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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 (2022年11月8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日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 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维护学 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安全保障与 风险防范、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 处置与事故处理 等相关 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及 其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 外活动中学生 和教职员工的人身 、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教育教 学秩序。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遵 循政府负责、部门配合、 属地管理、家校协同、社会参与、综 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 工作的领导, 将学校安全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 辖区内 学校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开展学校安 全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 理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 导。 市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等相关部门负责所 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科学技术、公安、民政、司法 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 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行政审批 服务管理、房产管理、消 防救援等部门 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 有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 合会、关 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等团体、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做好 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应当按照学生 不同年龄的生理、 心理以及教育特 点,建立和完 善学校安全管理制 度。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 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管理和保护。 学生应当遵 守学校的规章制 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 龄和 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 危险。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经 费应当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列入本 级财政预 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民办学校的 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 需经费, 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 过程,加强 宪法、法律和安全 知识教育。 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学校安 全风险防 控协调机制, 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 要 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 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 下列安全工作 :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 考核办法,督 促学校建 立健全并 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 45(二)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 促学校及 时消除安全隐 患; (三)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 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 故责任 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 伤害事故;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等 有关人员开展安全 培 训,组织学校有 针对性地开展 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 演练; (五)协 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 助当地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 调查处 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 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 (一)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 控体系,设立 警务室,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扰乱学校秩 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 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 警校合作,督 促指导学校配 备专职安全保卫人 员并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治安、 禁毒和交通 安全等 宣传教育,协助学校处理校园 突发事件; (三)将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 点治安巡逻区域,建 立健全 学校周边日常 巡逻防控机制, 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 岗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职责。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其他相关部门和机 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 下列学校安全工作 : (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 符合条 件的学校安全事故 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 有关法律服务 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 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 有关人民调 解委员会依法做好学校安全事故 调解工作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 取得施工许可的学 校工程类建设项目在建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三)城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未办理 施工许可手续的学 校工程类建设项目进行处理 ; (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 件的预 防、应急和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保健、 心理健 康和疾病防控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的特 种设备安 全、学校 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其周边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 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及 时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结 果、违法行为查 处等情况,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 采购的学生日常生活用 品、食品、药品等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学校 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 (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 67理、宣传教育和 疏散演练,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 围内的学校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七)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 相关规 定,建 立校车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 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在学 校门前道 路设置交通 警示标志,施划交通 标线,划设 接送等候 区,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 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 墩、人行 立体过街通道等设 施。有条 件的,应当合理设置 临时 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第十六条 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 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对学校周边 下列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一) 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 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 (二) 利用学校 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 在学校门前及其 两侧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 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通行的设 施设备; (四) 在学校周边 施工作业,未设 立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 在学校周边进行 污染环境的生产经 营活动; (六) 在学校周边二 百米范围内设置 营业性娱乐场所、 酒 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七)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 现学校周边区域 存在 危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 情形或者重大安全 隐患的,应当 采 取有效的预防 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 报告。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消 除安 全隐患。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 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组 织领导,建 立健全安全工作制 度和安全工作 台账,实施安全管 理岗位责任制。 公办学校主 要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 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 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 他岗位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 理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 培训计划,对学校负责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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