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
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
善民生,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推
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
化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上海
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
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
(以下简称长三角一卡通),是指在长三角区域内,以社会保
障卡作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
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
保障卡。
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 1 ─ 省汇集各类居民服务事项,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范围,
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推动“多
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促进跨区域居民服务便利共
享。
本省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
现同城待遇。
第四条 长三角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协商协作、互认互通、
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研究长三角一
卡通相关重大事项。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全国社
会保障卡服务平台,通过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数据共享交
换,实现长三角一卡通跨省业务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标准统一
互认;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
应用场景,推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应用互通、证照互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
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
制,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主动对接、同步推
进。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应用、技术支撑
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及其职责,将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纳
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下级─ 2 ─人民政府落实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卡居
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 门开展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 财政、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
康、退役军人事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服务、体育、医疗保
障、乡村振兴、残联等有关部门和人民 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 构应当根据合作协议,配合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
障卡的申领条件、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个人申领社
会保障卡提供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 属社会保障卡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 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异地申领服务,
采取线上线下申请、收受分离的模式,为跨地区申领社会保障
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工─ 3 ─ 作,由发卡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 构负责。
第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 编制长三角一
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相关
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 更多业务应用功能,逐步扩大应用领
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省级社会
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 目清单;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可以在省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 目清单
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服务事项, 编制设区的市级社
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 目清单。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以及
住宿登记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一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
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
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
会保障业务。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 持卡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凭社会
保障卡在本省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
直接结算。─ 4 ─第十三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可以凭已加载交通
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
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
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
览等文旅场所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以社会
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
部门新开设的居民服务类发 放账户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逐
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 放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
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发 放工资待遇、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等,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 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 功
能,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按照金融 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管理。
第十六条 本省依托社会保障卡创新一卡通应用,拓展社
会保障卡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功能,推进在个人消费、社区
服务、单位管理等场景应用,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十七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数 字长
三角建设,落实数 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促进长三角一卡通和─ 5 ─ 长三角“一网通办”融合发展, 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
照应用领域,推动与全国其 他地区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长三
角区域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长三角区域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社
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 探索创新。
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社会保障卡居
民服务一卡通先行先 试,拓展应用场景,率先实现同城服务和
待遇。
第十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省级政
务服务平台对接,完善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信息以及业务应用数
据库,支撑长三角一卡通相关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应用
场景建设。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制定长三角一卡通业
务和技术标准,促进 异地相关业务互认和数据互通。
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
为长三角一卡通应用管理提 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 持。
第二十条 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 构建社会保
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平台支撑和安全 防护体系。相关部门
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 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 他
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数据安全和网 络安全工作;对─ 6 ─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
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
应当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政 策措施、应用场景和 使
用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
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
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 12345、12333等电话热线,为
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跨省(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
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转相关省(市)依法 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 冒领、冒
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
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 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
务平台,依法实施 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
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
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 7 ─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听取和审议专
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省推进长三角一
卡通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8 ─
法律法规 江苏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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