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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3年2月28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四川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城市水资源, — 1 —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海 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 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 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 、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 、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 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 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综合协调 、 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 理、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 , 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 — 2 —媒体等,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 关知识,引导全民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 城市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社 会公众的意 见。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 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 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 程序报批。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 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 明确雨水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等海绵城 市建设主 要指标,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 详细 规划、其 他相关专项规划的 衔接协调。 第十条 城市新建区 域应当全 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 念, 优先保护生态本 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 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 市设施。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 更新、老旧小区 — 3 —改造、地下排水管 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 造、水环境综合 治 理、内涝防 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 程,统一规划、分 步实施, 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 污混流、黑臭水体、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率低、水资源 短缺等问题。 第十一条 政府 投资建设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要求和内容。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设施 建设相关 要求和内容。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 时, 应当依据国土空间 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 要指标纳入规 划条件。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 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 项目,应当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要求。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 程同步规 划、同 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 单位编制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招标文件时,应当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 要求和内容,并按照 海绵城市规划设 计要求和技术规范, 科学合理统筹建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 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开 展规划方 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 —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 计要求 和技术规范,对施工 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 计要求和技术规范、建 设项目设 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建设工 程的施工 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 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设 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 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时,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 施工、工 程监理等有关 单位,对工 程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建设 进行分项 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并纳入项目 竣工验收 备案。 相关职能部门 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 告时 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 容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 程项目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配套海绵城市 设施: (一)建筑与 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 采取屋顶绿化、雨水 调蓄与 收集利用等 措施,提高建筑与 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 滞能 力; (二)道路与广 场建设应当改 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 强道路绿化 带对雨水的 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停 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 铺装,推行道路与广 场雨水的 收集、净 — 5 —化和利用 ; (三)公 园和绿地建设应当 采取雨水 花园、下沉式绿地、 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 塘、生态 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 增强公 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 功能,消纳自身雨水, 并为 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 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 实施雨 污分流,控制 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 经过岸线净化, 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 造应当控制渗 漏和污水 溢流; (五)城市 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 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 保护水系的自然 连通,改 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 自我净化、自 我修复功能,开展 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 采用促进水生态 修复的技术 措施改善水环境 质量。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制度。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合同 约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不明确的,按照 “谁使用、谁维 护”的原则 确定。 — 6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 程,配备管理人员,开展定 期巡查、养护和维 修,确保海绵城 市设施 正常运行。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 具体管理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 制定。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正确使用和保护海绵城市设施 。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 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 单位应当 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人同意,依法 履行相关 手续, 并在建设完成后恢复海绵城市设施 功能。 对破坏、毁损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 举报、投 诉。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 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 费用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二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 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 (一)加强专 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 业培训、技术交流 — 7 —等活动 ; (二)开展 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 艺、 新材料、新设 备; (三) 采取政府 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 补 贴、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非常规水资源利 用等海绵城市设施 投资建设和运 营维护; (四)其 他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 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 信 息管理系统,运用大 数据等技术 手段,实现 信息互通共享,提 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 平。 鼓励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利用 智能化手段进行监 测,确保设施 正常运行, 并接入海绵城市 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 业主 管部门健全监督 考核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 期对海绵城 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 果进行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 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 容纳入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范 围,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监督检查 : (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质量的 文件和资料;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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