 区 (开 发 区 ) 内 各 项 疫 情 防 控 工 作。航 空、铁 路、 轨 道 交 通 、长 途 客 运 、水 路运 输 、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等 公 共服 务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确 保 机场 、 车 站、 码 头、 服 务 区 等 场 所各 项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有 效 落 实 。 — 3—个 人 应 当 做 好 自我 防 护,进 入 公 共 场 所的,自 觉 佩 戴 口 罩 。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信 息,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自 觉 接 受 调查 、监 测、 隔 离 观 察、集 中救 治 等 防 控 措 施 ,确 保 疫 情 早 发 现、早 报 告、早 诊 断、早 隔 离、早 治 疗。 五 、省 、市、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加 大 疫 情 防 控 物 资和 生活 必 需 品的 生产、供 给 统 筹 力 度 , 优 先 满 足一 线 医护 人 员 和 病 人救 治 对 疫 情 防 控物 资的 需 要。 发 展 改 革 、经 济 信 息化、商 务 、应 急 管 理、市 场 监 管、财 政 、 住 房城 乡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优 化 工 作 流 程,建 立绿 色通 道, 为 疫 情 防 控 物 资的 生产 、供 应 和 使 用 以 及 相 关 工程 建 设 等 提 供 便 利。 省 、 市、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对 与 疫 情 防 控、 应 急救 援有 关 的 慈 善 捐 赠 活 动的 规 范 管 理 ,确 保 接 收 、支 出、使 用 及其 监 督 全 过程 透 明、公 开 、 高 效、有 序。 六 、县 级以 上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做 好 返 岗 、 返 — 4—工 、 返 校 “ 三 返 ” 工 作 , 及 早 谋 划 制 定 健 康 诊 断 — 5—、 交 通 组 织 等 相 应 疫 情 防 控 预 案 , 强 化 属 地 政 府 — 6—、 学 校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责 任 , 切 实 做 好 恢 复 正 常 生产 后疫 情 防 控 , 维 护 正 常 的 工 作 、 生产 和 教 学 秩 序 。 七 、本 省 充 分 发 挥 “ 浙 政 钉 ” 平台 的 作 用 ,加 强业 务 协 同 办 理,优 化 政 务 服 务 流 程, 提 供线 上政 务 事 项 办 理服 务 。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通 过 “ 浙 里 办 ” 平 台 实 行 网 上 办 理、 证 照 快 递等 方 式 ,在 线 办 理税 务 、社 保、医 保 、公 积 金 、出 入 境 证件 等 相 关 业 务。 八 、省 、 市 、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严 格 落 实 疫 情 报 告制 度 ,实 事求 是、 公 开 透 明 、迅 速及 时向 社 会 公 布 疫 情信 息 ,不 得 缓 报、漏 报、瞒 报、谎 报。 广 播 、电 视、报 刊、网 络 等 媒 体 应 当 积 极 开 展公 益 宣 传 ,普 及 疫 情 防 控 知 识, 宣 传解 读政 策 措 施,推 广防 控 工 作经 验做 法,开 展 舆 论引 导,回 应 社 会 关 切 , 在 全 社 会营 造坚 定信 心、全 民抗 击 疫 情 的积 极 氛 围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编 造 、传 播 有 关 疫 情 的 虚 假 信 息 。 九 、本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人 民检 察 院 应 当积 极履 行职 责, 依 法 处 理 各 类 疫 情 防 控 相 关 民 商 事 纠 纷 ,依 法严 惩各 类 妨 碍 疫 情 防 控 的 违 法 犯 罪行 为 , 为 疫 情 防 控 及 时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十 、在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中,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决 定 , 由 公 安 机 关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给 予处 罚 ;给 他人 人 身、财 产 造 成 损 害的,依 法承 担民 事 责 任; 构 成 犯 罪的,依 法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7—个 人 有隐 瞒疫 病史 、重 点 地 区旅 行 史、与 患 者 或 者 疑 似 患 者 接 触 史 、 逃 避 隔 离 医 学 观 察等 行 为,除 依 法严 格 追 究相 应 法 律 责 任外 , 有 关 部 门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本 省 规 定 ,将 其 失 信 信 息 向 本 省 公 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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