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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陇南市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条例 2023年第1期 (总第71期) 陇南市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条例 (2022年11月29日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保护,规范监督管 理,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长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甘肃 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保护、传承利 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 3- 法律、法规对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监督 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的对象: ()哈达铺会议旧址毛泽东住室(义和昌药铺)、邮政代 办所、红军干部会议旧址(关帝庙)、红二方面军总指挥部、红 方面军司令部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红四方面军三十军军部旧址、哈达铺游击队司令部旧 址、哈达铺苏维埃政府旧址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所在的红军街: (四)哈达铺红军长征纪念场馆及其藏品等;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第四条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遵循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维护哈 达铺红军长征旧址本体安全及其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和呈 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陇南市和岩昌县两级组织、宣 传、党史研究、档案、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 源、住建、交通、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救援、市场监管等部 门和机构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由联席会议负责统 筹、协调和推动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研究 决定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传承利用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联席会 - 4 - 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传承利用相 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保护、 传承利用工作。 昌县人民政府负责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保护、传承利用 工作。 市人民政府、岩昌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 责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传承利用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 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哈达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内及 周边设施建设、建筑风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监督管理工作。 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 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岩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哈达铺红军长 征旧址的保护、传承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保护、传 承利用给予经费支持。 岩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保护、传承利 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哈达铺红军长征纪念馆为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 护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排查,配合文物主 - 5 - 管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上报安防、消防隐惠险情: (二)制定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 案并组织演练,落实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措施; (三)及时开展修、环境整治、卫生防疫、物品陈列展示 工作,做好相关设施和物件的日常保养、维护等; (四)开展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传承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 保护及红色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志愿者参与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及红色文化服务 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依法保护哈达铺红军长征旧 址的义务,对破坏和侵害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的行为有权向有关 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岩昌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及 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对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岩昌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岩昌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 一6- 保护专项规划,科学设定保护标准,并按照程序申报批准实施。 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照保护为主、恢复原貌、修旧如旧的 原则,对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范围内建筑物的维修、改建标准和 要求做出规定。 洽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旅游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 位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权限和程序申报 批准并公布实施。 洽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内应当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界碑界桩等。 第十五条在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 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哈达铺红军长征旧 址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经存在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 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 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 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 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安全,并按照相应审批权限和程序申报批准后 实施。 - 7 - 在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 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城乡建设规划部 门批准。 第十七条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内的文物建筑物、历史建筑 物、藏品和有关设施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 行分类管理: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使用权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使用权人为非文物管理 部门的,宕昌县文物主管部门应与使用权人签订保护协议; (二)产权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 保护管理,岩昌县文物主管部门应与产权所有人签订保护协议; (三)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权人的,由宕昌县文物主管部 门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并与其签订保护协 议; (四)非国有产权的革命旧址,价值重大而产权人无力保护 的,宕昌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征收保护。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岩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哈达铺红 军长征民间藏品的征集、收藏和管理,征集的藏品归属于集体或 者个人所有的,应当按照藏品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哈达铺红军长征旧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藏品目 录及档案。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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