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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9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 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桑干河流域,是指桑干河干流、支流和水 库库区形成的集水区域 所涉及的本市各县(区)行政区 域。 第三条 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 先、系统修复、统筹兼顾、 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桑干河流域生态 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将流域生态修复 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生态保 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水土保 持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开展规划和流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和林草生态保护修 复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城市 绿化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 保护的相关工作。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 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 桑干河流域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依法开展 河流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朔州市、忻州市人民 政府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同共治机制, 相互 协调、解决桑干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市 在共建共治、水资源调度、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跨区域合 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朔州市、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灾害以及管 理执法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生 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共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和重 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编制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林 业、农业、气象、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桑干河流域生态修 复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上下 游、左 右岸和有关地区 之间的需求,科学配置桑干河流域 水资源,修复河流水系,实行山水林 田湖草沙冰系统治 理,恢复流域生态系统结 构和功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桑干河流域内 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健全 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定 期组织开展 野生动植物 资源调 查与评价,建立 野生动植物资源数据库;对种群濒 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 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 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加强 桑干河流域 湿地修复, 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 质量。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桑干河流 域内的水源 涵养林、人工 湿地、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修复与保护工 程建设。在造林绿化工 程区、封山育 林区和中幼林抚育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桑干河流域 范围内矿山 采空区、沉陷区、矸石山区等区域,实 施生态 修复,进行 综合治理。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 程,导致地下水水位下 降、 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 采取 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 产造成损失的,依法 给予补 偿。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水环境 功能区划和水环境 承载能力,依法划定 禁 止设置排污口的重点保护河段。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 置入河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 (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桑干河水工 程管理和保护 范围。 在水工 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影响水工程运行和 危害水工 程安全的 爆破、打 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 施和毁 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 施。 第十七条 桑干河流域河道管理 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一)建设 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 倾倒垃圾、渣土,妨碍河道行 洪; (三)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作物; (四)修建 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未经批准 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 探、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等活动; (六)在 堤防、护 堤地建房、 放牧、开渠、打井、挖 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 考古发 掘以及开展集市 贸易活动; (七)围垦河道; (八)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农 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总量控制,推 广 节水灌溉、测土 配方施肥等技术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倡 导使用生物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 行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 灌退水管理, 禁止农灌退水入 河。 第十九条 桑干河流域实行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目标 责任制以及 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 对县(区)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 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桑干河流域年度生态修复与保 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省 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 与保护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 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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