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月5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
— 1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
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
一季度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 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
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
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
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常务委员会负责 准备
下列事项: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方案;
(四)根据需要,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
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成员 名单草案;
(五)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 2 — (六)听取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
会或者专门委员会 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
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 注的热点难
点问题,代表应当听取原选举单 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为参加
会议依法 履职作准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
会应当 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议程 通知代表, 并向社会
公布。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 检察
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并在
会议举行前 将工作报告 印发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 将提请会议
审议的法规草案 及说明、有关资 料印发代表, 并可以组织代表
研读讨论。
第八条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适用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 按照选举单 位组
成代表团, 驻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代表
组成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 副团长。团长召集 并主持本团
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议案 和报告, 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
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处理本团的其他事
— 3 —项。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 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
人。小组召集人 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审议 活动,
处理小组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
会议议程包括: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设立的计划和预算审查
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 拟提请预备会议
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
意见,可以提出调 整意见,提 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
生。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履行下列职
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 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 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 、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 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
— 4 —告,决定 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 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长,市人民 检察
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 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 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
案;
(七)组织宪法 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 罢免案、质 询案的审议程 序和处理意
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 处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
始得举行。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 副主
任召集 并主持。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若干人,推选主席团
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 执行主席, 并决定下
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 间代表提出议案的 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 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履行下
列职责:
(一) 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 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 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 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 问题听取
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向主
席团报告;
— 5 —(四) 就重大的专门 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会议 讨论重大的专门 性问题
时,有关机关和 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汇报情况, 回答询
问。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报告, 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
或者代表小组会议的 形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设立秘书处。秘书 处由秘
书长和 副秘书长 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分 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处理会议
日常事务。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应当出席。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
请假,会前经原选举单 位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会议期 间
经代表团团长 同意后报秘书 处批准。秘书 处应当向主席团书面
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 缺席的原 因。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 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
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 勤勉尽责,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严格遵守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
员、市 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 院院长和市人民 检察院
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
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市级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二)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 县(市、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人民
— 6 —政府县(市、 区)长;
(四)常务委员会 副秘书长、各工作机 构和办事机 构负责
人;
(五) 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 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 另行规
定。
会议举行情况应当通过新 闻媒体及时报道。秘书处根据需
要举行新 闻发布会或者 记者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
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 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
进会议文 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 履职提供
便利和服务。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市人
民政府可以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 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 联名,可以 向市人民代表大
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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