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
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
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
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保护区内及其周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区由轿子山片区和普渡河片区组成,位于昆明
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转龙、乌蒙、雪山、中屏四个乡(镇)
—— 1 ——和 东 川 区 的 红 土 地 、 舍 块 两 个 乡 ( 镇 ) 境 内 , 地 处 东 经
102°48′21″ —102°58′43″ , 北 纬 26°00′25″—
26°11′53″ 和 东 经102°42′43″ —102°44′10″ ,北 纬
25°56′30″—26°57′59″ 之间,具体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
《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总面积为 16456
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 6587.1公顷,缓冲区面积 4114.5公顷,
实验区面积5754.4公顷,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 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以林麝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以攀枝花苏铁 、
须弥红豆杉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二)以长苞冷杉林、高山柏林、高山松林、黄背栎林、
高山杜鹃林等为代表的植被类型及森林生态系统;
(三)以冰蚀地貌为主的第四纪冰川遗迹;
(四)以普渡河支流及晓光河源头为主的水源涵养地;
(五)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
护自然,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协
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将保护
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完善保护区生
态环境保护制 度,建立协调共管 联防责任制,并将所需经费纳
—— 2 ——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林 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开展保护区的保护
和管理 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护 机构(以下简称管护 机构)
负责保护区内的具体管护 工作。
管护机构下设的管护 站同时接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
领导。
发展改 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 农业农村、水务等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工作。
第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的
保护和管理 工作,组织、协调、 配合相关 部门做好保护区的森
林资源管护、森林 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
护等工作,并加强保护区的 替代能源建设,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推动社区共建 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九条 管护 机构的主要 职责:
(一) 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二)组 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制定保护区管理制 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四)调 查保护区自然资源 并建立档案;
(五) 开展生物生态环境 监测和科学 研究工作;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自然保护 知识和科学普
及教育;
—— 3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 前提下,组
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条 保护区公 安机关统一 负责保护区资源保护和 社会治
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保护区资源的 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保护区 按照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
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轿子山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 立界桩、界碑、标识,予以公
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界碑、标识。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 不得调整或者改变保护区的
性质和范围。
禁止在保护区内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葬坟等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向保护区 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 物
种。
禁止在保护区内 猎捕、猎杀、收购、贩运野生动物和 擅自
砍伐林木。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 情况确需猎
捕野生动物 或者砍伐林木的,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办
—— 4 ——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
学研究的需要, 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 研究观测、调查活动
的,应当事先 向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 计划,并经省人民政
府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核心区内原 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市、县(区)人民
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 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 非破坏性科学 研究、教学实习
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 向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 计划,
经批准 后方可进入。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 果的副本提
交管护机构。
第十六条 保护区的实验区, 可以进入从事 非破坏性的科
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
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实验区内 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管护 机构编制方案
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 目标。
在保护区组 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 按照前款规定
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 进入保护区内 参观、旅游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 服从管护 机构的管理。
—— 5 ——禁止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 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周边建设的 项目,不得损害保护区内的
生态环境。
单位和个人 可以合理 利用实验区资源, 开展与资源特 色和
保护方 向一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发展以 旅游业为主的第三 产
业。
第十八条 在实验区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 有关部门在办
理审批手续时,应当 征得管护机构的同意。
所从事的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管护 机构批准的地点 进
行,并接受管护机构的管理、 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完善生态补偿机
制。
凡利用保护区内的资源 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
缴纳生态 补偿费。补偿费专项用于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生态
保护和 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
生产设施。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设 施,应当 按照《轿子山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进行,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体 现
当地民族 文化和地方特 色。禁止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地形地貌、
自然山体、林 木植被等资源 或者景观的设施。
—— 6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的,应当 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 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 企业事业单位必
须按期完成治理 任务;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保护区内的 车辆,应当 按照规定的 路
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 停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 款、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
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 除可以依
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林 业和草原
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
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
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以5万元
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释放或者丢
—— 7 ——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 业和草原、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捕回 、找回释放或者丢弃 的
外来物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 款规定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三款规定,未按期完
成治理 任务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 部门责
令停产整治;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管护 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的 行为,无权处理
的,应当及 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
处理, 并将处理 情况及时通报管护机构。
第二十七条 管护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
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
同时废
法律法规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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