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消防条例
(2023年2月28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
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1 ─ 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消
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健全社会
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
等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对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 2 ─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工作,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
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
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消防安全管
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
求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优化 火灾风险提示、消防安全咨
询、隐患整改指导等便民服务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
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
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 所需信息资料共享、应急协调联动和执
法协作机制。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
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负责消防安全
工作的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制定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
(二)保证消防工作 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费用应当保证适当 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3 ─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
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
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
对本单位的特点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
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 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设置防火
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 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 ─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 估,及时整改发现的
问题。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服务区域内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和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查
验,并做好记录;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 度、消
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
(三)对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维护管理 ;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
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
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
构报告。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 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 5 ─ 防安全管理责任,对共用消防设施、 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并组
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培育消防
安全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 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 科普教
育场馆,免费为公众提供火灾预防、扑救、 逃生自救等消防安
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
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设立或者确定消防 科普教育场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 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 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向公众开放消防站,开展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 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消防志愿者开展
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
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教育、民政、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
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结
合本行业、本领域 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 知识纳─ 6 ─入有关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
传教育,开设消防宣传教育 栏目或者安排版面、时段,定期发
布消防安全信息,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普及自救互救知
识。
第十四条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 知
识纳入培训必修课程,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
作组织协调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消防教育工作, 选聘专职
或者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每学期至少组
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利用场所内的音频、视频等设
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影剧院、歌(舞)厅、宾馆等场所的音
频、视频设备开机时应当播放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公共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 培训,提
高其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能力,并通过
车载音频、视频等设备,向乘客宣传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
生自救等消防安全 知识。
第四章 火灾预防─ 7 ─ 第十六条 全国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
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及信息化、消防车通道、消
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乡镇
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消防内容不适应经济和
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取水码头等的建设用地、水上岸
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
构和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农村消防工作的领
导,做好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提 高农村地
区火灾预防和扑救 能力。
农村公路应当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统一规划建设的农
村住宅应当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 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
要,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者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
防水源。
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
取水码头、取水口等便于消防车辆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
醒目标志。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
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8 ─
法律法规 泰州市消防条例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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