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
配、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
价制度,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
务业,促进城乡居民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推动节
水型社会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科技等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
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
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并有权对
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 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
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节约用水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
2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
件,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合
理使用非常规水,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 局,优化产业结
构。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实行区域用
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建 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
度控制指 标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 额、经济技术条件、水量分配 方案
和年度 预测来水量确定的可 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
度用水 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下 列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纳入 计划用水管理 :
(一)纳入 取水许可管理的 ;
(二) 从供水单位 或公共供水管网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
可证并且用水量 达到规定用水规 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应当纳入 计划用水管理的。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 在本年度12月31日
前,按照有关规定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送下
3一年度 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十五
个工作日内下 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 透
明,接受社会监督。
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 计划用水指 标用水,
未取得计划用水指 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计划用水 具体管理办法,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 装符合标准的用水 计量
设施,加强日常 维护和定期检查,保障 计量设施 正常运行。有
两类以上不同水源、 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 别安装用水计量
设施,实施分 类分级计量。
城镇居民生 活用水实行一 户一表, 计量到户。
用水计量设施发生 故障的,应当及 时修复或者更换,经检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 活用水实行 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分 类分档水价制度。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 标
要求,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 名录,对纳入 名录的用水单位的用
水计量设施和用水 情况等实行 重点监控和动态管理。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安 装在线计量监测设备,与水行政
4主管部门的监 测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节约用水管理信息 系统,严格执
行用水统 计制度,改进和规 范用水统 计方法,保 证用水统 计数
据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制订节水 方
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建设 项目节水设施要求,节
水设施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和
规程定 期开展水 平衡测试。用水单位的用水 性质、产品结构、
生产工艺等发生 较大变化时,应当及 时进行水 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应当对 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测试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 平衡测试监督管理,
将测试结果作为核定用水单位用水指 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 田节水
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 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
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技术 措施,提高用水效 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 整农业种
5植结构,推广农业节水 种植技术和节水 耐旱作物品种,扩大节
水耐旱作物种植比例,推动实施 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 造,采
用节水型 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 艺。
第十九条 工业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 立节约用
水管理制度,推广高效 冷却、洗涤、循环用水、 废污水回用、
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等节水技术和工 艺,建设节水型 企业。
工业用水应当采 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 措施,提高水的
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和地 方标准。
第二十条 新建工业 园区应当统 筹供水、排水、水处理及
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 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已建成的
园区,应当 逐步开展以节水为 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
造,加强节水及水 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 ,减少制水水
量损耗,加强对 供水设施的 维修管理,定 期对供水管网进行巡
查,发现供水管网漏损或者接到漏损 报告后应当及 时赶赴现场
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 构和场所应当使用节水设 备,配备完
善的用水 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配 备循环用水设 备,优先使用 再生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 海绵城
6市建设,加强 再生水、 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 雨水收集、利用
系统,规划建设 再生水输配管网和设施。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 企业,应当 优先使用 符
合用水水 质要求的 再生水。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环境 卫生、建 筑施工应当 优先使
用雨水和符合水质要求的 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 喷灌、微灌等节水 灌溉方式。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本省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六条第二 款规定,建设 项目
的节水设施 没有建成 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
使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 限期改正,处五 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六条第三款规定, 擅自停止
使用节水设施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
7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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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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