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2年12月27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9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水平,科学高效利用水资源,推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
排水等各环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
定额管理、合理配置、全程监管、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
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1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负总
责,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
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
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保
护水资源的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用水
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七条 编制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
工业园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等与水资
源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突出节水评价内容 。
全面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
规划布局和规模应当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用水定额以及年度可用水
2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和定额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
共同负责全市用水定额管理工作,制定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并组织
实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
可管理的用水户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
模的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 时核定下达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
年度取用水计划。
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核定的年度计划取用水。 因特殊
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用水计划的,应当报 请并经原 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条 用水应当实行计量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安装和使用经计量 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 期进
行检查核验,保证计量准 确。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
应当符合在线监控要求,并 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 信息监控
平台。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 两个以上不同水源 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
用水的,应当 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分类计量。
第十一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和
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 健全用水统计调 查制度, 完善用水统计
指标,规范用水统计 方法,保证用水统计资 料真实、准 确、及时
和完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 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用水统计资
料。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水权 交易市场机制,
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 式,鼓励和支持跨地区、 跨行业开展合同节
水,将合同节水取 得的节水量纳入水权 交易,依照有关规定实 现
水资源 使用权在地区间、行业间、取用水户间 流转。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自 然
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调 整优化产业结 构、产业布局和产业
规模,严格 限制高耗水产业, 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高 耗水项目建设,
支持引导工业 企业进行节水改 造,增加循环用水次 数,提高水的
重复利用率。
鼓励企业采用高效 冷却、洗涤、循环用水、 废污水再生利用、
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工 艺和技术。
第十五条 新建园区应当在规划布局 时,统筹供排水、水 处
4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 企业间的用水 系统集成优 化。已建
园区应当开展以节水为重 点内容的 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 化
改造,建设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 鼓励企业间串联用水、 分质
用水,一水 多用和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
第十六条 工业 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大节约
用水资 金投入,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对 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
控制。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 化农业产业布局, 因地制
宜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扩大低耗水、高 耐旱、高产 值作物面积,
适度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大力推广农业节约用水 技术、工
艺和设备,发展高效节水型 农业和生态农业。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持续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
制定配 套政策, 鼓励合理 轮作倒茬。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农业节水资 金投入,建
设农业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 农业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 灌溉标准的,
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农业灌区鼓励加大 智能化灌溉,加强 田间用水 精细化管理。
因地制宜采用微灌、滴灌、低压管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 灌
溉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 他公共机
5构应当优先 采购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使用目录的节水产 品和设备,
完善节水管理制度, 创建节水型单位。
新建公共建 筑应当使用节水型 器具,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保
障用水设 备、器具和管网 正常运行。已建公共建 筑未安装使用节
水型器具的,应当 限期更换。
鼓励和倡导居民家庭使用通过节水产 品认证的用水 器具,合
理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用水 器具。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供水设施改 造,
加强对公共供水 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降低供水管网 漏损率。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
加强供水设施的 维护和管理,建立 巡查制度,强 化信息化管理,
定期进行管网 查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 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
非居民用水户供水。
第二十三条 城镇生态绿化应当选用与气候条件相适应的 耐
旱型树木、花草,优先 选育适生灌木。
生态绿化应当科学调控 灌溉面积,采用滴灌、微灌等高效节
水灌溉方式,不得采用漫灌等高耗水灌溉方式,普及 智能化灌溉
管理,推 广智能化精准灌溉。
第二十四条 生态绿化用水户应当开展 绿化浇灌系统节水 诊
6断,优化绿化灌溉模式,对绿化用水设施加强管理 维护,防止跑
水、漏水或取作他用。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
用,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
统一配置管理,优 化用水结 构,提高 非常规水源利用 率。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布局,推动 污水
资源化利用,在城 镇区、工业园区配 套建设污水集中 处理及再生
水输配管网设施。
鼓励工业园区内 企业间分质串联用水, 梯级用水,实 现再生
水高效循环利用。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 采用先进的 处理技术及工艺,满足不同
行业用水 需求。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矿井水综合利用设
施的管理,推进 矿井水综合利用。
煤矿开发利用 矿井水应当遵循以 下规定:
(一)遵循保水 采煤的原则,取用 矿井水不得超过本地区水
资源承载力;
(二)配 套建设矿井水集蓄、处理、计量监控等设施,定 期
7向取水许可 审批机关报 送矿井疏干水排水量和地 下水水位 变化情
况;
(三)优先用于 矿区补充用水、 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 急
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分配、储蓄、调度工作,统筹规划 使用
应急生态补水和分洪(凌)水,组织建设 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探
索错峰引水、冬蓄春用等合理利用 方式,提高应 急生态补水和分
洪(凌)水利用效 率。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规划建设 雨水集蓄和
微咸水综合利用工程,科学开发利用 雨水、微咸水资源。
第五章 节约用水保障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 ,
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约用水工作 ;
对节水改 造、节水 示范和非常规水开发利用等项目,给予政策和
资金扶持。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
限制定水价 标准,分类定价、 分档计价。
用水实行计量 收费,禁止实行 包费制。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 阶梯水价, 非居民用水实行 超计划、 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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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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