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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28日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 — 1 —进公民实施文明行为, 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 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 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 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 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奖惩并举 的原则,坚持法治和德治 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形成共建、 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办事机构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规划、计划、指导、 协调、检查和考核以及 精神文明建设联席会议 召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 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 职责加强协作,共同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 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 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 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 率作用。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 刊播 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宣传 栏目、专 题节目等方式,宣传文 明行为规范,传 播文明行为先进事 迹,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 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 以及建设工 地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刊播、展示文明行为促 进公益广告。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 3 —第八条 公民应当 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牢固树立国家观 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 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 族团结;积极参与 爱国主义教育实践 活 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 地奏唱、播放和使 用国歌。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公序良俗,践行市民公 约、村规民 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 等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 与传统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庭美德、个人品德建 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 住、工作、 生活、学习、旅 游及从事其他 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 公约、守则。 第十条 在践行家 庭美德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传 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塑造家庭成员诚信品质, 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二) 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三) 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四)关 爱未成年人 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 习惯; (五)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不虐待、遗弃; (六)其他践行家 庭美德的文明行为规范 。 — 4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举 止得体、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大 声喧哗; (二)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时,遵守 礼仪规范 和场馆秩序,不 影响他人观 看; (三)等候服务依次 排队,有序 礼让,注意保持一 米线 安全距离; (四)娱乐、健身时,合理选择和使用场地、设施、设 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在公共 场所和公共 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 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六)不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七)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 得侵占、损毁或者 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 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九)其他 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一)不在 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口香糖等废弃物; — 5 —(三)不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 露天烧烤,不在 露天场所 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枯叶、垃圾等废弃物;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主动将日常 生活垃圾按照 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分别投放到相应的 分类收集容器内; (五)维护市容村貌整洁,不在公共设施、 树木上乱 涂、乱画、乱刻,不随意悬挂条幅和张贴、发放广告传单; (六)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不在城市市区内搭设灵棚 和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在 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 乐; (七)在公共 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八)不得在城市市区内 违规饲养宠物、家 禽家畜; (九)携犬出户的,应当采取系犬绳等安全措施,不 危 害他人人 身安全,及时清理粪便; (十)开展野外聚餐、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时,自行 清理垃圾; (十一)其他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三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一)按照道 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6 —(二)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 使用安全带,规范使用车 灯、喇叭,不抢行,礼让行人, 避让应急车辆,车内人员不向 车外抛掷、抛洒物品; (三)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 人行横道和积水 路段时,应当 减速慢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 乘车秩序,维护驾 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 乘客让座; (五) 驾驶电动车应当悬挂号牌,驾驶员、乘坐人员应 当按规定 佩戴安全头盔,并在规定道 路行驶,不逆行,不 乱穿 马路,不违规载人、载物; (六)按规定 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 通行,不 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在公共 停 车位私设障碍; (七)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路边 行走,不违规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其他 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四条 在文明 旅游方面,自觉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在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基 地等场所 内瞻仰、祭扫、参观 时,遵守 祭扫制度和 礼仪规范,不 亵渎英 烈,不损害国家和民 族尊严; — 7 —(三) 出境旅游应当展现中 华美德,维护国家荣誉和利 益,不做有 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四)遵守 边境地区管理规定; (五) 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 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保 护 生态环境; (六) 爱护文物古迹,不得在文物 古迹上刻划、涂画、 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 得违规拍照、录 像; (七) 旅行社和导 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 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 旅 游; (八)其他文明 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文明经 营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经营、服务者应当依法经 营、诚实守信、公平竞 争、文明 服务,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务; (二)不 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三)农贸市场、早市、夜市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经营结束后做到人走摊净;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 量,明码实价,不 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计 量失 准,不强制 交易; (五)不违规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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