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22年12月21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河北
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创新与创业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法治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 —(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创新驱动重要载体
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新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及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方向,坚持创新驱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
区建设,积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绿色发展先行区、战略
新兴产业聚集区、协同创新示范区、深化改革引领区和品质生活
样板区。
第四条 高新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需求
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
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
营商环境。
高新区可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发展,研究解决高新区
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保定市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 3 —排、体制创新、试点示范、扩大开放等方面对高新区建设发展给
予支持保障。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按照“一区(高新区)多园
(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内承担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规划、 教
育、文化、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
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经济和社会 事务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在机构编制管理 部门核定
的机构限额内,可以自主设立、调 整内设机构,按程序报 机构编
制管理部门备案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 或者办事
机构,受管委会与派出部门双 重领导,以管委会管理为主,人
员编制由派出单位调剂解决或者赋予管委会相应的社会管理职
权,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专业力量。— 4 —第八条 管委会在核定编制内 享有选人用人自主权,按照
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 所属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
福利待遇 、任免和奖惩。
管委会应当深化人 事薪酬 制度改革,创新符合高新区实际
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 机制和人才培养 、评价、交流机制。
第九条 高新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单独编制预
决算,纳入市本级预决算管理。
高新区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合理划分 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明
确财政收入划分体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 及审计部门审
计。
第十条 高新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放管服”改革 、
审批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改革等相关领域先行先试 , 提供优 质、
高效、便捷的服务。
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经依法 授权、
委托,在高新区相对集中行 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 。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政务 信息公开建设,完善政务
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各项优惠政策、收费标 准、办事程序 、服务
承诺等信息;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实行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 机制。— 5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
规划,结合发展需要,对高新区的 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生 态保
护、历史文 化保护等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
实施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 土空间 规划中统筹安排高新区建设和
发展空间,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 先保障高新区发
展用地需求,并根据需要扩大调整区域范围。
第十四条 高新区建设用地应当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平 台和配套设施建设。
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 态、新模式,
在土地类别、出让年限、出让条件、准入审核等方面创新土地供
应方式,引导土地用途兼容 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 用效率,推
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
第十五条 高新区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各项收入,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高新区产业发展和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
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加快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高新— 6 —区投资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加强与市政建设 接轨,完善科
研、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 全、绿色、智慧科
技园区建设;严格控 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应当统筹高新区
与周边地 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 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实施交通、管网同步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四章 创新与创业
第十八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中国 电谷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
备制造主导产业,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命健康 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多元化、多支撑产业体系。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新区跨区域配置要素资源,与发展
水平高的省级市级开发区实施空间和资源整合,共建产业园区,
打造集中连片、联合发展的创新共同体,辐射带 动、共赢共享 ,
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 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 高新区应当加强与国际高科技园区、境 外高等院
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 交流与合作,推动建设国际合作科技园区 ;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协作,鼓励企 业在境外建设
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合作产业园。— 7 —第二十一条 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布局,培育建设一批国
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 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
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支持高新区以骨干企 业为主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
设市场化运行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纳入省级重点实验
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的,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
业科技人员在区内创 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
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科技 型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
特色化、创新型发展。
实施瞪羚独角兽企 业和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计 划,加快培育
高成长性企 业。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强化科技资 源开放和共享,鼓励
园内各类主体设立科技 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中间试
验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 台,为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 研
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 、创业孵化、财税会
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 、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服务平 台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并享
受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 优惠政策。 — 8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设立科技 专项资金,加大基础和
应用研究投入,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能 力建设、科技研发与 成果转
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创新创业平 台建设、技术成果交 易平台建
设等。
对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的重大科技项目,管委会按照
规定比例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人 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
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为人 才创新
创业提供服务。
支持国内外知名企 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高 端研究
咨询机构在高新区内建立人 才培养 机构,探索创新人才合作、人
力资源服务模式。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应当创新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和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 聘请区内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
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 和科研工作,并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按照
有关规定到区内企业及其他组织兼职兼薪或者离岗 创新创业。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应当支持高等 院校、科研开发机构采取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
或者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法律法规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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