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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漳泽湖 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2022年11月1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漳泽湖的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漳泽湖保护区内规划与建设、保护与修复、监督与 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漳泽湖保护区范围为漳泽湖周边及其上游流域, 包括漳泽湖湖泊、漳泽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和直接汇入漳泽湖 的绛河、壁头河、浊漳南源及其支流岚水河、陶清河、石子 河、黑水河等上游河流流域与湖泊,涉及潞州区、上党区、屯 留区、长子县、壶关县等行政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划定漳泽湖保护区范围及重点保护 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 态优先、绿色发展、综合治理、永续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2实施水量、水质、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保护与修复。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 作的领导,将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河湖一体化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漳泽 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漳泽湖保护区内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 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 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漳泽湖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做好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 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 社会资本参与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漳泽湖生 态保护与修复的宣 传教育,对在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 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漳泽湖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 劝3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受理举报,依法予以 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 划,并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 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市 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 需变更的,应当 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在漳泽湖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漳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水资源保 护、海绵城市建设等有关规定,并 依法办理环境 影响评价等行 政许可手续;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 造型和色 彩等应当与周围 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漳泽湖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不得影响水工 程安全和运行管理, 不得损害河流、湖泊及湿地的生态环境 ; 造成生态破坏的,建设 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 任。 第十条 漳泽湖保护区 天际线管控范围内建 筑高度按照漳 泽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漳泽湖的开发利用应当以 不影响湖区功能和 不超4过生态环境 承载力为前提,开发利用 项目应当以生态、文化、 旅游、康养、休闲为主。 第十二条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的道 路、景观不得过度照 明。 漳泽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当划定黑 天空保护区。在黑 天 空保护区内, 不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设 置的功能 照明设施 不 得有上射光线。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 等主管部门,建立漳泽湖水质、水量、水生态一体化监 测预警 体系,防治水体 污染,科学调 度水资源, 维持合理水 位,保护 水体生态功能。 漳泽湖水质应当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类标准进行保 护与修复,并逐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类及以上水质 标 准。 第十四条 漳泽湖重点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二)向水体 排放未经处理 或者虽经处理 但未达到排放标 准的污水,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 (三)影响水体安全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等行为 ; (四)向水体及 岸坡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5(五) 滥采野生植物,滥捕、滥杀野生动物 ;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 捕捞; (七)擅自引进、 释放或者丢弃外来 物种; (八)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 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 防汛备用 的器材、物料等;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 复相结合,实行山水 林田湖草一体化综合治理,建立 健全生态 保护与修复的长 效机制, 从湖区、 库岸、陆域三个空间进行物 种和生境修复, 提高漳泽湖生态环境 承载力。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环漳泽湖的 排污口和 保护区内的城镇 污水、工业 企业污染、农业农村 面源污染、湖 泊内源 污染进行全面治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漳泽湖保护区内的城镇 排水 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 维护的投入,加强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建设,实行 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调水引流、清 淤疏6浚、河湖 连通等措施,对漳泽湖保护区以及主 要径流区域进行 治理,改善漳泽湖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或者管理机构应当 根据漳泽湖水生动物、水生 植物和鸟类的生物学 特点,采取湖 泊水生 植物种植、岸带植被种群结构优化、水生 植物增殖放流 以及水 鸟栖息地营建等 措施,恢复漳泽湖生物生境, 增加物种 多样性,促进 种群群落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漳泽湖流域河道生态 补偿 办法,对漳泽湖上游河流、 跨界断面以及环漳泽湖周边实行生 态补偿。 第二十条 漳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 河湖长的设立、职责 确定和工作机制, 按照河湖长制的有 关规定 执行。 市、县(区)公 安机关建立河湖 警长制,推进市、县、 乡、村四级河湖 警长制体 系建设, 维护河湖水域治 安秩序,打 击涉河涉湖 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漳泽 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一体化 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并对 联合执 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漳泽湖生态保护与7修复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并定 期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 目 标完成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责 任规 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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