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 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有关条文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 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定》修订 根据 2018 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年12月27日深 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 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七章 公众参与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 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 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 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 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 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个人享有在安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 , 2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受环境噪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结合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 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协调其他依 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开展环境噪声监督 管理,具体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 、 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等交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噪声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社会 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行业或者地 方标准中规定 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3铁路、民 航、海事、渔业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分别对铁路机 车、航空器、机动 船舶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 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根 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 需要,联合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 方环境噪声标准和技术规 范。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 站、物业服 务企业等单位应当协 助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加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 宣传教育和环 境噪声 纠纷调解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 科学研究和先进 防治技术的 推广应用。 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规划和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 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制定本市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时,应 当将规划 草案向社会公 布,公开 征求社会 意见。公开 征求意见 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年 度实施计划, 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 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 分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后实施,并向社会公 布;区域功能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调 整 声环境功能区。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噪声预 测评 估研究,组织 绘制环境噪声地 图,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环境噪声管理和公众参与 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噪声地 图应当定 期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三条 区域声环境质量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应当 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环境噪声排放的建设项目或 者提出环境噪声控制和 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红树林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 中区域内, 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噪声、 振动超过标准的生产 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 公共设施,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应当 符合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新建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与噪声 敏感 建筑物保持合理的噪声防护 距离;改建、 扩建城市公共设施的 , 应当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 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新建噪声 敏感建筑物应当与 已有的供电等城市公共设施保 5持合理的 距离。 第十六条 在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按照规划设 计要 求新建、改建、 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 医疗卫生、文化体 育、 商业服务、社区 服务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与噪声 敏感 建筑物保持合理的噪声防护 距离;不能保持合理噪声防护 距离 的,应当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 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第十七条 新建噪声 敏感建筑物以及噪声 敏感建筑物的改 建、扩建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 隔声设计规范,使用 降 噪产品和材料;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 隔声质量及 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 隔声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 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 量强制性标准 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 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 销售场所公 示所销售住宅的建 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 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工业 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 使用风机、电机、冲床、空压机、打磨机、冷却塔等设备产生 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6第十九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 符合国家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地 方环境噪声技术规 范。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 企业,应当通过合理 布局固定 设备、使用 低噪声设 备、调整作业时 间、改进生产工 艺等方式, 并按照规定配置吸声、消声、 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 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在 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 备投入 使用三个月 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报产生环境噪声的设 备 的种类、数量、在正常作业条 件下发出的噪声 值以及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设施的情 况,并提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技术 资料。 前款规定的 申报事项有重大变更的,工业 企业应当在 变更 十五日 前,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同时应当采取有 效的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措施。 申报登记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和进 口不符合国家规 定噪声 限值标准的产 品。 对国家规定噪声 限值标准的产 品,生产者应当在产 品铭牌 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 件中如实载明其噪声排放强 度。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 土木工程、 建筑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以及生产经营场所 装修工 7程等建筑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 符合国 家建筑施工场 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 方环境噪声技术规 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 程项目发 包时,应当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 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 期间建筑施 工噪声防治 方案,并对施工 现场和施工设 备噪声污染防治情 况 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 方案和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防治 方案的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的规 模、施工 现场条 件、施工所用机 械、作业时 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和监测设备,采取有 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 持噪声污染 防治设施和监 测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工作纳入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并会 同有关部门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09-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09-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09-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09-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2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