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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 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 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为了促进和保 障示范区建设,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把示范 区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示范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批复的《长三角生态绿 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 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 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 1 ─ 有机统一。 二、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 定。 三、江苏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联 合成立的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 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 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四、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示 范区执委会),作为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发 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 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 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五、示范区执委会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 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 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 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 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审批权。 六、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 的支持力度,加强工作统筹推进,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 2 ─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本省和 苏州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 积极配合示范区执委会开 展相关工作,确保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 序推进。 七、在示范区内,本省地方性 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 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法作出决定。 因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 举措,需要暂 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 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 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3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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